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施工合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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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施工合同起诉状解除施工合同起诉状篇一:解除租赁合同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易辉清,男,生于 1946 年 03 月 04 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石楚军,男,生于 1987 年 01 月 15 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元(大写壹拾陆万元)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84000 元(大写捌万肆仟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X 年 6 月 29 日,原、被告签订

2、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236238 号 2 至 8 层住房,建筑面积约 1600 平方米,租赁期共 5 年,自 XX 年 8 月 1 日起至 XX 年 8 月 1 日止,年租金为 28 万整(大写贰拾捌万元) 。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让;2、乙方在租赁期间不交租金、拖欠租金;3、乙方在租赁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 1XX0元租金,剩余元租金至今未向原告支付。XX 年 9 月初,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 24 层承租房转租给第三

3、人,并向第三人收取高额租金。原告知其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其支付拖欠的元租金,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 6 条、第 8 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巫山县人民法院具状人: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XXX,男,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元及利

4、息 XXXXX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XX 年 10 月 30 日,共计 XXXX 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为老乡关系。XX 年 10 月,原告从被告手中获得某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原告组织建筑工人完成项目任务后,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元,被告于 XX 年 9 月 13 日结算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此款在 XX 年 11 月 30 日以前全部付清” 。写好欠条的当天,被告付给原告 3 万元,但到 XX 年 11 月 3

5、0 日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 XX 年春节期间向原告汇款 5 万元,但仍欠原告万元。在施工期间,原告又为被告做了保温工程,保温工程款为2400 元被告未支付,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原告不得已诉至法院。综上,被告 XXX 长期拖欠欠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此 致XXXXXX 人民法院附:民事起诉状副本 1 份。具状人: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2篇三:解除买卖合同诉状篇一: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法律文书:买卖合同

6、纠纷起诉书原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被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 96000 元,利息人民币 元(截止 XX 年 月 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年 3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rjchXX0315),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 2 吨 dw 萃取剂,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96000 元,若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退货通知后一周内到原告处自提货;采购合同还

7、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三日内返还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XX 年 3 月 21 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 XX 年 3 月 29 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购合同 ,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 XX 年 5月 23 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 XX 年 5 月 29 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

8、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有限公司 20*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原 告: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被 告: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 XX 年 5 月 24 日、XX年 7 月 20 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 ,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元货款。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元的违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XX 年 7 月 16 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 46 寸液晶拼接屏8 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 寸液晶拼接屏” ,规格

9、与型号为“460aa04-v” ,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XX 年 7 月 23 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 46 寸液晶拼接屏 4 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 寸液晶拼接屏” ,规格与型号为“lti460aa04-v” ,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XX 年8 月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 XX年 1 月 28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元(占两份合同总金额的%) ,

10、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 50000 元的发票。余款 32250 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 50000小时相差悬殊。XX 年 11 月 21 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型号为 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pd46n2。经查核,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pd46n3 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 24000 元,而 pd46n2 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 8

11、500 元。故此我们认为: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 ,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元。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 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 小时使用寿命) ,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460aa04-v、价值 25000 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 pd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pd46n2” ) ,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从被

12、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元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 25000 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价仅 8500 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从而导致合同

13、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由于被告在出卖液晶拼接屏时故意掩盖其真实型号,即被告交货时已明知其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货物的使用寿命期内皆有权提起质量异议和交货不符的异议。原告于 XX 年 11 月 21 日发

14、现被告交货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当月 28 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说明,但被告拒绝接洽,也不予函复。两份销售合同皆约定:被告收到首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原告于 XX 年 7 月 22 日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元和 60000 元的首付款,被告应依约最迟于 XX 年 8 月 1 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但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至今没有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至今(XX 年 12 月 28 日)逾期交货已达 515 天,故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15、约责任。 ”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每日*延期交付天数。 ”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元(=元*%/天*515 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苏州市*人民法院具状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吴晓 律师 XX 年 12 月 28 日篇三: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址:天津市 xxx 号,电话:xxx 被告:xx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6、:xxx地址:xxx 电话:xxxx诉讼请求:1、2、事实与理由:原告系 xxxxx 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 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从 XX 年 6 月 1 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 XX 年 11 月 24 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 xxxxx 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XX 年 1 月 30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 XX 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 XX 年 x 月 x 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xxxxxx 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拖欠高额货款行为,现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无奈,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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