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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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房屋概况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以下简称“该房屋”)。2.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3.该房屋以现状交付,甲方不再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说明该房屋的产权状况和使用性质。乙方已实地察看该房屋,并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现状、范围、产权情况等事实和法律状况做了充分的了解后,均予认可并愿意承租。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因乙方使用不

2、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导致甲方承担损失、费用、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全部追偿。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2.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经营范围为: ,乙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品牌及房屋用途,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危险、非法物品,否则视乙方根本违约。3.租赁期满,乙方须如期完好交还该房屋,逾期后如乙方留存物品,视作乙方自动放弃,由甲方自行处理,甲方并保留追究损失的权利。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详见下表(以人民币计算,下同)。租赁期限月租金额 年 月 日至

3、年 月 日¥ (人民币 元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民币 元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民币 元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民币 元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民币 元整)2.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必须将当月租金、管理费、维保费、卫生费及上月水电费等一切租金费用,在每月5日前支付给甲方,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乙方以银行划账或支票形式支付上述一切租金费用,支付日期以银行达账日或支票达帐日为准。甲方收取租金费用的帐户信息: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四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的交付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当天向甲方交付合同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4、¥ 元),水电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及首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合同租赁保证金、水电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将房屋完好(含装修装饰、设施设备按合理折旧可供使用)交还给甲方,与甲方办妥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场地交接手续,且乙方不存在违约责任、缴清各项费用(含迟延付款违约金、滞纳金)的前提下,甲方把该保证金(不计付利息)退回给乙方。如因乙方违约,此保证金不能作为租金或其它费用的抵减,全部归甲方所有。第五条 用水、用电及其它1.甲方为乙方提供指定的电表、水表接口,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布线。电费为 元/度(如用电部门调整电费标准,则随之相应调整幅度), 水费为 元/吨(如用

5、水部门调整水费标准,则随之相应调整幅度),乙方必须每月依时向甲方缴交水、电费。如因乙方拖欠水、电费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况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租赁期间,乙方承担其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一切根据税务政策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和管道煤气费、治安费、管理费、卫生费等)。3.由于该房屋标准装修包含天花、地板、供电、供水、消防、空调及相关设备、设施,乙方应当确保由甲方提供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及附属物品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若在使用过程中该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及附属物品因任何原因发生损坏、故障,乙方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翻新,并负责承担费用,若乙方未及

6、时维修、更换或翻新,甲方有权单方维修、更换或翻新,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租期满后,乙方必须保证将设备、设施正常完好地归还甲方。 4.乙方应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好相关经营证照后才能营业,如因乙方未办妥相关前置手续或经营证照擅自开业造成双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与甲方无关,若由此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费用、损失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若来自该租赁物业的任何行为导致他人之财产或身体受损害因而导致甲方被诉及被要求赔偿、处罚时,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费

7、用。5.甲方提供现有的相关资料以供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营业证照,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6.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如受政府拆迁或被有关部门征用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赔偿,乙方将房屋按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给甲方。第六条 安全生产及经营1.乙方为该房屋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保卫直接责任人,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生产经营用火、用电过程的安全,不得在租赁房屋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2.乙方必须遵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以及根据其本身所经营的行业情况,自行配备好消防安全设施;需办理消防的,乙方

8、必须办理好有关批文。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取得上述消防安监、环保等报审批文的,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3.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搞好环境卫生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拒不接受甲方安全检查或发现安全隐患,乙方在甲方或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4.乙方因经营生产或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没收房屋租赁保证金及水电费保证金。对甲方房屋及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除必须对房屋及设施按原状修复外,由此而产生的一切

9、经济与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5.乙方必须做好“门前三包”,并将该房屋内的垃圾清除、放置在甲方或该房屋的管理单位所指定的地点。乙方需使用物业公用通道运送货物的,不得妨碍他人。6.乙方须做好安全防盗工作,为贵重物品、商品购买必要财产保险,自行承担商品失窃的损失和责任。第七条 房屋和附属设施的保养、修缮与使用1.在租赁期间,房屋及所属设施的保养、维修及零件更换责任除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在租赁期间必须按设备的相关性质要求做好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合同期满终止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把附属设施设备正常完好地交还给甲方。2.甲方仅对房屋的结

10、构安全负维修责任,乙方发现租赁物业主体结构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因乙方原因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由于乙方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和附属设施损坏及引致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3.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整饰、设置设备装置等,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相关设计图纸、施工资质等资料送交甲方审批,经甲方同意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收回物业,没收房屋租赁保证金及水电费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甲方有权对工程项目方案、技术标准等进行竣工验收,发现工程项目不符合施工方案或技术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施工方案或技术标准重

11、新施工,如因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损失;如乙方未在15天内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视乙方违约。按规定需向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4.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及巡视该房屋,以便检查其内部之固定装置与设备,并进行甲方所应负责之任何修理工作或其他工程,及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需负责之维修工作,如乙方未能于七天内进行适当之维修工程,则甲方有权径直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抵押与转租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房屋。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抵押该房屋。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房屋,以任何名义或形式

12、办理抵押、贷款或抵偿各种债权债务。4.乙方不得单方面将将该房屋转租,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甲方交纳合同转让手续费(一个月当期租金)、办理合同转让手续后方可将该房屋转租 (含与第三人合作使用、交换使用,或名为合作实为转租等方式的转租)或分租。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合同双方或单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则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2.合同双方或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处理合同解除后的事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乙方根本违约,所造成的人身

13、、财产损害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或分租该房屋的; (2)未经书面同意拆改变动该房屋的;(3)改变该房屋用途的;(4)损坏该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6)中途擅自不履行租赁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或其他违反合同及双方约定义务等;(7)经营期间,无故停止营业连续超过15天的;(8)逾期2天未交纳合同保证金或水电保证金的;(9)逾期30天未交纳租金;(10)逾期30天未交纳管理费、水电费、滞纳金(含拖欠租金、水电等费用产生的滞纳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的;(11)不履行国家劳

14、动法相关规定及劳动保障政策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群体事件的(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平息事件的,且未对甲方造成损失则不视为违约情形);(12)其他侵害甲方利益或乙方违约的行为。4.租赁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90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协商。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交收1.房屋移交,双方共同派员参与,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交收,填列移交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2.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当保持房屋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除了乙方自行购置的办公设备、家具、电器等

15、可移动资产外,其他属于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等固定设施、设备(如地面、天花、供水、供电、电梯、消防装置等构成房屋整体的添附物)及甲方交付给乙方使用的设施资产均应完整、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不得拆毁和移走。3.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之日或合同解除、终止后当日将房屋清空,并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归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包括但不限于在第三方见证下破门或撬锁而入等)收回房屋,并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留存的物品,视作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直接交由甲方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时,甲方应将房屋租赁保证金、水电保证金(不计付利息)退还给乙方,并赔偿等值于房屋租赁保证金、水电保证金总额作为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须在违约行为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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