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介居间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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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中介居间服务合同贷款中介居间服务合同篇一:贷款居间协议居 间 协 议委托方(甲方): 居间人(乙方): 甲方因岳正军所属位于青川县曲河、桥楼等乡的林权、地权贷款业务,委托居间人(乙方)促成签订贷款合同(协议)并执行该合同或协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26 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甲方承诺在该贷款业务办理成功后按照该笔贷款总金额的 5 %既人民币: 元(税后)支付给乙方。二、居间费的支付方式为甲方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当日一次性付清;贷款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公司服务费、工商代理增资费、评估费、资料费、差旅费等包括招待应酬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三、本居间协

2、议不因甲方的企业法人或委托人代表人更替而失效,甲方在执行该业务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违约纠纷与乙方无关。四、本居间协议具有与劳务合同、中介服务协议同等法律效力,如甲方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甲方追索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 ,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居间协议至佣金全部付清后自动失效。五、本居间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生效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委托方(法人或代理人): 居间人(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签订时间: 年月日 (注:本居间协议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主合同。) 篇二:民间借贷居间费一案借款中介费按居间合同处理借贷中介费高于利息有效且不受四倍

3、利率限制【案情概要】XX 年 1 月,郑某与案外人黄某锦在黄某翔的促成下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郑某向黄某锦借款 27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XX 年 1 月 9 日至 XX 年 1 月 31 日,利息为日息%;同时约定郑某应按前述借款总金额日%的标准向黄某翔支付居间费用。借款合同当事人依约支付借款和依约归还借款,但借款实际未计息。郑某除在借款合同订立前向黄某翔支付 50万元居间报酬外,未再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黄某翔起诉要求郑某依约支付居间报酬。本案经福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黄某翔与郑某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黄某翔促成借款合同的成立,已完成约定义务,有权要求郑某支付居间报酬;但合同约定的日%的标准

4、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因郑某未向黄某锦支付借款利息,故依法调整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按实际还款的数额和逾期还款的时间计算居间报酬。因此,郑某应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元。判决后,郑某和黄某翔均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1、关于居间报酬的约定虽在借款合同内体现,但其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属独立的居间合同性质;2、郑某应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且居间报酬不受郑某实际未支付利息和黄某翔因居间事务的支出情况而影响;3、借款合同签订时,居间事务已完成,此时居间报酬已确定,与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无关;4、原审判决将居间报酬计算标准调整为按银行同期

5、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并按实际还款的数额和逾期还款的时间计算,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性质和居间报酬约定。5、居间报酬数额应与借款期间利息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不能包含逾期付款时间。福建高院据此判决:郑某应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元。【典型意义】本案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当中具有很好的参照意义,福建高院的判决支持了以中介费名义收取的借款费用,且认为不受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规定的约束,但是福建高院认为中介费只限于借款期间,而不支持对逾期付款期间也收取中介费。福建高院的这个判决,很有可能导致以后民间借贷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开利率四倍上限的规定。 案例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XX)闽民终字第

6、 399 号篇三:借款人居间服务合同借款人居间服务合同借委托人:深圳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周某某住 址:x 市 x 区 x 路 18 号 8 栋 1-2 楼 17 号联 系 电 话:受托人(居间人):xx 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 址: 深圳 x 龙华新区 xx 路 19 号联 系 电 话:0818-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需要资金,特委托乙方进行融资贷款,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融资委托合同条款: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目标项目进行融资,委托事项

7、包括:1.对融资项目进行调查评估;2.对融资项目进行上推广和线下推广;3.寻找民间资金或小额贷款公司等,并与之进行谈判,协助签约。第二条:甲方对项目融资的要求和承诺:1.融资额度:人民币 2250 万(大写人民币 贰仟贰佰伍拾万 万元整)。2.融资期限: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从 XX 年 11 月 3 日至 XX 年 11 月 2 日止,3.融资方式:民间借款或其他方式;4.融资利息:每月%以内;第三条:甲方的其他约定1.甲方有权询问并监督乙方在目标项目上的工作进展;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融资项目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3.甲方应对乙方在融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 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4

8、.甲方应配合乙方与贷款人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5.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报酬。第四条:乙方的其他约定1.乙方有权在甲方的要求范围内自主与贷款人沟通和谈判;2.乙方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服务报酬;3.乙方不能逾越甲方的要求,若在融资过程中,贷款人提出了与甲方要求相违背的事项,则乙方不能擅做主张,应征求甲方意见,待甲方正式回复(传真或正式文本)后,乙方再向贷款人做出相应答复;4.乙方的主要工作:(1)成立项目专项融资小组,指派项目负责人,以全程负责该项目的融资;(2)到项目方实地考察,并进行审慎调查;(3)根据审慎调查情况,制定该项目的融资策略与融资实施进度计划;(4)如需制作项

9、目商业计划书,乙方应协助,有关费用另行商定;(5)对融资项目进行上推广和下推广,精心挑选合适的贷款人;(6)与贷款人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7)协助甲方与贷款人等的谈判;(8)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协助甲方安排签约。(10)融资完成后进行相应的后续跟踪,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友谊关系;(11)约定贷款期限届满,确需延长期限的,协助甲方与贷款人洽谈延期等事宜,并促使签订延期有关合同。第五条:服务期限自双方签订融资服务合同之日起融资款归还完毕之日止。第六条:服务报酬的标准及支付方式1.甲方根据融资金额及资金使用期限情况,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2.服务报酬标准为:融资金额 %约定的资金使用月数;3.甲方应向

10、乙方支付的服务报酬在甲方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取得融资款当日支付给乙方;4.若甲方延长资金使用期限的,应于贷款人同意延长当日按照前述标准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延长期间服务报酬。第七条:双方的其他约定1.在甲方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若需公证以及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其公证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保险费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2.经乙方寻找的贷款人在与甲方完成借款有关合同的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书面确认乙方的工作成果;第八条:违约责任若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服务成果确认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甲方(签章): xx 乙方(签章):xxx法定代表人: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年 xx 月 xx 日xxxx 年 xx 日 签约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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