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房屋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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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房屋买卖合同律师长春房屋买卖合同律师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拟定版本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 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房屋座落在,土地证编号为: ,现甲方上述出售给 乙方,出售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共 70 平方米,房屋产权 40 年)以人民币_仟_佰_拾_万_仟_ 佰_拾_元整(¥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 _。 第三条 本合同签定时,由于甲乙双方都不具备

2、过户 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偿全力协助乙方办理 房屋产权确认手续。 第四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 抵押或担保等以及其他权利瑕疵。 第五条 付款时间和方式 乙方于 年 月 日将房款人民币_拾_万_仟 _佰_拾_元整一次性付给甲方。上述款项支付到 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六条 房屋建设期限及使用约定 1、上述房屋为预售性质,甲方预计在 2020 年建成交 付,乙方知悉,并同意; 2、乙方支付购房全款全款后,即享有房屋所有权、收 益权等方面权利,双方约定房屋建成后,交给甲方统一经 营,以年底分红形式给予乙方收益,乙方分红比例为房屋 收益的 %; 篇二:

3、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律师拟定版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 1957 年 9 月 7 日,住济南 市历*1 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 1957 年 4 月 9 号。住济 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 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 小纬四路 46 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 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元

4、及利息(以购房款元为基 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 。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 *工程集 篇三:王玉珠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甲方): 保证人: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的有关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向乙方出卖房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惠泽苑小区 X 号楼 X 单元 602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

5、 ,砖混结构,建筑 面积平方米。该房屋系甲方拆迁补偿房屋,已经建成可以 交付使用,但目前还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条 房屋的价格。 双方约定房屋的买卖价格为:元(大写:贰拾万零捌 仟元人民币) 。 第三条 房屋的履行方式。 (一)乙方应于 XX 年 10 月日,即该合同签订时一次 性支付房款元(大写:贰拾万零捌仟元人民币) (二)甲方应于 XX 年 10 月日,即该合同签订时将 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书复印件 交由乙方,待该房屋所有权可过户时甲方有义务无条件配 合乙方到产权部门进行产权变更过户。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XXXXXX (二)乙方

6、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XXXXXX (三)甲方提供的保证人信息: XXXXXX 第五条 担保条款。 甲方提供保证人为甲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连带保证范围: (一)甲方将房屋又出售他人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 所有权时,保证人承担连带退还房款、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单方解约时,保证人承 担连带赔偿甲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退还房款、支付违约 金等责任。 (三)其他导致乙方不能居住、不能取得房屋、违反 约定等情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赔偿甲方因此造 成的损失、退还房款、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单方解

7、除本协议,则 应给付对方违约金 50000 元(大写:伍万元人民币) 。 (二)待该房屋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在乙方提出要 求之日起 30 内,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房产变更手 续。甲方拒绝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属违约行为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超过 30 日期限的, 每日按 100 元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 (一)该房屋在产权变更中所需的合理费用以及与该 房屋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该房屋自交付甲方之日起之后物业费、水费、 电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前以上各项费用由 甲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

8、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一份份,乙方执一份,保 证人一份。 出卖方(甲方):_买受方(乙方): _ _ 甲方提供的保证人签字或盖章:_ 签约时间:_ 年_月_日签约地点: _ 篇四:私人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拟定版本 私人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售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身份证号: 房屋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该 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德昌县育才路 自建小产权住宅二 楼,靠楼梯间 一套

9、,建筑面积加全部公摊面积为 平方米 的房屋以 2320 元/平方米出让给乙方。 二、付款方式:签订协议后乙方分两次付款给甲方, 第一次在签定协议时付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小写:元) 第二次付在今年年底全部付清,剩下部分 元整。 三、甲方在乙方第一次付款后即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对其交付的房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外墙面的防 渗漏、主电管线、主给排水管道承担保修责任(在国家相 关部门规定的保修维护范围内,其他由乙方自行改造,装 修工程不属于甲方保修范围) 。 四、房屋顶楼上,免费提供安装太阳能位置。 五、如城市改造、房屋拆迁,乙方享有与本村村民同 等 篇五:长春房屋买卖协议 房 屋 买 卖

10、协 议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了解该房屋 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 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省市区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属私 有产权;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号,平面 图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 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 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乙方在房产证过户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如交付定 金后,未达成买卖,甲方需在一周内将全部订金退还给乙 方。

11、 第四条 该房屋协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整,(小写): 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经甲乙双方同意,共 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一切费用由甲方 承担;乙方则应在办理更名手续后当日将万元向甲 方以现金支付形式支付房款。其余款万元则需房屋 所有权证下来后当日以现金支付形式全部付清。 第五条 (一)甲、乙双方定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日起两日内 正式交付该房屋。 (二)双方定于年月日前向有关部门申 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 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 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12、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 7 日内,共同向房 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 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若此交易不涉及土地 证办理,本条约定可忽略。 第八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交付前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水、 电、燃气、采暖、有线 电视、通讯等等相关杂费完全由甲方负责。并在房屋 交付前结清,出具相关证明。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 意将背投电视机、电视机顶盒、整套布艺沙发、鱼

13、缸、 餐桌、煤气炉、1 张双人床、热水器、滚筒洗衣机等物 品留给乙方。 第九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 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十条 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本契约中未尽 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 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 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后,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按定金的两倍 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对方。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 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其它协议:

14、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六:长春市房屋买卖合同 (敲定版) 长春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长春市建设委员会和长 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 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 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 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

15、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 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 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 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 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 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 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交易 的,所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协议 、 房屋购买委托协议 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 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也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 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 此项) 、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 、营业税及附 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长春 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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