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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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篇一:银行借款合同附件五: 编号:备用借款合同 (适用于境内备用贷款)(XX 年版)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 联系人:住所(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住所(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借

2、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满足借款人经营需要,详细用途见借款人提款通知书。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第二条 借款额度和使用期限 本合同项下备用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上述备用借款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借款在备用借款额度和使用期限内/不可)循环使用。第三条 利率、利息和费用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1)固定利率,年利率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2)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每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

3、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 (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下列 种方式进行调整:A、一期内不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该期利率确定日所确定的当期借款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同时调整。B、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3)其他: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

4、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除利息外,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承诺费按下列第种方式和标准支付:(1) 按备用借款额度的%,在本合同生效日一次性支付给贷款人。(2) 本合同生效后,在每 (月/季度/半年)的 20日,按备用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已提款项(计费周期内日均余额)的差额和 %的年费率,分次向贷款人支付,直至备用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届满日。(3)第四条还款借款人按照下列种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1) 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2) 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本合同另有

5、约定的除外。第五条 担保如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担保,对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如下: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 担保人:第六条 财务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 适用 不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遵守下列财务指标约定: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1) 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 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八条 其他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

6、1:提款通知书(格式)附件 2:委托支付协议篇二:银行委托贷款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年 行 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借款 人: 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 人: 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受托 人:行 住所(地址):负责人: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用途第三章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第四章 贷款利率第五章 委托贷款手续费第六章 账户开立第七章 提款第八章 还款第九章资金监管第十章 三方陈述、保证及承诺第十一章 违约事件第十二章 其他第十三章 除外责任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五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第十六章 附件第十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 为了有效的运用所管理的资金,委托人将其所管理的“”的

7、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为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第二章贷款用途 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只能用于 ;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第三章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金额(大写)为 人民币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第四章贷款利率 5.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委托人要求作相应利率调整时,在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可根

8、据国家调整利率的规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调整利率,自收到通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开始计算利息。但上述约定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6.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因结息方式不同,其中:第一部分利息% 按季结息一次结清,结息日为 每季末日 。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是结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第二部分利息约定的结息方式为:7.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8.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

9、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9. 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将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五章委托贷款手续费 10.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发放委托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为:年利率 /%按借款本金的 / %收取其他 第一年按照贷款发放金额的%,第二年按照贷款发放金额的,第三年按照贷款发放金额的% 。11. 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取方式:一次性支付(金额):合同签订后 / 日支付 / 元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扣收。等额分次支付 ,由委托人在合同开始执行后

10、分期每月/每季(第 / 月)/ 日向受托人支付 / 元,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 账户中扣收。双方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12. 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如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关系或按手续费的 收取罚金。第六章 账户开立 13.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委托贷款存款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 ) ,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委托贷款专用账户(以下称“借款人账户” ) ,用于办理提款、还本付息等手续。第七章提款 提款的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提款条件,并经受托人审核同意,方可提款。具体条

11、件为: 1、项目手续齐全; 2、贷款资金按资本金投入情况同比例发放;3、完善担保手续,办妥土地抵押。委托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提款日期之前(或当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15.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须按以下第种方式提款:一次性提款。等额分次提款,具体提款金额和提款日期如下:从/ 年 / 月 / 日到/ 年/ 月 / 日,每月/每季(第 / 月) / 日提款本金金额:(大写)/元。三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方式: /。若遇提款日为非受托人工作日,则顺延至受托人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款。16. 借款人在提取贷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款凭证(借据) 。由受托人在相应的提款日期当日将委托

12、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提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不垫付资金。第八章还款 17.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下列第时、足额将应付款项存入借款人账户,并授权受托人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委托人借款本息。一次性还本,借款人应于/ 年/ 月/ 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未结清利息;等额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从/ 年 / 月 /日到/ 年 / 月/ 日,每月/每季(第/ 月) /日还款本金金额:(大写) /元。三方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则顺延至受托人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还款。18.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

13、托人的书面同意。19. 委托人与借款人不得私下办理委托贷款还本付息事项。第九章 资金监管 20.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安全,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借款人的贷款运用方式、用途和借款人经营管理等产生的收入归集情况进行监督,借款人同意接受受托人监督。21.监管账户借款人应在受托人指定或开立下列账户,专项用于委托贷款资金的接收、存放、支付和借款人日常资金归集(以下称为“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开户人: 开户行:行账 号:借款人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办理上银行,不得办理通存通兑手续。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任何资金划出,应当按照“付方到柜”原则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

14、人不得变更或注销该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22.贷款资金监管职责为确保委托贷款资金专项使用,受托人有权通过委托贷款资金账户监管等方式对借款人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披露委托贷款资金涉及项目的相关信息和对有关借款人账簿和记录进行合理查阅及检查。受托人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借款人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 季(月/季/半年/年)向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交委托贷款资金使用账户对账单。如遇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涉及任何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等对借款人资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受托人将在知悉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如遇任何有权机关要求查封、冻结委托贷款资

15、金监管账户或对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受托人有义务将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的来源及专项使用情况告知该等司法机关,并在该等强制执行情形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情形告知委托人。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受托人须书面通知委托人及借款人。23.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后,应专项用于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借款人使用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的,应向受托人提交该笔款项使用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和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证明

16、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按照借款人指令进行款项划转;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有权拒绝划付相关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因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导致受托人划转款项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用途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24.还款资金归集监管借款人授权受托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对其在当地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监督,于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供其在当地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在清单提交后借款人发生此类账户新增、变更、撤销情况,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 ,并按月提交上述账户的银企对账单据复印件,由受托人对此类账户的监管款项来源是否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审查,若发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资金归集情况,由受托人书面通知借款人、委托人,借款人承诺在接到受托人书面划款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办理指定款项划回手续。本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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