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手抄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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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会的老师就像这个大家庭里的家长,他(她)们慈爱而又严厉,老师们教会我们做人,教会我们学习,教会我们工作。老师对我们的关心与疼爱我们始终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宪法手抄报设计导语:对于宪法,每位公民应该知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宪法手抄报,供各位阅读和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宪法手抄报图片1宪法手抄报图片2宪法手抄报图片3宪法手抄报图片4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整个过程中的基本精神。宪法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现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一

2、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又称基本人权原则,指尊重和保障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国家权力来自何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主张“君权神授”,由此推行等级特权。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地位不断提高,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建立起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政治与社会氛围。为此,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来对抗封建主义的“君权神授”,主张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人权思想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人权的斗争。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保

3、障人权逐步被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它的根本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置身于受剥削、受压迫的社会,人权保障无论如何也是不彻底的。人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后,同样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成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很长时期内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而是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来确认基本人权。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权利,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与求偿权,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等,都属于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这些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直接的体现。XX年3月1

4、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最早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民主原则之一。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其核心思想在于倡导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提出,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般都将法治原则写

5、入宪法。如法国人权宣言就曾明确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然而,在以资本为立国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原则最终难以真正实现。以消灭剥削压迫和阶级特权为革命初衷的无产阶级,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建立国家政权后,同样把法治原则写入宪法。但与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本质上不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以消灭剥削压迫和废除等级特权为前提的,有着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坚实基础。我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

6、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布局,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提出具体要求,就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出具体部署。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在我国,不仅具有宪法依据,而且具有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分权理论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

7、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提出,一切政体都有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职能,它们构成政体的基础。近代分权学说是由17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所倡导,由十七世纪法国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孟德斯鸠在总结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近代分权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1787年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来确立国家政权体制的。法国人权宣言则明确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8、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正逐步走向衰落。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巴黎公社所首创。马克思评价巴黎公社时曾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恩格斯也曾指出,公社一开始就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重要的民主原则,并载入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9、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后,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XX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门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开展监督的具体形式作出规定,以确保各项法定监督形式落到实处。尽管如此,由于如何切实有效地开展监督、实现权力制约,还有许多经验需要总结,尤其是如何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更好地使监督原则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

10、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民主集中制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原则,这一原则最早由列宁提出。他曾明确表示:“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宪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原则首先集中体现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一律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民主产生,国家行政、军事、审判、检察等各执行机关均由国家权

11、力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而形成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再通过分工负责的执行方式,最后统一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国家机关民主运行机制。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通过会议的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本特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作出决定和决议前,须充分发扬民主。每位代表和委员都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包括不同的意见、反对的意见,都可以发表,代表和委员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受法律保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一律实行表决制,无论是委员长、人大主任还是普通代表、委员,都平等地一人一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也是国

12、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使得国家机关可以在权力运行中能够有效协调各方,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效率,从而有助于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点。 时间如白驹过隙,弹指间,我已在学生会工作了一年。这其中有酸有甜有苦也有辣,然而这就是生活,过于平淡倒显得无味,酸甜苦辣俱全方能体现出人生的多彩,方能值得回味,方能使人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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