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借款合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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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对借款合同的想法谈谈对借款合同的想法 篇一: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 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 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 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 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 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 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 强迫他人必须贷款。在金融借款

2、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 一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般应 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借款的种类, 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 方式。 双务有偿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 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如何判 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 需要考虑的问题。下面,谈谈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 要义务: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 的义务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 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 义务更

3、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通过 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 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 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 常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 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特别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 款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就有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 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 态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特别是对于借款的使用 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规定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 监督的内容。 (三)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

4、用贷款的义务 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同 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 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 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 的义务 依照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 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先就还款期限 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合同的内容或性 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否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 借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但应注意 给予履行义务一方适当的合理期限,所以贷款人要求借

5、款 人偿还借款的,应先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给借款人一 定的还款期限。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 获取利息是贷款主体的权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项 主要义务是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仅应按约定的数 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 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限制规定,否则借款人有 权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当当事人的约定高于国家有关 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超过国家限制规定部分的利 息就不受法律保护。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借

6、款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民间借款 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 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 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 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 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

7、国 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 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 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 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 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 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 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 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三)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 借款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 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 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

8、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 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 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 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 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 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 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 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 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一般来说, 金融机构会拒绝提前接受还贷,因为这样意味着预期利益 的损失。 (四)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 如果借款人

9、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 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 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 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 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 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 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债权人将 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 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篇二: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 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

10、需求而发生 的资金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具有灵活、 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 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 间。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 借贷存在许多问题,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 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广泛存在 的融资方式,其既有灵活、快捷、简便的优势,又存在着 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具有利弊共存的特性,本文在详 细分析民间借贷的成因、特点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 了引导其健康发展的相关对策。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无章可循,没有固定的格式,大 家各司各法,参差

11、不齐,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 平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只要是: (一)没有手续 。 1、不写手续。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 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 “借条” ,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 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还款不要回手续。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时立有“借条” ,借款方还 了钱,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续却不见了,或者虽然手 续还见,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记要回手续,同时也不叫出 借方写收条,又没有其他人见证已还款,一旦出借人对该 还款不予承认,借款方口讲无凭。 (二)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 。

12、 1、所写的手续不是“借条”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写借 款手续才保险,但不知如何写;或者是知道如何写,但由 于疏忽大意,以至书写时不规范,把“借条”写成“收条” 或“欠条” ,把“借条”的内容写成“收条” 、 “欠条”的内 容,而“借条”与“收条” 、 “欠条”是有区别的,仅有 “收条” 、 “欠条”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是民间借贷, 不及直接写“借条”有证明力。 2、手续对借贷币种不明确。民间借贷尽管写手续,但 对出借的币种没有明确,是人民币还是美元、英磅或者是 其他,不得而知。出现争议,难以界定。 3、手续没有落款日期。有的民间借贷写有“今借到” , 但疏忽了落款日期,以至该款的“今”是何

13、时,该笔借款 是何时借的,不得而知,日后有扯皮,难以确定。 4、借款方没有签名。有的民间借贷大家疏忽大意,写 了“借条” ,但忘记写借款方的姓名,借款方不承认,无法 认定。 5、借款方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尽管借款有手续, 但有时借款方以去找笔为由,背着出借人去叫别人代写 “借条” 、签名,虽然借款方的名字签对了,但不是借款方 亲笔所签,借款方赖账,没有法律效力。 6、借款方签了假名。借款方的签名是假名,与其身份 证的真实姓名不一致,或者用了别名、奶名、绰号等,发 生纠纷,无法认定。 7、大小写不一致。民间借贷手续的大小写不一致,有 的大写金额多,有的小写金额多,大小写不吻合,无法如 实反映出

14、借贷双方本来面目。 8、借条不紧凑。有的民间借贷立有“借条” ,但“借 条”不紧凑, “借条”上字与字之间间隙大,交到出借方手 上,出借方大有文章可做,特别是在大写金额前,不紧挨 前面的字,让别人能插进其他字;小写金额前不紧挨人民 币符号“¥” ,让别人能插进其他阿拉伯数字;“借条”的 结尾不收笔,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9、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手续不明。有的民间借贷双 方讲定是先还本金再还利息,但在手续上没有把这一内容 写上去,一旦到法院,按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的方法支付, 吃亏的是借款方。 (三)借条保管问题 不注意对“借条”的保管。有的出借人在收到借款方 书写的“借条”后不及时注意保存,长年累月

15、随身携带, 也很容易遗失或者造成借条沿着折叠的线条断开;有的放 在衣服里,换衣服时忘记取出,到了洗衣服时长时间放在 水里浸泡,把“借条”浸溶浸烂,或把字迹浸淡;有的虽 然放在家里,但并不锁好,容易被老鼠咬烂,或被小孩玩 弄丢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借条”遗失,借款方不承认, 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民间借贷的存在,难以胜诉。 (四)诉讼时效问题 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当事人 请求人民法 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它是当事人胜诉的前提 和基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自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很多当事 人不知道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以为借款人欠我

16、的钱, 实体权利任何时候都存在,我什么时候起诉都行,哪有时 间的限制。以至有的出借方不知道在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不知道在两年期间内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知道在借 款方履行期限届满前叫借款人另写还款日期,或者不知道 叫借款人签写手续证明自己已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 中断。以至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才起诉,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 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未行使担保物权的,不受法律保 护,使担保失去意义。 (五)民间借贷效力问题 1、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有的当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 的借款法律不予保护,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阻 于情面,同时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仍把钱借出;或 者不知道法律对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不予保护,在知道借 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仍把钱借出。因为用于非法活动的 借贷法律不保护,到头来吃亏的是出借方。 2、乘人之危。有的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方,是乘借款 方危难之制,违背借款方的真实意思,狮子大开口,要高 息,这样的民间借贷协议是无效的。 3、出借人不知道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如下借贷无 效,从而不能达出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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