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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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安邦(审批)2009N1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购车借款合同” ),且采用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乘用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2、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为购车借款合同或保证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为前提。投保人未提供有效抵(质)押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所保险的贷款期限为三年以内(含三年),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车辆净价格 70%,且实际购买或租赁乘用车的行为已经有效发生。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 如投保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购车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第三方之间的购车借款合同或购车抵(质)押合同存

3、在下列情形之一: 1. 被依法确认无效; 2.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 3. 未实际履行。 (二)抵(质)押应当办理法定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 (三)投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被被保险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拍卖、转让;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五)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消费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发放贷款。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

4、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投保人未按照购车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购车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免赔额 第十三

5、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本保险对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行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该比例为 10%。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同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保险费与合同生效 第十五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投保人资信系数,费率见费率表。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6、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二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

7、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按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和财力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8、方可同意向其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发放贷款时,必须要求投保人为其汽车消费贷款提供有效抵(质)押。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按照其与被保险人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按照约定期限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所签订的购车借款合同或抵(质)押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险人同意,变更后的购车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对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证保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如出现投保人逾期还

9、款的情况,根据保险人的催收需求,被保险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0、。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与原件核实的购车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单位人事及收入证明; (三)信用记录; (四)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 (六)担保合同投保人与汽车销售商或汽车生产商签订的

11、购车协议或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风险显著变化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特指以下情况: (一)借款人账户被司法冻结; (二)借款人欠息; (三)借款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发生逾期或欠息; (四)收到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通知; (五)其它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

12、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如果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不影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借款行为发生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出具借款人还清本息的证明文件,保险人不得擅自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

13、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本保险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三)所购车辆的机动车辆保险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购车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复印件); (五)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复印件)及投保人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 (六)投保人欠款记录。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

14、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保险人确认的投保人欠付借款本息清单;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

15、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出现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谎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或变造事故证据,编造或夸大事故原因等情形,保险人除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外,如已经进行了赔付,还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返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要求其承担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

16、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保险人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还清购车贷款前,投保人不能申请合同变更与解除。投保人提前还清购车贷款的,方可申请合同解除。申请合同解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八条 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根据如下公式退还剩余保险费。 退保保费=实缴保险费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投保人提出合同解除申请时保险单已经过责任月份数占整个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经过责任期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退保系数表 保险单已经过月份数/保险期间月份数(S) 退保系数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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