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党章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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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党章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根本制度。1927 年 6月 1 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决案第十二条规定:“党部的指 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这 是民主集中制第一次载入党的章程,并一直保留下来。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对民主集中制第一次作出比较充分的规定的,是八大制定的党章。八大党章这样规定:“第十九条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条件如下:(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2、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四)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五)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六)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上述规定的第一句是民主集中制的属性。七大党章原来的提

3、法是:“ 党的组织 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八大党章改 变了提法,把 “党的组织机构 实行民主集中制”改成了“党 实行民主集中制 ”。关于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作了明确说明:“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 ”邓 小平在这里说,党章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有两种,一种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源自列宁,另一种是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邓小平说的第二种民主集中制,指的是六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三项。他说的第一种民主集中制包括两部分条款,一部分条款就是六项基本条件中的其余五项,另一部分条款就是

4、“在民主基 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 导下的民主” 这一表述。在前一部分条款中,第二项基本条件是党在通过自己的根本大法向世界宣告,它实行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是间接民主制,代表式民主制。其余四项基本条件中,有两项是民主制原则,还有两项是集中制原则。既然民主集中制由两种原则组成,各级机关如何把它们结合起来实行?第二部分条款回答说:上级机关结合的办法是,实行集中制原则要以实行民主制原则为前提,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下级机关结合的办法相反,实行民主制原则要以实行集中制原则为前提,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民主。八大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后来发生了两种变动。第一种变动:为了强调集中,九大、十大党章对原有规定作

5、了删减。十一大党章进一步删减后,只留下了四条集中制纪律,但恢复了对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的表述,并把它从“党的组织 制度” 那一章移到了 “总纲”。十二大党章恢复了所有被删部分并一直保留下来,但对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的表述做了改动,删除了“ 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这一表述,保留了“ 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这一表述。十四大党章恢复了十二大党章的上述删除,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 一表述之后加上了 “相结合”的字样。除内容上的变动外,在六项基本原则(从十二大开始, “基本条件” 改为“基本原则”)的排序上也有变动。八大党章把四条集中制纪律排在末位,强调民主是第一位的,八大以后的党章把

6、四条集中制纪律排在首位,强调集中是第一位的。第二种变动:八大以后的党章先后增加了由党的三代领导人提出或表述的民主集中制。1、增加了毛泽东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即“人民内部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它是九大党章作出的规定。九大党章在“ 第五条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中谈 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内容时,增加了一段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的如下表述:“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十大党章对此未作任何变动。在十一大党章中,这项规定不再作为党章条文而被移到了党章总纲。十二大党章删除了这项规定,十三大对十二大党章作了一些局部性的修改,但对此表示了认可。十

7、四大党章在突出邓小平理论、把邓小平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写进党章的同时,把毛泽东表述的民主集中制重新写进党章总纲,并一直保留下来。这一表述出自毛泽东的1957 年夏季的形势一文,同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中所说的民主集中制,即“人民内部 实行的民主集中制” 是一脉相承,都是强调一个精神:民主(自由)是受集中(纪律)制约的,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新增的民主集中制和八大党章规定的两种民主集中制在属性上不同。前者是人民内部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制度,后者是党内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每个党组织和党员应当遵守的制度。新增的民主集中制跟党的两种民主集中制

8、在内容上没有关联。2、增加了邓小平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即: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它是十四大党章作出的规定。邓小平的表述原来见于他在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十四大把这一表述写进了党章。十四大党章在总纲中说:民主集中制“ 既是党的根本组织 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把民主集中制 视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这从党章把它归入“组织制度” 这一章可以看出来。而 “民主集中制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则是邓小平自己的表述。邓小平没有提出新的民主集中制,他只是作了这一表述,从十四大的党章起, 总纲中的这项规定一直保留下来。3、增加了江泽民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即党委内部

9、的决策方式。它是十六大党章作出的规定。十六大党章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第五项基本原则中增加了一段论述:“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这 里的“ 民主集中”,就是新增的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 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出自江 泽民在 中国共产党成立 78 周年座谈会(1999 年 6 月 28 日)上的讲话。 讲话说:“ 要自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也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领导班子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主要领导既要有魄力

10、,善于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果断拍板决策,又要尊重别人的意见,善于集思广益,实行正确的集中。 ”讲话提出了两种民主集中制,一种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另一种是 “最重要的 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前者就是党章上给民主集中制规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民主基础 上的集中和集中指 导下的民主 ”这一表述。后者就是江泽民在他的“十六字方 针” 中提出来的民主集中制,一种由党委主要领导实行集中(拍板)的决策方式。党委主要领导实行集中(拍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不民主的方式,一种是民主的方式。 讲话要求用民主的方式集中,以此作为“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并把“ 用民主的方式集中 ”称为“民主集中制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第五项基本原则规定,各级党委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实行集体民主(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集中(拍板)。这种强调集体意志、由集体拍板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力运作方式,就是传统的民主制。 “十六字方 针” 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不同,它要求各级党委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实行集体民主(讨论)、个人集中(拍板),强调主要领导在决定问题时要有魄力,但要尊重别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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