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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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 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规则为了繁荣法学研究,合理配置法学研究资源,结合中国法学会课题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课题类别与申报条件第 1 条 中国法学会部 级法学研究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青年项目、一般课题、自选课题。重大课题资助经费 8 万元,重点课题资助经费 4 万元,一般课题资助经费 2 万元,青年项目资助经费 4 万元,自选课题经费自筹。申请的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研究题目应从课题指南中选定;自选课题可参考课题指南,也可由申请人自定题目。第 2 条 中国法学会会 员,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课题。第 3 条

2、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第 4 条 课题申 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申请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副厅2(局)级以上职务;申请青年项目、一般课题,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处级以上职务,青年项目申请人还应在45 岁以下(即在 1965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申请自选课题,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处级以上职务;所有申请人均须随申请书一起提交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任职证明或学位证书(复印

3、件)一份,青年项目申请人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除自选课题外,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并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4、每位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只能申报一种课题类别,限报一项课题;(1)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委批准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不得申请;(2)过去三年内承担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尚未取得结项证书的, 不得申请。5、遵守本招标规则及中国法学会的相关规定。如发现申请书填报不实,将不予立项或撤销立项。第 5 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请登录 下载)一式 8 份。第二章 评审立项第 6 条 课题立 项的评

4、审标准:3(一)课题申请书填写清楚、完备; (二)课题选题方向正确,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三)课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有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创新见解;(四)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较深的研究基础,具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第 7 条 课题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中国法学会将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报课题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第 8 条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 对申请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第 9 条 经中国法学

5、会批准立 项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向课题申请人(立项后为课题主持人)发立项通知书,并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布。立项通知书所列日期为课题正式启动日期。2010 年课题完成期限统一为一年。第三章 经费资助第 10 条 课题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填写回执,提供相关材料,限期寄回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延期寄回的,将延迟拨款,课题完成时间不变。第 11 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4支不补。立项后以立项通知书回执及财务收据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 50%;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拨付其余经费。第 12 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 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课题经

6、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课题经费。第 13 条 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应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中国法学会审批。 第四章 中期检查第 14 条 中国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主持人应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表(请登录 下载)。第 15 条 课题主持人应与中国法学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中国法学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课题进展情况。第 16 条 课题批准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课题组报中国法学会审批:1、因调动、出国、疾病等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3、变更课

7、题管理单位;4、改变成果形式;5、推迟完成时间;6、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5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如未获批准,该课题中止。中止课题的,所余经费不再拨付,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中止课题的决定将在中国法学会网站上公布,并通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第五章 鉴定验收与后期资助第 17 条 课题原则上 应于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之日前二个月提出,经批准可适当延期。未在此时限内提出的,不予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以未按期提交研究成果处理。第 18 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 务后,将最终研究成果、内容提要(不少于 2000 字)一式 8 份和电子文本报送中国法学

8、会鉴定验收。课题研究成果应以完整的研究报告形式报送中国法学会,阶段性成果可以附件形式同时报送。在验收前,未经中国法学会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最终研究成果。阶段性成果如需发表,应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明系中国法学会课题成果。第 19 条 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验收。鉴定办法另行规定。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研究成果,由中国法学会颁发结项证书。6第 20 条 自选课题经鉴定验收为优秀的,予以后期经费资助。第 21 条 对于鉴定验 收不合格的研究成果,课题组应当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研究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重复鉴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不再拨付剩余经费。课题主持人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第 22 条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中国法学会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未拨付的课题经费不再拨付。课题主持人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第 23 条 中国法学会享有课题研究成果转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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