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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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5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 类型 身份证件 号码自行申报情形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没有扣缴义务人 其他情形税前扣除项目任职受雇单位名称所得期间 所得项目 收入额免税所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合计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缴税额应补(退)税额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谨声明:

2、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代理机构(人)公章: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 1、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二、申报期限次月十五日内。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

3、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一)表头项目1.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2.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3.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4.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 18 位纳

4、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 ;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5.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 18 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 18 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6

5、. 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二)表内各栏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第 14 列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 4 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 522 列。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分行列示。1. 第 1 列“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在多家单位任职受雇的,须分行列示。如果没有,则不填。2. 第 2 列“所得期间”: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起止时间。3. 第 3 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

6、填写。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时,须分行填写。4. 第 4 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5. 第 5 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6. 第 613 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1) 第 69 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2) 第 10 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3) 第 11 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适用“劳务报

7、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4) 第 12 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5) 第 13 列“合计”:为各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7. 第 14 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的,则不填。8. 第 15 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9. 第 16 列“

8、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 16 列第 4 列第 5 列第 13 列第 14 列第 15 列10. 第 17 列 “税率”及第 18 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11. 第 19 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 19 列第 16 列第 17 列第 18 列12. 第 20 列“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时,其根据税法第三条规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的 30%,填入此栏。13. 第 21 列“已缴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已实际被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4. 第 22 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 22 列第 19 列第 20 列第 21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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