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论-余述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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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建筑工程系,肖永刚,目录,项目一 建筑法规概论,项目二 建筑工程许可法规,项目三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项目四 建筑工程合同法规,项目五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目录,项目六 建筑工程监理法规,项目七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项目八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项目九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法规,项目十 建筑法律责任,学习建设法规的意义,综合型人才不仅要懂技术、经济、管理还得具有法律知识,并能融会贯通应用于工程实践。,建设工程所有环节都涉及到法律问题: 建筑结构设计设计规范、标准、承担责任等 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投资造价管理项目投资融资即工程造价全过

2、程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国际工程融资投资招投标全过程管理,学习建设法规的意义,项目招投标应遵循哪些规定?,合同管理应遵循哪些规律?,举 例:,开发一个楼盘:,如何获取土地?,项目报建审批应遵循什么流程?,规划设计应符合哪些要求?,开工建设应取得哪些许可证书?,学习建设法规的意义,建设活动是法制的经济活动,必须依法管理建设行业。 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市政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从业要求。 我国建筑业的总体水平偏低,且不稳定。 对于个人发展的积极意义。,约法三章,一、按时上下课迟到10min视为旷课一次,早退同上; 二、按时交作业未及时交视作未交,作业雷同,视情况取消考试资格; 三、上课遵守纪

3、律不打扰其他人听课,有问题及时提出。 Ps 旷课超过一定次数,作业未交超过一定次数,取消考试资格。如与学校相关规定抵触,该规则自动失效。,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含义 了解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掌握建筑法规调整的对象 了解建筑法规体系能够运用建筑法规的基本知识识别建筑法律关系各方的地位 能够根据建筑法规体系的相关知识选择实际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项目一 建筑法规概论,任务1 建筑法规概述,一、建筑法规的涵义 (一)建筑法规的概念 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在

4、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任务1 建筑法规概述,(二)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及其调整对象 1.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 (1)建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2)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对人的效力问题)包括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任务1 建筑法规概述,(二)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及其调整对象 2.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适用本法的建筑活动的范围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任务1 建筑法规概述,二、建筑法规的渊

5、源和作用 (一)建筑法规的渊源 建筑法规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是由我国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任务1 建筑法规概述,二、建筑法规的渊源和作用 (二)建筑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任务2 建筑法律关系,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是由建筑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

6、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任务2 建筑法律关系,二、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建 设 法 律 关 系 基 本 要 素,主体,客体,内容,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建设权利与建设义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主体,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法人可

8、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如:政府机关、学校、协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表现为物的客体:建筑材料,表现为财的客体:建设资金,客体,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有意识的行动,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体:智力成果,技术、专利,任务2 建筑法律关系,三、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1.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9、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2)客体变更。 (3)内容的变更。,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 物发生变化,范围变 更或性质变更,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或主体改变,内容变更,任务2 建筑法律关系,3.建筑法律关系的解除 (1)自然解除。 (2)协议解除。 (3)违约解除。 4.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 建筑法律事实是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 (1)建筑法律事实的概念。建筑法律事实是建筑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任务2 建筑法律关系,(2)建筑法律

10、事实的类型。 事件。事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行为。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积极行为称之为作为;消极行为称之为不作为。 在建筑活动中,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任务2 建筑法律关系,任务3 建筑法规的实施,一、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 (一)法的遵守 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的意义如下。 (1)是

11、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任务3 建筑法规的实施,(二)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通常有三个:合法、准确、及时。 法的适用的特点如下。 (1)具有国家权威性。 (2)具有国家强制性。 (3)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法的适用的原则有如下几个。 (1)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务3 建筑法规的实施,(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为准绳。 (三)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的特点如下。 (1)具有国家权威性。 (2)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具

12、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法的执行主要原则有如下几个。 (1)依法行政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任务3 建筑法规的实施,二、建筑法的实施 (一)建设行政执法 (1)建设行政决定。 (2)建造行政检查。 (3)建设行政处罚。 (4)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二)建设行政司法 (1)行政调解。 (2)行政复议。 (3)行政仲裁。,任务3 建筑法规的实施,(三)专门机关司法 专门机关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活动。 (四)建设法规的遵守 建设法规的遵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规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

13、。,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案例分析,答: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

14、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案例分析,2、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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