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自赠与标的物转至受赠人后,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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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自赠与标的物转至受赠人后赠与合同自赠与标的物转至受赠人后, , 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篇一:浅议赠与合同的生成和撤消浅议赠与合同的生成和撤消 摘 要:赠与合同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增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的合同。在实践中赠与合同通常具有单务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无偿性合同的特性,它的生成和撤消都有其不同于其它合同的形式,尤其是撤消往往由于某些概念的混淆,造成片面认识。本文通过对赠与合同生成和撤消的论述,加深对该类合同的认识,进一步了解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的特殊性, 有助于正确运用该种合同法律关系。关键词:赠与

2、合同;生成;撤消 赠与合同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由于赠与合同在实践中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无偿性和赠与方单一意愿的特点,往往使得一些赠与合同民事案件中由于对某些概念的混淆,控辩双方争议和分歧比较大,造成对赠与合同关系的片面认识。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及赠与合同的形式和撤消的方式进行论述。1 合同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赠与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它既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又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合同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增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

3、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 ,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

4、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篇二: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是: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法定解除三种,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哪些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小编在下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相关事宜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 条第 1 款所规定

5、的,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

6、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7、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

8、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一些条件

9、,总的来说,赠与合同可以随意撤销,只要发生在财产实际交付之前,但是具有扶贫、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同时经公证后的赠与合同也是不可随意撤销的。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篇三:赠与合同生效问题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交付赠与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辨析赠与合同是最常见、常用的民事合同之一,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与民间交易习惯多有契合。但正因为如此,与赠与合同有关法律细节问题也最容易被忽视或者错误理解,导致合同当事人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现择要摘录一则如下,与朋友们共飨,也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咨询案例:XX 年 10 月,陈某与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由陈某和妻子张某将

10、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某,双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过户登记费用由李某负担等等。同月,该赠与合同经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XX 年 1 月,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之一的陈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咨询人称,陈某生前与张某育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家,现另一赠与人张某及其子女表示不再同意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为当事人隐私,隐去具体的姓名、房屋坐落等) 。笔者已为咨询人作了解答,现以上述案例穿针引线,探讨以下几个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一、赠与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什么时候成立?需要哪些要件?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成立要件的界定。赠与

11、合同要件的构成,直接关系到案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架构和利益得失,不得不谨慎对待。咨询人在向笔者咨询之前,已经向法律服务站、律师事务所、亲朋好友等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竟截然不同。有人认为赠与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有人更敢断言,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之一已经死亡,诸如此类。其实,回答赠与合同成立要件问题,首先应当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理论争议作出明确解析。(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概念的澄清。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一般情况下,人们实践中不

12、会刻意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理论上及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区分,显著的意义主要在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间及交易风险转移时间几个方面。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合同法及实践中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为“要约+承诺”式。所谓实践合同,另一种叫法是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的范围很小,传统民法认为的实践合同,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因立法的进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践合同成立要件为“要约+承诺、交付标的物”式。(二)赠与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在

13、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及对法律适用的误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28 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14、上述法律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成立规定了不同的要件,民通意见认为,赠与合同除赠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是实践合同;合同法则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当事人双方就赠与意思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没有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交付赠与财产为要件,这与大多数诺成合同并无二致。况且,根据上下文的法律解释,赠与合同只有在成立的情况下才有撤销的意义,如果赠与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成立的话,那么,何来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呢?可见,民通意见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冲突,如何选择认定赠与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是关键,适用的法律不同,案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结果也

15、会迥然不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废止民通意见第 128条,但合同法是新法、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128 条因与合同法第 185 条的规定冲突而不能适用。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认定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即赠与合同自双方赠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已经成立。故在 1999 年合同法实施后,多人历来认为赠与财产没有交付时,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二、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例中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讨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以合同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为范畴。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确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

16、效的情形及因存在第五十四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无效。除此之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不能以其他原因宣告合同无效的。所以咨询案例中的赠与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情况,那么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不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有效无效与赠与财产的交付也不能混为一谈,人们在讨论赠与合同的问题上经常将二者混淆。强调的是,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与赠与财产交付及当事人一方是否死亡没有关系。三、赠与合同的赠与财产交付请求权。受赠人是否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答案是肯定的: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的仍应继续履行。(一)赠与合同交付的特别规定。因为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所以合同法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问题上,作出了与其他诺成合同不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赠与合同中,虽然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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