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法律制度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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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目录一、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1二、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2(一)缺乏专门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2(二)缺乏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2(三)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3(四)缺乏全国统一、真实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3(五)缺失诚实守信的信用文化和意识3(六)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不规范4(七)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4三、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对策4(一)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体系4(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信用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5(三)加强个人信用制度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6(四)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7(五)提高政府诚信意识,普及公民

2、信用文化7(六)完善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8(七)加强政府和专业协会对信用行业的监督和管理8(八)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数据交换中心9(九)制定严厉的失信惩戒法律机制9注释9参考文献101浅析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担保等制度。近年来,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系统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又加上人们的诚信道德观念的缺失,缺乏对违法失信者

3、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措施,使得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人们普遍缺乏个人信用文化和诚信意识,对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不守信誉现象很严重,借贷不还、合同违约、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出现,欺骗消费者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关键词: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完善一个国家制定并实施,适用于保障、管理、监督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一系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就是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是保证个人征信体系客观、公正、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离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还很远,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进

4、一步推进仍面临着不少问题与难点需要解决,因此必须加快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一、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完成契约所规定的交付。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合同法的第 6 条也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

5、法针对公司捏造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规定了比较明确的违约失信法律责任。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部分法律对诚实信用也均有一定的表述。 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方面,2000 年 2 月,上海市正式颁布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2001 年 12 月,深圳市制定并颁布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总的来说,我国关于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已初步建立,但在许多地方还不够健全,比如上述的上海、深圳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的是规范和调整部分金融行业,有的是仅在地方政府辖区内有效。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并颁布一部规范全国

6、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法律,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各个行业间对整个个人信用系统统一监督和管理。二、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缺乏专门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也有一些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但总的来说这些法律规定的条文比较抽象笼统、衔接性不够、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在施行过程中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措施。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如何调整个人信用制度中相关利益主体关系的专门法律。此外,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已经成为了个人征信和信用数据公开的巨大障碍,应适时予以修改完善,促进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例

7、如商业银行法第 29 条规定的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就严重阻碍了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完善。再如我国现行的档案法规定,不经过档案馆或者相关国家机关的批准,不准公布相关档案资料,这明显不利于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公开和透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档案资料所有者属于全体人民,除了有违社会公共利益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国家档案资料应该一律对公众开放。 (二)缺乏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是一个综合的、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协调和配合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与完善。

8、我国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仅适用于企业及社会组织,而对作为现代社会的市场交易重要主体的普通自然人的破产却没有相关切实有效的规定,这和国际上通行的把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规范是不相适应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发展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法律适应经济全球化浪潮与国际接轨的迫切需要。 我国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也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增加政府的财政税收。并且使个人的收入透明公开,这就堵住了贪污腐败的监管漏洞,使贪污腐败违法乱纪者的非法收入无处藏身,无可遁形。于此同时,个人财产申报的真实、全面、有

9、效的个人信息是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信息资料来源,否则,如果没有详细的个人财产申报信息为前提,所要建立的我国真实、完整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此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够完善。(三)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个人隐私是与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无关,并属于个人私人生活范围内的一些个人信息,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私人信息资料、私人生活空间、身体阴私、生命基因、个人通信等。 虽然宪法、民法通则对其有一些关于我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和公民、法人

10、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等规定,但是总的来说,这还远远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完整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律体系。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法定的人格权,后来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把个人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客体的范畴。 但是,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收集个人信用的一些资料和信息的行为,一定会不可避免的会触及到一些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资料信息。(四)缺乏全国统一、真实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依据我国当前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机制,由于缺乏专门专业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征集机构,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的信用信息资料的采集收集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法院、税务、公安、银行、保险、电信机构和公共

11、行政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分别进行的,从而使这些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来源渠道分散,内容片面单一,难以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完整的、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个人信用的评级估算没有一个统一专业的、权威的、科学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 而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恰恰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的前提和关键。 (五)缺失诚实守信的信用文化和意识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孔子在子贡问政时曾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可见信乃修齐治平之本。此外,4关于信用的名言更是数不胜数:“千金一诺”、“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人无信,不知其可也”、“言必信,行必果”等等。但是,当前由于道德的迷失,法律的

12、缺位,我国出现了严重的个人信用危机,有毒食品、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偷税漏税、恶意透支、走私骗汇、伪造证件和票据等毁约失信现象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而且对毁约失信者的惩戒和处罚力度明显不够,没有使人们认识到一个良好的信用的极端重要性以及个人的毁约失信后会整个社会带来一系列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一些人只顾眼前的短期经济利益,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见利忘义,置诚信于不顾,常常出现一些背信弃义的人得利,而诚实守信者受到损失的不良现象。我国个人信用方面所呈现出的巨大缺失和漏洞,这已严重影响到了我国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市场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的

13、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已进入体制转轨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健全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已显得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六)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不规范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个人信用制度重要的微观基础。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初期,业务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央行和各家商业银行的支持与配合,但从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这种联系仍需加以明确,明确规定各机构在征信运作中的分工和职责,以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透明、公正的性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资信公司在征信业务的运作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除此之外,对有关部门及资信公司提供的个人资信信息失真等问题也没

14、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他们所能提供的服务还仅处于信用报告的初级水平,信息查询品种单一,真正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没有开展,各家机构还不能出具独立的、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信用评估结论及建议。(七)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评估虽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

15、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另一方面,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的基本情况占将近 1/3的权重,基本上没有个人资产和收支方面的5指标,甚至没有个人信用状况的指标,这样作出的评估结果很难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三、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对策 笔者认为中,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应采取如下对策:(一)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体系 个人信用立法应该遵循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个人信用信息强制公开,加强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三个原则。 1、尽快制定一部符合国情,统摄全局的个人信用基本法。该基本法要对个人数据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信息公平使用及不良披露、个人破产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法与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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