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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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违约金购销合同违约金 篇一: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 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 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 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 1993 年 9 月 2 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 项,1984 年 1 月 23 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 年 1 月 23 日国务院发布的 农副产品购销

2、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 年 10 月 1 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 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 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 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 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 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 复。 在这里小编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 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 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 10 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

3、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 又以法复19967 号、法释19998 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 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 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 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 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XX34 号批复规定, 将法释19998 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 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 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 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

4、,如仍按批复精神, 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 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 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 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 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 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 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 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 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 损失、追款费

5、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 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 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 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 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01523c13f78ad53c4pn=2另外一种 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 或者

6、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 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 20%或者更高 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 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 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 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 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 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 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 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 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

7、失的 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 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 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 违约金。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 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 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 100 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 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 篇八: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探

8、讨 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探讨 近日,经办一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约定 甲方提供货物,乙方按时支付货款(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 货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供货且安装验收完毕后,乙方却迟 迟不支付相应货款。后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未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从约定 支付货款期次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期届满截止,按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的倍计算) 。 在现代工商业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商品的流通频率、 数量、范围越来越大,随之来来的在这些交易过程中所产 生的纠纷也随时增加,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买卖合同中关 于逾期支付货款纠纷。卖方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而 买房却迟迟不支付

9、对应货款,导致实务中诉讼案件频发。 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实务案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 种是合同有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 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处 理情形。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的处理依法成 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买卖合同 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 ,买方没有按照付款期限付款的,应当按照 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根据 1999 年出台的合 同法在没有区分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基础上确

10、定了违约 金调整机制,即所谓的“损失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 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 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 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 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违 约责任的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主张进行了明确的解释, 在实务案件中需参照执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论当事 人如何约定违约金,还是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交付货物,或 虽有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或该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处理情形。 实践中,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没有约 定逾期付款

11、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懒惰或没有法律意识的 体现。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不会因此认为傻是一种罪, 所以当事人即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有法律来兜底,我 国合同法 第七章就专门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其中第 107 条 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 112 至 114 条也规定了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后的损失赔偿问题, 该条款即是买方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些 规定也仅仅是理论,并没有明确具体该如何主张违约金数 额,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案例。 但 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

12、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有了明确的依据。 该解释第 24 条第 4 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 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 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 标准计算。 ”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 20 条及 21 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XX 年 12 月 10 日公布的 银发XX25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 题的通知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 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 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13、 30- 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 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 利率水平上加收 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 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 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 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根据上述规定,自 XX 年 7 月 1 日起,买方逾期付款在 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情况下应赔偿给卖方的损失计算公式为: 未付款本金 x 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x (1+30%50%)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由于法律没有对未约定逾期付 款违约

14、金的计算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理 解不一,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既不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 的法律责任,也有违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由此带来的负面 影响不可小视。该司法解释出台,合理地界定了逾期付款 违约金的计算时限,明确了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既有 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又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准确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又有利于敦 促义务人自觉履行裁判义务,在实务案例中有着较为重要 的作用。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况怀波 XX 年 4 月 23 日 篇九:购销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涉税风险控制 购销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涉税风险控制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 肖太寿

15、博士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 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 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大特点. 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法、约定违约金和混合违约金。 所谓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 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 额的货币资金。购销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现象存在两种情 况:一是销售方违约而给采购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是采购方违约而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这两 种违约现象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风险分析 购销合同涉及的两种违约金现象的增

16、值税风险,主要 体现在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一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二 十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 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 款项、代垫 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 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 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 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 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如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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