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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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购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篇一:购房合同夫妻签字篇一: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原告牟某与被告刘某于 XX 年 11 月 30 日签订了房屋转主协议书 ,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利川市凉雾街上的房屋以60000 元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字时,被告之妻在场。原告当场支付了购房的全部价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至今。原告取得该房屋后,多次催促被告依约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以房屋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妻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过户,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

2、书合法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评析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合同因符合或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发生的法律后果。有效者,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能够实现当事人预期合同目的,无效者,即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亦即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合同目的,此时,有效与无效中的“效力”不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与承担,而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 56 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 8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约定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本案

3、中,原、被告双方于 XX 年 11 月 30 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 ,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4、意第三人。 ”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中不难看出,房地产法要求的“书面同意”要件,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未再作强制性要求,这就导致了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事实上,房地产法规定于 1994 年,有些规定与后来制定的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相冲突,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同时,新法优于旧法是法律适用的一个原则,故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处理重大共同财产时,他人有理由相信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日常生活中,人们都习惯将夫或妻处理财产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两种情况排除在“知情之外:一是夫妻关系处于长期矛盾之中,甚至为离婚作

5、准备或处于离婚诉讼之中的,二是一方长期外出,而又与家庭失去联系的,当然,这两点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篇二:购房合同购 房 合 同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一、房屋坐落:本合同买卖房屋系甲方自建房,座落于。二、房屋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为 134 平方米。三、购房总价:房屋总价为人民币:壹拾伍万五千元整(¥) 。 四、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同意购房款分期支付,签定本合同

6、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壹拾贰万伍千元整(¥) ,余款叁万元(¥)在 XX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逾期乙方按照当年银行利率向甲方支付余款及余款利息。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1、签定本合同以前,甲方必须将房屋水、电、气安装进户,确保乙方正常使用,否则,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2、本合同签定后,甲方不得将该房屋再次进行买卖转让,否则,向乙方赔偿合同购房总价的双倍资金。3、甲方向乙方提供该房屋土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和建房资料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4、甲方负责在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产权手续。5、该房屋属一次性买断,甲方及甲方继承者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给予额外补偿等,如

7、该房屋属超楼层和违规建筑的罚款与乙方无关。6、甲方负责处理因房屋质量出现的房顶漏水(在八年以前)等问题,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7、本合同签定后,甲方若要对房屋进行整体改造或加层,必须赔偿乙方一切损失。(二)乙方责任1、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并可以自行处置。 2、乙方负责按照合同条款向甲方支付购房款。3、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集中开发拆迁,该房屋拆迁补偿归乙方所有。 4、乙方有权在该栋房屋一楼天井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 六、其他事项:1、本合同一式丙份,甲乙双方各一份。2、如果单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取诉讼。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

8、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签字时间: 年 月日篇三:签购房合同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现在购房合同基本采取签的形式,能签合同证明该楼盘预售许可证下来了,未来可以办理产权,上签购房合同具体参照国家的合同法当中的购房部分内容,主要是明确自己的相关利益及对方应尽义务即可。那么,问题来了现实生活中如果既有签购房合同,又有实际购房合同,而且两个合同内容不一致,哪个更有效呢?案情简介王某于 XX 年经中介介绍从刘某手中购买一处住房,双方商定房屋价格为 120 万元。在中介的帮助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

9、,合同金额为 120 万元,同时为了避税,在中介的提议下双方签订向房管局备案的签购房合同金额为 80 万元。因此,同一笔购房买卖交易出现了不同价格的两份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 40 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因王某未能向银行及时贷款,刘某与王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果王某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话,王某之前缴纳的所有购房款均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之后王某仍未能向银行贷款,故刘某将房屋卖与他人,签购房合同价格仍为 80 万元。另王某缴纳的 40 万元首付款作为违约金均未退还。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之间的实际房屋合同与签购房合同哪个有效、补充协议是

10、否有效以及违约责任应当怎么承担这三个问题上。一、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在本案中,双方为避税,将 120 万的实际购房价格写为 80 万元向房管局备案,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种合同无效。因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 80 万元的签购房合同应为无效的合同。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效力,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购房价格是 120 万,而备案价格却是 80 万元,应为无效,那么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亦为无效。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对于买方来讲,具体到违约责任,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过高的认

11、定标准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是刘某前后卖房中的损失的三倍为限,40 万元如果超过刘某损失的三倍就是过高了,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应为无效。王某应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违约金过高,降低违约金。但是本案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王某,虽然房价是不断上涨的,但是王某却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损失,因为刘某之后卖与他人的价格备案仍是 80 万元。而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价格确实 120 万元,如此而来刘某的损失就是 40万元了。因无法得知刘某卖与他人的实际房屋价格,所以该方案并不是明智之举。那么,上面王某谈到,双方订的关于违约金的不成协议是无效的,故 40 万不能作为违约金,应与返还王

12、某。这个方案对于当事人王某来讲是比较合适的。焕廷有话说本案中,因涉及签购房合同是“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无效。但有的朋友可能就问了,那如果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应以谁为准呢?讲到这里,王某就不得不谈谈何谓签购房合同,它的性质是什么? 一、什么是签购房合同签购房合同就是和房地产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上。然后会给个签购房合同号,可以通过这个签购房合同号在上进行查询。签购房合同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二、签购房合同的流程第一步,购房者在确定了买房意向之后,经过购房者与出卖人双方的平等协商,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将正式的合同条款输入合同备案软件,进行上签约,上报房地

13、产市场信息。第二步,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报成功后,打印正式的(电子)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履行签字手续,打印的份数依据付款方式确定(一次性付款需打印 4份,按揭贷款需打印 5 份)。三、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如需要修改合同信息,在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还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信息,一旦上报之后,电子合同的核心内容(核心内容:购房者姓名、身份证、购房价格、付款方式、合同面积、房号、户型)将不能进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核心信息,则需要在合同备案软件上“申请撤销签约” ,重新进行签约。经双方协定,24 小时内允许撤销上签约。 而在商品房签订的 3 个工作日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

14、同的就核心内容以外的相关条款,开发商企业可以调阅,重新修改打印电子合同。超过了 3 个工作日或者已经备案,无论是核心内容还是核心以外的内容,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持备案合同和合同变更申请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总结: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秩序,要求双方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公示,系物权转移的程序,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签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篇二:保证合同中仅夫妻一方签字的效力认定保证合同中仅夫妻一方签字的效力认定我国担保法没有对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须得到另一方同意的规定,但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即便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该保证合同

15、也未必无效。依据婚姻法第 17 条、第 18 条以及第19 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分为法定共有财产制和法定分别财产制。前者是指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定分别财产制是指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16、产。此类财产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制包括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各自共有。在法定分别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其保证责任的责任财产为个人财产,保证合同当然有效;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在约定共有财产制与法定共有财产制时,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仍然有效。因为依据对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的反对解释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的规定,此时保证责任的责任财产除保证人的个人财产之外还包括夫妻共有财产,该保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相关法律】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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