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数字、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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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法数字、公式、规定、口径等资料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

2、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3、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年休假天数计算年休假天数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

4、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医疗期计算医疗期计算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

5、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总工作年限总工作年限 实际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年以下实际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年以上本单位工作本单位工作 年限年限5 年以下5 年以上5 年以下5 年以上10-15 年15-20 年20 年以上医疗期医疗期3 个月6 个月6 个月9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24 个月累计累计病休周期病休周期6 个月12 个月15 个月18 个月24 个月30 个月说明: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 1 天开始,累计计算;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

6、 30 天核算;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 核定医疗期。病假工资计算病假工资计算 病假工资计发模式病假工资计发模式计算方法计算方法代表地区代表地区 模式一:模式一:根据职工 工龄确认病假工资 计发比例根据职工工龄和连 续病假时间确定病 假工资计发比例。原政务院、上海、黑龙江等模式二:模式二:根据职工 本人工资的一定比 例计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 一定比例计发深圳、陕西模式三:模式三:根据合同 约定或者制度规定 的规则或国家有关 规定计发(如按照 国家规定执行,则 转为模式一)由劳资双方在合同 或制度中约定或规 定病假工资计发规 则北京、江苏、浙江、安徽、

7、辽宁、江西、吉林、广东 等注:注:病假工资保底底线: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病假工资保底底线: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80%病假工资封顶上限: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病假工资封顶上限: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产假天数计算产假天数计算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计算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

8、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险一金计算五险一金计算通用缴费公式: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应缴费用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平均工资,新入职员工缴费基数为其入职第一个月满勤工资(包括各种补贴,津贴)缴费基数各地不同,参照上社保所在地缴费基数。全国各地婚假天数全国各地婚假天数北京: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上海: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广东: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天津: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重庆: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江苏: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海南:婚假 3

9、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山东:婚假 3 天+晚婚假 14 天=17 天浙江: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5 天福建:晚婚的婚假=15 天吉林: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5 天湖南: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5 天陕西: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天=23 天四川: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天=23 天江西: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黑龙江: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辽宁: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内蒙古: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宁夏: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青海: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10、天=18 天山西:晚婚的婚假=1 个月甘肃:晚婚的婚假=30 天广西: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5 天云南: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贵州: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河北: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河南:婚假 3 天+晚婚假 18 天=21 天湖北: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安徽: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天=23 天西藏: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新疆: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天=23 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全国各地女职工晚育假、男职工护理假天数全国各地女职工晚育假、男职工护理假天数河南

11、:晚育假 90 天,护理假一个月海南:晚育假 90 天,护理假 10 天黑龙江:晚育假 90 天,护理假 5-10 天山西:晚育假 30 天,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再加 60 天,共 90 天,护理假 15 天贵州:晚育假最长 90 天,护理假 7 天福建:晚育假 45 天-90 天,护理假 7-10 天辽宁:晚育假 60 天,护理假 15 天湖南:晚育假 30 天+30 天=60 天,护理假 15 天山东:晚育假 60 天,护理假 7 天安徽:晚育假 30 天+30 天=60 天,护理假 10-20 天广东:晚育假 15 天+35 天=50 天,护理假 10 天陕西:晚育假 15 天+30 天=4

12、5 天,护理假 10 天云南:晚育假 30 天+15 天=45 天,护理假 7 天河北:晚育假 45 天,护理假 10 天广西:晚育假 14 天+20 天=34 天,护理假 10 天北京:晚育假 30 天上海:晚育假 30 天,护理假 3 天天津:晚育假 30 天,护理假 7 天江苏:晚育假 30 天,护理假 10 天吉林:晚育假 30 天,护理假 7 天四川:晚育假 30 天,护理假 15 天江西:晚育假 30 天,护理假 10 天内蒙古:晚育假 30 天,护理假 10 天青海:晚育假 30 天,护理假 10 天湖北:晚育假 30 天,护理假 10 天新疆:晚育假 30 天,护理假 15 天

13、重庆:晚育假 20 个工作日甘肃:晚育假 15 天,护理假 15 天宁夏:晚育假 14 天浙江:晚育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西藏:晚育假加产假 1 年工伤常用数据工伤常用数据一、行政部门处理时限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90 日内。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180 日内。3、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

14、内。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6、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二、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1、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 年。3、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时间是:48 时内。4、申请

15、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5、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年后。其它其它劳动仲裁时效 1 年未休年休假的 3 倍工资实际另付 2 倍法律中的 1 年以上、3 年以上均包含本数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 2 年经济补偿并非都有 12 年限制政策政策/口径口径/规定规定2014 年七部重量级的劳动人事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含征求意见稿)年七部重量级的劳动人事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含征求意见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2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20)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6、暂行办法(2.2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18)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12.23)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12.31)2015 年年 1 月月 1 日起实施的主要劳动法规政策日起实施的主要劳动法规政策上海市提高城镇企退、镇保、城乡居保人员养老金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4 修订)天津市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天津市关于 2014 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 2015 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5.02.01 实施)县处级女干部、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最新规定(2015.03.01 实施)深圳市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03.01 实施)关于调整北京市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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