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8909248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X 页数:43 大小:34.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篇一: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最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鉴于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蘭湾蒂钒尼】项目地下负二层第号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地下停车位)并与出卖人自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前述合同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买受人按以下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2、) 。若买受人逾期支付上述地下停车位购买款的,则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之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分期付款方式1)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的首期地下停车位购买款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2)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十五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向出卖人付清剩余 %的地下停车位购买款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若买受人逾期支付上述任一笔地下停车位购买款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之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定,买受人所购地下停车位

3、按个计价,并非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地下停车位并不形成独立分割的空间。第二条 关于地下停车位交付的特别约定:1、出卖人交付的停车位为未进行装修的清水房。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之前,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地下停车位交付请求;2、出卖人在地下停车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无须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买受人均应于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日届满前前往【蘭湾蒂钒尼交房处】现场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如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交付验收手续的,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日,视为出卖人的交付日,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任何验收和

4、交接。该地下停车位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等自该视为交付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往【蘭湾蒂钒尼交房处】现场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委托书;2) 买受人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地下停车位交付日届满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出卖人售楼现场,向出卖人当面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的授权委托书。3) 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4、因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已呈现,虽尚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5、,但已具备正常使用停车的功能和条件, 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对地下停车位(包括具体位臵、尺寸大小等)、附属设施、社区环境等现状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在确信没有任何异议后签署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以地下停车位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在买卖合同签署后以对地下停车位、附属设施、社区环境等现状不满意或与合同不一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向出卖人主张赔偿。车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买受人不得以该停车位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或要求退房或损失赔偿。同时,买受人应当合理使用该地下停车位,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其他买受人的原因导致该地下停车位发生损坏或出现其他情形而影响出卖人迟

6、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买受人除承担恢复原状、修复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自车位损坏之日起至修复完好之日止期间每日车位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5、因买受人购买前已经对地下停车位进行了实地查看,因此买受人承诺: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在设计和施工质量上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6、买卖双方选择地下停车位按个计价,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对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不构成任何影响;对出现的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双方互不找补。第三条 关于权属办理的特别约定1、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合同项下地下停车位的权属转移登记的,应向出卖人提供书面的委托书并完成出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条件,

7、该委托为无偿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非因受托人(出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委托人(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2、买受人须根据出卖人的要求出具办理上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3、在本协议约定的地下停车位交付期限届满前,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支付按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维修资金和办理权属证书所需的各种税、费(具体金额届时以政府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并提供全部资料。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委托办理权属登记的全部费用、提供代办权属转移登记的委托书等代办资料和支付代缴的维修资

8、金的,或买受人提交的资料和证件在办理产权时因过期等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办理的(如身份证过期等) ,以及不履行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时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协助义务的,则不能及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出卖人在买受人向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及维修资金并办理完毕地下停车位交付验收手续且买受人已取得所购蘭湾蒂钒尼项目 栋 单元 层 号房屋的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 700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地下停车位所有权证。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地下停车位分户所有权证,出卖人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是否能够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地下停车位所在地国土部门的

9、相关政策及具体执行程度为准,出卖人并不必然确保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能够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买受人所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办理车位所有权证后,根据当时国土部门的政策,如果能够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供了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资料及全部费用后,自地下停车位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 年内,根据买受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地下停车位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如果发生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办证或办证延迟,出卖人均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4、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证书取得的标准为房屋主管部门核发以买受人为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发证时间,而非出卖人向买受

10、人移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第四条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买受人未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作为建设单位的出卖人依照规定不得向买受人交付地下停车位。为此,买卖双方约定:买受人应当以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的方式,于出卖人向其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地下停车位之前,按政府相关规定向出卖人提供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再由出卖人统一交存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买受人逾期交纳的,买受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相

11、应顺延。第五条 地面车位、地下停车位权属归属【蘭湾蒂钒尼】项目范围内规划设计的未出售的地面车位、地下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库,其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以出卖、出租、赠与、抵押等方式进行处臵。第六条 关于相关建筑物及设施的特别约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蘭湾蒂钒尼】项目范围内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商业用房、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非机动车停车库、设备用房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上述归出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出卖人自行决定投入使用、运营等时间。第七条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之条款为界定

12、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其他由出卖方提供的售楼书、宣传资料、沙盘模型等要约邀请均不对双方具备约束力,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第八条 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取得相对方的协商同意的,提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 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均应在合同解除后的五日内配合出卖人到房屋管理部

13、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如买受人不履行备案撤销配合义务的,出卖人除有权拒绝退还其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外,还有权按合同约定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 2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如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依法以 诉讼 方式行使其法定的异议权利,否则,视为其对解除合同无异议。第九条 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寄发挂号信篇二

14、:(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期车位)出卖人:佛山市东海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买受人: (下称乙方)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编号为 车位,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元。 并于年月 日就上述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就购买东海蓝湾商品房事宜补充约定如下:(一) 甲方所售的车位依法按停车场规划的编号发售,乙方以现场的标示选择合适的车位并与甲方签定购买该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下称原合同) ,同意甲方除按原合同约定外,以本协议为主要成交依据,双方就该协议达成一致一件并同意按该协议执行。(二) 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方式以原合同所记载的电话

15、、传真、通信地址为准,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联系方式错误引致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三) 关于车位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甲方所售的车位已发规划,根据车位编号安套发售,乙方以现场的标示选择合适的车位并与甲方签定购买该车位的合同,车位面积差异不适用于原合同第五条。车位属于现货销售,地下场车设计存在集水井等设施实属正常范围,欧脉车位前,买受人已亲自观察现场,认可及接收车位的实际情况,属于自愿购买的行为。(四)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如乙方选择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则从乙与甲方签定购房合同时七天内提交所需资料,确保甲方按时送交合同备案时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6、如乙方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1) 乙方必须在签署购房合同之日起 7 天内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并提供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否则视为逾期付款,买受人按照原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2) 乙方申请银行按揭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银行批准的按揭按额度地狱乙方的申请金额,该差额部分应在银行批复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若逾期,乙方应按原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 乙方贷款申请不获银行批准的,乙方应在签立原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更改付款方式并付清房款,若逾期,乙方应按原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 乙方未能履行其向按揭银行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而导致甲方作为担保人而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除偿还甲方全部代偿款外(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还应按该车位总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 关于规划、设计变更:本商品房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原合同第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