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次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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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次租船合同船次租船合同篇一:船次租船合同范本释义篇二: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航次租船合同船 方:代表人:租 方: 代表人:经友好协商,合同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1、船舶及船规范; 载重/吃水:9511MT/总長/总宽:/18M总吨/净吨:5849 / 3275散装舱容/包装舱容:11073M3建造年:XX货舱/舱口:4/4吊杆:无舱口尺寸: 12560MM*7000MM 15200MM*25900MM 15200MM*25900MM 15200MM*25900MM船舶类型:单甲板船 2、货物及货量 散装毛角石(od30cm-70cm)9000 吨,10%增减幅度由租家选择。货物数量根据船上的

2、船长及租方指派的检验员联合水尺检验数据为准,船东不负责水尺检验数量与岸上过磅数的差异。3、装卸港 装货港:福建省泉州市肖厝港,1 安全港口,1 安全泊位卸货港:台湾岛,基隆港/台北港,1 安全港口,1 安全泊位4、船舶受载期/销约期 双方协议在-时间内连续运载,首航次受载期:-5、运费 每公吨运费美元,包括船东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福建运输到台湾岛基隆台北港引水点。港口使费及代理费用由租方支付。6、装卸率航次装卸时间共计 5 天,装卸两港合并使用,连续 24小时计算。包含周六、日和节假日。 由于租方报关、单证没有就绪,或者货物没有及时备妥造成船舶在装卸两港等泊造成的时间损失视为滞期,由租方结算滞期费

3、。7、延滞费 装/卸港的滞期若发生,租方按每天 3000 美圆补偿付给船东,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滞期费在卸完货后 2 天内凭相关的单证结算。8、速遣费 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计算方法同滞期费。9、运费支付: 租方在本航次合同签订后 5 银行工作天内预付押金 30,美元到船东指定银行账户。航次运费在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各方面准备好卸货后并在卸货前付清,总的运费按卸货港交货数量为准。最后运费多退少补。押金在最后一个航次扣还给租方)如果租方没有如期打款,船东有权取消合约,并依照约定条款和法律提出赔偿。装、卸港滞期费在卸货完毕的 2 个银行工作日内根据相关单证支付,但总是在释放所有的货物之前支付。10

4、、装卸时间 装/卸货时间起算时间点:在船舶到达装/卸港锚地以后,递交装卸就绪通知书,装卸港开/关仓由船员负责计入船东时间,包括夜班,星期天和节假日无论是否靠泊,是否检疫。如船到舶位准备就绪通知书在 1200 时之前(包括 12点)递交,装卸时间从 1300 时起算;如通知书在 1200 时之后的时间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日的 0800 时起算。如装卸提前使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等泊时间算入装卸时间。装卸两港的水尺测量时间合计不超过 4 个小时,超过的时间记入装港的装货时间。11、在装卸港内如果发生过驳/减载,由租方负责安排和承担费用。12、在船到达装港/卸港前, 船东/船长需提前3、2.、1

5、天向装卸港代理或租方通报船舶预 抵动态,因船东/船长未及时通报装港/卸港代理,而产生装/卸时间的变化和其他费用的产生,全部由船东负责。13、租方指定两港代理,并代理费用。租方负责装卸港引水费用,租方负责装卸港的所有港 口使用代理费。14、其他条款 合约顺利期满后,租方有权优先承租。本合约书因政府相关单位政策之执行,暂停输出入等问题导致无法供货影响市场供销机制时,双方同意本合约书延长或自动失效;若合约失效后双方结算运费无误时,船方应于三个银行工作天内无条件退还租方押金。船方及租方的银行资讯及本合约书的内容高度保密,双方在无事先通知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传递及外泄。船舶/运费的税费/规费/费用由船东负担

6、,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货物的税费/规费/费用由租方负担,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仲裁地点:福州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其他合同条款按照金康94合同条款。16本合约未尽事宜或情况发生之变化,双方可协商订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附属合约与 本合约具同等法律效力。17、双方银行账户: 船方银行账户户名:账号:银行名称:银行代码:-租方银行账户 户名:账号:银行名称:银行代码:-船东: 代表人:签章:签署日期:签字地点:租方:代表人:签章:签署日期: 签字地点: 篇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因具体业务的货类、航线、贸易条件等不同,使用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的条款也不同,可

7、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对双方有利的原则,对标准合同格式中的若干条款进行删减或增加,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依照法律或商业习惯处理。 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现将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1) 合同当事人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对租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的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是船东和承租人。为此租船合同中须列明船东和承租人的名称、住址和主要营业所地址。 尽管在租船市场上,租船经纪人经常受船东或承租人的委托,代表他们在合同上签字,但是,这并

8、不意味着租船经纪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相反,只要租船经纪人在委托人授权委托范围内行事的,并在签字时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他就不能被认定为合同当事人,除非他在签署合同时,没有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应该注意,即使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明确了自己是代理人,但在合同中仍须列明其委托人的名称、住址、或主要营业所在地,否则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合同当事人,而要求其履行租船合同的义务。在存在转租的情况下,出租人都必须按照他们之间所签定的合同履行义务,而不存在他们是否为真正的船东或者真正拥有货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他们不得依据其他运输合同,来抗辩本合同项下其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签定

