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车的合同样版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9042937 上传时间:2018-11-0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学车的合同样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关于学车的合同样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关于学车的合同样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关于学车的合同样版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关于学车的合同样版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学车的合同样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学车的合同样版(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学车的合同样版关于学车的合同样版20XX-XX-XX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驾驶培训合同甲方: _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_ 联系电话:_ 进场单位及训练场所:_ 投诉电话:_乙方:_ 性别:_ 学员身份证号:_ 联系电话:_ 联系地址:_ 邮政编码:_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经政府有关部门准 予其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 试等

2、相关手续。第二条 乙方选择_类_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天内进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 过 90 天。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_元,其中包括:1、培训费_元;2、代办费_元;3、其他:_。乙方首次考试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_元。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记录;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

3、准教证 ;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3、甲方应提前_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_天通知乙方参加考试。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5、甲方应遵守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2、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也可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 的告知书规定进行投诉。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

4、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 ,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第六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未进入培训项目,扣除_元手续费;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未参加科目一考试:退还_元;未参加科目二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折合_元;未参加科目三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折合_元;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_;_。第七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考试

5、,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_元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_元;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2、乙方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发法律责任。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九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

6、签字: 乙方签字: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日期:_年_月_日 日期:_年_月_日注:1、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2、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4、考一补一: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招生合作协议书甲方:景华驾校乙方:宝鸡东方职业技术学校一、合作背景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为达到共赢的目的,一致同意建立团购合作关系,双方互视对方为核心合作伙伴,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甲方所在院校代理乙方招生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自身驾校的招生信息,保证

7、资质的合法性,信息的准确性和服务承诺的严谨性,并保证不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因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失实或者侵权而造成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甲方应及时将自己的更新信息通知乙方及时更新,确保学生报名课程信息正确。3.学员的学费由乙方代为收取,若甲方对招收的学员有资格要求,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告乙方。若甲方没有事先通知,则不应拒绝任何通过乙方报名的学员。4.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的招生价格不高于甲方实际招生价格。5.凡经乙方组织介绍到甲方的学员达成的交易,甲方均应对每次成交的日期、报名人数、学员姓名等做出详细如实的登记,并提供这些资料的副本给予乙方,以便核对存档。6.甲方必须对乙方所属区域进行区域保护

8、,确保乙方利益。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宝鸡东方职业技术学校)利用自身的学校招生用地为乙方开设驾校品牌专区,为乙方进行招生工作。2.乙方有义务维护其刊登的教学信息介绍与乙方所提供资料保持严格一致,并有义务维护乙方学校的一切声誉。3.因甲方服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时,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的执行。4.由于甲方价格体系问题或折扣调整未及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招生价格高于乙方市场价格时,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给予乙方已成交学员相应差额的补偿。四、支付与结算乙方先代甲方收取学员学费,按照每人 元标准扣除服务费,后将余款交与甲方。五、学员教学质量保证1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组织介绍来的学员的培训项目符合国

9、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不得欺骗乙方组织介绍来的学员或降低培训服务的标准,如出现甲方欺骗乙方学员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此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2因甲方培训项目服务质量等原因引起的学员纠纷,包括退学、赔偿、法律诉讼等,甲方独立承担所有责任,乙方概不负责。3甲方不得故意用各种方式造成乙方学员利益受损,如有此情况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关系。六、协议的签订与争议:1.双方合作期限为年,从 20XX 年 XX 月 XX 日止。2.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签字日期:联系电话:乙方:签字日期:联系电话

10、:合 作 协 议甲方:利达驾校乙方:利达的合作诚意和服务理念如下:办学宗旨:“诚信、和谐、博大、卓越”是利达的办学宗旨。服务理念:利达将一如既往的为每位学员提供优质服务,专业精湛的教学、快捷的手续办理,我们的追求目标是:一切服务学员,为每位学员轻松圆一个学车梦,为社会培养出驾驶技术一流的人才。利达坚持以学员为本,一切为学员着想、热心教学、廉洁教学、 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甲方驾校将以雄厚的基础,热情的服务欢迎每位前来培训学习。安全责任:我们将牢固树立“安全训练、责任重于泰山”的教学理念,秉承科学的教育风尚,倾力打造兰州独具特色的园林式驾驶培训基地。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对驾驶员和驾驶技能的需求越来

11、越高,为了拓展驾校业务,为社会输出优秀的车辆驾驶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真诚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合作意向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合作方式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培训的理论和实践场地、专业师资以及学员的考试等一系列服务。2.乙方负责为甲方招生、推荐学员、宣传、咨询等前期报名工作。二、合作期限合作期为年,自 X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X 年 XX 月 XX 日。三、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学员练车的场地、教练、车辆、设施维护等一切所需。2.甲方依托多年的办学经验,完善的环境设施,由学员自选教学场地

12、,自定时间,签约学车、专车接送,随到随学,顶级教练为学员执教服务,包考驾照。3.甲方负责学员的驾驶技能和素质教育,全力以赴培养出合格优秀驾驶员。4.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招生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在合作期间负责为甲方招生、推荐学员,宣传甲方的特点,招生数量不设上限。2. 乙方的招生简章、宣传画册等宣传资料为统一口径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不得弄虚作假。3. 对于乙方招生的学员甲方有权限进入驾校报名系统,参与学员信息管理。4.乙方在合作期间有权利对甲方的教学进行监督。5.乙方实行一站式收费,不得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四协议生效及其他事宜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_年 月 日_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