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或H流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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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23号【发布日期】2004-02-24【生效日期】2004-02-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有效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

2、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环评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认真贯彻实施环评法,是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环评法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工作规划、工作程序和审批环节,保证环评法的贯彻落实。 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要组织做好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报审以及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工作。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当将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3、价文件结论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审批该项目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组织编制和报批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受委托如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范环境评价行为,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1302003)、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名录。对这些规定,各区县

4、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 二、做好贯彻环评法的宣传和地方立法工作 (一)要切实做好环评法的宣传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环评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用实例以及在防治污染、生态保护工作中取得的实际成效,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配合做好环评法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更加全面地了解环评法,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组织做好贯彻环评法的培训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管理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全面掌握和理解环评法的主要内涵,更好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确保环评法的各项规定得到准确、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三) 积极推进我市地方配套立法工作。

5、要及时总结实施环评法过程中的工作经验,适时起草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要结合贯彻环评法及时清理、修订与之不相适应的各类政府规范性文件,保障环评法的顺利实施。 三、抓好规划环境评价和管理工作 (一)编制规划环境评价的范围。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由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 对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先行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或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名录确定的评价范围执行。 (二)规划环境评价的编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由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组织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可由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组织具有国家认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人员编写。 (三)规划环境评价的审查。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并作出决策前,应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在我市环境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审查小组,

7、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规划环境评价的审批。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或部门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审批机关或部门,未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或部门不予审批。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五)规划环境评价的跟踪管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或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管理

8、工作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调整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二)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三)加强协同把关,做好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或部门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机关或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9、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五、依法做好公众参与工作 要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或部门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对环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

10、不采纳的说明。 六、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环评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公众舆论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公开曝光。 对于环评法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违法行为,分别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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