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机不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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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入世贸组织后,听到最多的就是这样一句:衡量我国所有问题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国际化标准。对于劳动仲裁而言,要积极应对人世后的挑战,就必须加快仲裁观念的转变,增强适用国际关系准则、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意识,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整顿。我们都知道,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从客观上而言,要切实履行世贸协定规定的义务,就很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各项法律体系和行为规范,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也不例外。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部颁规章、地方政府

2、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等,所有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其本身所具有的明显的滞后性、复杂性及不平等性,与入世后的形势已Et益显得格格不入。一是滞后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謦江宝新新视点机 不 可 失一律法规历经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漫长历程,早至1951年公布、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到1999年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从1978年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到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的规定到1999年的江苏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等等。例如,1953年的劳保条例,条例上所涉及的劳动保险金的征集、各项劳动保

3、险待遇的规定等,都有了不同程度上的变化,而且,条例上规定的实施对象以及计算标准等与现在的实际情况已大相径庭,早已不能同日而语了。又例如,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它所适用的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那么不少非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比如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它们还适用不适用呢?目前不少县市的企业中,非全民、集体企业占c H N A L A 8 o u R中国劳动了一半以上。类似的劳动法规还不少,有的甚至是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其本身所具有的明显的滞后性,不仅不适应新形势,更不适应人世后的形势。二是不合理性。这里所讲的不合理性是指因企业性质、企业所

4、在地等多种因素不同,其所适用劳动法规、规章也不同而引起的所谓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企业性质不同,适用的劳动法规也不同。目前,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的范围是最广泛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之相比,其它不少劳动法规规章在不同程度上对其所适用的范围均有明显的区别,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样是五大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1718新视点费,其征缴范围也各不相同。就江苏

5、省而言,原劳动部曾于1996年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其所适用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了一致,但是,1999年江苏省政府颁发的第162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则仅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并非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企业性质不同,适用的劳动法律也有所区别,这方面更显著地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原劳动部1994年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87年制定、1999年修改的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国内

6、其他企业相比较而言,均有一定程度上的区别。以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中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如属企业不同意续订,则企业需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如属职工不愿意续订,则企业无需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但是,国内企业自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其补偿的方法与外商投资企业补偿的办法又有不同,对在该规定废止后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不支付职工生活补助费。这同样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因企业性质不同,其所承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不同。其二,职工性质不同,其所适用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条款也有所不同,即享受的待遇也有所不同。这里所说的

7、职工性质,并非指以前所谓的固定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的区别,而是指同一企业内根据职工户口性质来区分的。就失业保险而言,失业保险条例第2l条明确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该职工符合条例的,他享受的是一次性生活补助,而不是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是,从劳动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衡量,仅仅因为户口性质的不同,其所享有的待遇也不同,这也正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劳动法律体系的不合理性。从上述情况看,我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所带有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已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了。所以,要改变目前的现状,真正做到政务分开,依法行政,为所有中国境内的企业提供

8、最合适的投资环境,就必须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清理工作。基于不少以前的劳动法规规章与现实己不相适应,国务院和劳动部门己全面清理过几次,但还有不少法规规章仍然需要修改和清理。这一方面,我们可喜地看到,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再一次及时对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部颁规章和其他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于2002年1月4日发出了关于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288号),要求首先要提高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意义和清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认识,其次公布了拟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等有关已不适应新时期的部颁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作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正如通知中所要求的,更要及时做好清理工作,并在清理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同时抓紧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保证各项劳动保障事务监管不脱节。赣中国劳动c H N A L A B o u R=_攀&簪蠡譬壤。黜m强鳙骜秘运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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