9、租船合同时,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约能力。我国公司法规定,法人的办事处和驻外营业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办事处和驻外营业部门必须取得具有主体资格的上级公司的授权。2) 船舶概况(1) 船名(Name Of Vessel) 合同中一般列明一艘船舶的名称,船名一旦被确定,出租人就无权以其他船舶替代指定船舶。有时为了使出租人有一定的灵活性,可在合同中列明几艘船舶,由出租人选择其一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中加入“替代船条款” (Substitute Clause) ,以允许出租人选择替代船。但出租人选择替代船时,必须在船级、船型、载重吨、位置等方面与原定船舶相符,并且替代船一经选定,出租人应及时通

10、知承租人,并不得再做更改。(2) 船籍(Nationality Of Vessel)或船旗(Vessel Flag) 船籍是指船舶所属的国籍,它是通过船旗(Vessel Flag)来表现的。出于政治和船货安全的需要,以及货物保险费率的不同,在租船合同中承租人经常指定船籍,或者声明不得悬挂某国国旗。而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船舶所有人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更换船旗,否则对于承租人构成违约行为。船舶的国籍或船旗代表了船舶和船旗国的隶属关系,它是船舶是否在战时保持中立的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船舶是否会被交战国扣押、没收、征用、充公等。在和平时代船籍涉及法律适用、货物保险、港口使费等方面的问

11、题。一般来说,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不得同时悬挂两个国家的国旗,也不能不悬挂任何国旗,否则会被视为海盗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在,在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同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以区别于在内地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3) 船级(Classification Of Vessel) 船级是船舶检验机关认定的船舶技术状态的指标,可以反映一艘船舶的适航能力,因此违反船级的规定,即可视为违约。合同中规定的船级是指合同订立时船舶的实际船级,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出租人没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期间保持这一船级。(4) 船舶吨位(Tonna

12、ge Of Vessel) 包括登记吨(Registered Tonnage)和载重吨(Deadweight Tonnage)。登记吨又称容积吨,有总登记吨(GRT)和净登记吨(NRT)之分,简称总吨和净吨。载重吨又称载重能力,表明船舶实际载货能力。合同中载明的数字是指不包括船舶燃料、物料、淡水、备用品、船舶常数的净载重吨。由于在洽谈租船业务或缔结航次租船合同时,船东对航次中所需的燃料、物料、备品、淡水、食品等的消耗难以估计准确,所以对本航次实际可以装载货物的数量难以定出确切的数字。因此,通常航次租船合同中只规定一个装载货物的大概数字和可增减的百分比。记为“大约吨货物,%的增减数量(About

13、 of Deadweight of Cargo % More or Less, At The Masters of Owners Option) ” 。这是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船舶装载货物的“数量增减条款(The More or Less Clause, MOL)” 。可增减的百分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种类的货物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在具体装货之前,船长根据本船的实际装货能力及港口吃水限制等,在该百分比范围内选择船舶能够装载货物的实际数量,并以书面的形式向承租人进行“宣载(Declaration of Cargo) ” 。宣载书一般包括:船舶名称、船舶的载重吨、货物载重量、燃料数量、淡水数量、船舶常

14、数、船长签名、宣载日期等。如果船长未在正式开始装货之前进行“宣载” ,则被认为自动放弃了合同中“数量增减条款”所赋予船东的货物数量选择权。对此,如果届时承租人提供装船的货物实际数量没有达到船舶满舱满载(Full and Complete)的要求,但已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船舶载货能力的下限,船东不能向承租人主张亏舱损失赔偿,只能按货物装船的实际数量计收运费。如果宣载后,货主不能提供船长在“宣载书”中要求的货物数量,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或属于承租人免责范围,承租人必须承担亏舱损失。如果船长的“宣载”不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装载货物的数字范围内,船东应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损失,例如短装损失、额外的仓储费

15、等。(5) 船舶动态(Vessels Position) 指订立合同时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态。因为它直接影响船舶能否按期抵达预定的装货港;而承租人也要按照有关船舶位置或状态的说明,在船舶到港前备货和安排货物装运的准备,所以,必须在租船合同中正确地记载船舶的位置。提供船舶位置的准确情况是船东的一项义务,如果船东所提供的船舶位置不准确,不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都构成船东的违约。对此,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船东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实践中,船东为了避免麻烦,往往不具体注明准确的经纬度,而是以“正在营运中(Now Trading)”或“正在修理中(Now Under Repairing)”进行说明。3)

16、 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所谓预备航次是指,相对于为完成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的货物运输的航次,船舶前往装货港准备装货的航次。预备航次是租船合同规定的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关于船东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一方面,在预备航次中船东有权享有合同项下的免责等权利性条款,另一方面,船东应“尽速派遣船舶” ,指示船长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将船舶开往租船合同指定或承租人选择的装货港。4) 装卸港口(Loading/Discharging Ports)通常由承租人按规定确定或选择。承租人可以明确、具体地指定一个装货港和一个卸货港,也可以规定某个特定区域内的一个安全装货港和安全卸货港,或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如果合同规定装货港或卸货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则合同应明确停靠的顺序。否则,船长按地理位置的顺序安排船舶停靠作业。如果合同规定几个港口供卸货选择,承租人负有宣布卸货港的责任,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船舶驶经某地点时向船舶出租人发出宣港通知。合同规定承租人指定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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