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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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篇一: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案情介绍1999 年 7 月,周某、陈某、浙江省常州市某区 X 路街道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以下简称 X 公司)分别出资 25 万元、万元、万元成立了常州市某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此后,某公司经历了多次股权转让:年 3 月,陈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这一转让由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权转让协议为证,但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权转让协议均未经工商部门备案);年12 月,X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周某(股东会决议上陈某的签名及盖章为周某所签和加盖,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新北分局备案);年 9 月,周某将股权转让给丁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某在协议上签名表示同意);年10 月,王某将股权转让给周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年11 月,陈某将股权转让给周某之妻周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第三次股权转让发生争议,丁某将周某与某公司告上法庭。丁某与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某将某公司的%股权及公司开办的某市场所占的资本份额(包括市场登记股份在内)转让给丁某;丁某分两期将补偿款 10 万元交付周某;周某负责办理公司股权转让和变更执照手续;丁某在接手该公司前,原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周某承担,丁某接手后一切事务自行负责。原告丁某当天即支付了 5 万元。事后周某

3、一直没有办理公司变更手续,丁某主张权利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周某继续履行合同,按约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某,并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案情分析本案经一审、二审至再审,究其原因就在于司法实践中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是何种关系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应侧重于公司的组织关系和内部关系,对公司的经营关系和外部关系则是次要的。因此,法律对于公司的规制应当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减少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团体更多的自由。从这个角度来看,探讨本案的价值就在于厘清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观念。(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

4、让的关系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主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

5、转让的生效要件。(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某公司的最初股东有周某、X 公司、陈某

6、。股权转让协议有五次,存在争议的王某是否为某公司股东涉及的是第一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效的问题,而这也是认定其他转让协议效力的基础。从陈某与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看,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经过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确认,故该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予以确认,受法律保护,王某在当时是某公司的实际股东。周某与丁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没有经过股东会议决议,但事后另一股东王某对此表示同意,因此,该协议有效。案情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丁某与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从形式到内容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要件,

7、判决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周某继续履行与丁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与某公司一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案件受理费由周某负担。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某公司在 XX 年 3 月 10 日对陈某与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已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对章程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但双方对该股权转让的内容并未实际履行,不能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且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及对章程的修改也未经工商部门备案,客观上致使拟转让股权的效力被长时间搁置。受让人王某只有根据与转让人陈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接受某公司的股权让渡,并办理工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才最终取得股权,才能对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的权

8、利义务,以股东身份对抗其他第三人。因此,周某与丁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王某的股东身份并没有确立,而陈某也未丧失股东资格。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周某与丁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认定为无效。丁某不服二审判决并申诉。浙江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相关法规(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关系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主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

9、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

10、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篇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和股权转让的生效一样吗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和股权转让的生效一样吗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

11、,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本文来源:法帮()篇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完成标准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完成标准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独立性权利,能够依法转让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特性,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情况,对内转让是指股权在股东内部进行转让,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 公司法第 71

1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以其股权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股权转让虽然也导致股权归属的变化,但与一般的商品买卖不同,股权背后对应着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债务,股权转让本质上属于权利的买卖,转让的后果意味着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了对公司的财产的控制关系的变化。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主要限于国家股、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转让等情形)规定批准或者登记为股东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以外,一般的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一)转让可以取得但是尚未取得的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尚未取得通过

13、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而有效取得股东权,就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股权,此时按照合同法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则,如果转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如果转让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可以转让其股权。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三)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律规定限额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四)股权转让导致一人股东的情况下,因公司法并不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所以,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五)转让未成年人在公司中的股份,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署股权转让合

14、同,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所有有关股权转让方面的事宜。 (六)违反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此种情况应根据章程限制性条款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其股权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并未从根本上剥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利,则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该限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利,如既不允许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也不允许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此类条款因违反了公司股权转让自由的基本原则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如果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就应当有效。3、公司成立时

15、的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而是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决议通过的,则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并不因此而受到该条款的限制。 (七)公司解散后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1、受让人明知受让股权所属的公司已经解散的,只要公司主体资格尚未终止,如果无其他违反公司法第 71 条规定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无效。2、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受让股权所属的公司已经解散的,则出让人对受让人存在欺诈行为,受让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3、公司解散后已经清算完毕,办理了注销手续,此时公司法人资格已经消灭,相应的股权自然也不复存在,此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属无

16、效。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效力。该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也不是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其效力始于成立之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签订合同就应当履行,转让人有义务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应承担违约的后果。二、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准。 公司法第 73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 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实践中,一般认为,衡量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完成的标志,是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为标准。同时,这也是股权转让完成的正常形态。但是,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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