东如Q文南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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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发布时间:2010-08-31发布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我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校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三条 东南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是由学

2、校根据法律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批准设立的专门机构,既是学校专利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又是从事专利事务的科技法律服务机构,实行专利管理和专利代理一条龙服务。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我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

3、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校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 第七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专利法

4、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八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专利申请调查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所在的院(系)负责人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知识产权办公室。 第九条 院(系)上报的申请项目,应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就其专利性和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由校科技处审查。对决定上报的项目,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安排专利代理人负责该项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凡决定申报的项目,由知识产权办公室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委托书,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工作。

5、第十一条 发明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文献检索报告;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附图及其说明等。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上报后的修改,主要由专利代理人负责,发明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 第十三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实施,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并

6、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七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五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 第十八条 发明人申报专利,应按中国专利局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及年费等;按江苏省专利管理局的专利代理费收费标准交纳代理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对申请权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专利,由学校支付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其它费用可在研究项目的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对专利申请发明人的奖励按照东南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执行,对已授予专利权的本校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学校奖励项目发明人5000元/项,对已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项目发明人,学校给予1000元/项的奖励,奖励时间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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