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岗位知识培训(赵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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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化岗位知识培训,主讲人:赵岗 2006年5月,第一篇 标准化基础知识 第二篇 标准化法律法规 第三篇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一篇 标准化基础知识 一 基本术语 二 标准化形式,二 基本术语 1 标准化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2 标准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 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3 产品标准 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二 标准化形式 1 简化 在一定范围内缩减对象(事物)的类型数目,使之在既定时间内足以满足一般需要的标准化形式。 2 统一化 把同类事物两

2、种以上的表现形态归并成一种或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的的标准化形式。,3 通用化 在互相独立的系统中,选择和确定具有功能互换性或尺寸互换性的子系统或功能单元的标准化形式。 4 系列化 同一类产品中的一组产品通盘规划的标准化形式。,5 组合化 按照统一化、系列化的原则,设计并制造出若干组通用性较强的单元,根据需要拼合成不同用途的物品的一种标准化形式。 6 模块化 以模块为基础,综合了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的特点,解决复杂系统类型多样化、功能多变的一种标准化形式。,第二篇 标准化法律法规 一 标准化法制管理 二 标准化工作任务 三 国家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四 我国标准体制 五 采用国际标准 六 企业标准制

3、定 七 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 八 标准化法律责任,一 标准化法制管理 1 依法管理 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各项标准化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国家对技术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标准化法制管理特性 2.1 政策性 * 标准化法律法规与国家其它法律法规协调一致; * 标准化法制管理要体现合理调整社会各个层面和 人民的利益。 2.2 约束性 * 对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 保证“法律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的顺利运行。,2 标准化法制管理特性 2.3 技术性 * 标准化的基本对象是在一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 * 标准是标准化法制管理的技术支撑。 2.4 群众性 * 标准

4、的制定应考虑人们的共性需要和共同利益; * 标准的实施需要社会力量的监督。 2.5 社会性 * 标准化涉及研究、生产、经营管理等经济领域; * 标准化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 标准化涉及政府的管理事项。,3 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法规: 1)行政法规: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地方法规: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规章: 1)行政规章: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地方规章: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二 标准化工作任务 1 制定标准 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订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过程。 2 组织实施标准 指有组织、有

5、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 3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指对贯彻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三 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1 国家标准化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3 市(区)、县标准化管理 市(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责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6、,四 我国标准的体制 1 标准分类 1.1 按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或标准的审批权限分类: * 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 行业标准:在全国同行业范围内统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理部门确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 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 企业标准:在同一企业范围内统一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的标准。,1.2 按标准的约束性(性质)分类: * 强制性标准: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2)行政法规规定

7、强制执行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部分条款强制两 种。 * 推荐性标准: 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 制执行的标准。,2 四级标准的对象及其相互间关系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地方标准须报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

8、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五 采用国际标准 1 术语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2 范围 2.1 国际标准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 ; *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 * 国际电信联盟(ITU)标准; * 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标准。,2.2 国外先进标准 * 未经

9、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 * 区域性组织的标准; * 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 * 国际上有权威团体组织的团体标准; * 国际上有权威企业(公司)的标准。 3 采标程度、采用方法与代号 * 等同采用:运用翻译法制定,代号IDT; * 修改采用:运用重新起草法制定,代号MOD; * 非等效采用:运用重新起草法制定,代号NEQ。,4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 * 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条件: 1)企业的产品是按照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

10、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 2)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 3)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为现行有效标准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为受理部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六 企业标准制定 1 企业标准范围 *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 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 设计、采购、工艺、工装、半成品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2 标准制、修订程序

11、* 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 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 征求竟见,形成标准送审稿; * 审查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 * 批准; * 编号、发布。,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3.1 目的 * 当制造者和用户之间,由于产品执行标准问题发生纠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所备案的标准进行仲裁检验;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标准备案,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检查标准制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有利于标准统一管理,便于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 受理 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天内,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务

12、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上海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上海市市属企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和其他应当受理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上述以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3.3 备案事项 * 备案人员:应具有标准化岗位或标准化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负责 ; * 备案文件:备案登记表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三份); * 受理时间:收到备案标准后,十天内完成 。,4 标准复审 4.1 复审周期 一般不超过三

1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 4.2 复审结果 * 确认; * 修订; * 废止 。,4.3 复审后备案 * 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重新备案;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该情况发生后15 天内书面通知备案部门: 1) 确认为现行企业产品标准的; 2) 对企业产品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 3) 废止企业产品标准的。,七 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 1 标准实施的要求 1.1 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要求 *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转入内销时,属于

14、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安全认证产品的认证技术依据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依法执行;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引进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1.2 推荐性标准实施的要求 *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执行: 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2)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3)企业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5)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包装物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 6)获得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15、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1.3 企业产品标准实施的要求 * 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是交货所依据的标准,也是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标准 ; * 可制定严于产品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 企业生产执行的各级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 已取得认证证书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2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形式 2.1 执法监督 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监督 2.2 行业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 2.3 企业自我监督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标准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16、。 2.4 社会监督 社会新闻媒体、人民社会团体组织、消费者及用户所进行的群众监督。,八 法律责任 1 有下列出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 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其标识不符的; *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 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2 下列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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