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不满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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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不满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不满意, ,案例案例篇一: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案情介绍】王某拥有某市某路 56 号的街面房一间。1999 年 11 月,外地来此经商的李某看中了该房屋,想在此经营餐馆。经过协商,双方于 11 月 20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王某)将某市某路 56 号房屋一间,建筑面积 40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李某)用于经营餐馆,租金为每月800 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期从 1999 年 12 月 15 日至 XX 年 1 月 15 日,合同期满后如果该房屋不遇到房屋拆迁等情形,乙方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

2、租金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XX 年 2 月,王某因遇车祸入院治疗,临终前写下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其儿子王甲。王甲继承该房屋之后,见李某生意红火,自己又没有其他事做,想把房屋收回来自己开餐馆,于是在 XX 年 3 月向李某提出,说王某已经死亡,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自然失效了,如果李某要继续租赁该房屋,就得与其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 2400 元每月,如果不想租赁的话,请李某在一个星期内搬出去。双方对于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发生纠纷,汪某遂起诉到人民法院。【法律分析】北京房产律师王兴华认为,本案是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11 条规定

3、:“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民通意见第 119 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 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王某是原房屋所有人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王某死亡后,王甲作为王某的遗嘱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间

4、内,王甲不能以原房屋出租人死亡,自己是新的房屋所有人来主张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应该代替原出租人王某的地位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本案中王甲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房产律师王兴华/mlist2576/59957/篇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步骤/方法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

5、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

6、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

7、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

8、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

9、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你与屋主签订租赁合同时很多细节需要注意。篇三: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案情介绍】赵某拥有私房三间,使用面积共计二十七点五平方米,多年来一直租与马某居住。现在该房内居住的有马某及其女儿、女婿、外孙女。赵某除

10、该处房产外,在他处无其他住房,多年来一直随子女居住。一九九九年一月,赵某以自已所有的私房三间现由马某一人租住,且自己住房困难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将该房收回自住。【审判结果】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马某承租赵某私房未违反租赁合同,且赵某所述其私房由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节,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遂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收房之诉讼请求。判决后,赵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公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由马某腾出诉争之房。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与马某曾于 80 年代初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租赁期限未定。后马某一直于该房内居住,现在该房内居住人系马某一家四口人,赵某

11、在他处无其他住房,一直随子女居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产所有证、私房租赁契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但赵某所述其私房由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节,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双方诉争之房系赵某之私产房,其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之权利,且赵某现他处无正式住房,其居住困难大于承租人马某。马某一家四口人占住西房三间,具备腾退部分房屋的条件,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收房之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根据马某家庭人口情况,赵某要求将房屋全部收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于 1999 年 7 月,作出终审判决如下:一.

12、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 二审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马某及其共居人将三间争讼房屋中的西向第一间腾空交予赵某。由赵某负责将该房与第二间之间隔断墙上的门封堵,并该房另行开门。三. 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评析】房屋租赁纠纷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房地产案件。由于我国及北京市房地产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大量产权人虽在名义上拥有房屋产权,但房屋被历史上形成的承租人长期租住的情况。在这种承租关系中,房屋租金往往是一直在依照历史上形成的极低廉的租金标准执行,名为承租但实际上并未支付租金的例子亦屡见不鲜。近几年来,房屋产权人因不满原有租金或自身住房困难, 要求收回房屋而引起的诉讼十分普遍。那么,这种未定期限的房

13、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可以退租腾房,应依据何种法律呢对于此种情况,我国法律中相应的规定不够完备,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9 条中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根据该条规定,此种案件是否判决退租腾房,主要考察两个情节:一是产权人收回房屋是否自住,主要是看产权人住房条件是否困难;二是看承租人是否有其他房屋,是否可以搬迁。在实践中,根据双方居住条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解决方法: 一. 承租人确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则无论产权人住

14、房是否困难,均应退租腾房。在产权人住房困难的情况下,理应准许其行使对自有房屋的使用权;即使产权人住房条件比较宽裕,出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未定期限的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只需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期限即可,一旦产权人提出解除租赁关系,亦应准许,但应给承租人搬迁腾房必要的时间。二. 承租人无其他房屋,且产权人住房相对宽裕的,一般不准许产权人全部收回房屋。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保护全社会的整体利益,避免出现承租人无家可归的情形,法律要求产权人让渡一部分所有权,具体讲就是暂时放弃对自有房屋使用权的行使。但其对房屋的其他所有权,如处分权、收益权仍受法律保护,该房可以出售,亦可以收取房租。三. 承租

15、人无其他住房,搬迁确有困难,但同时产权人亦无房居住,住房困难的,则应本着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协调双方矛盾,尽量解决困难。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法院在对比双方具体情况后,认为产权人住房更加困难,而承租人具备腾退部分房屋的能力,故作出如上判决。综上所述,房屋租赁纠纷中的退租腾房案件,主要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在保护产权人使用权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和社会安定,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值与当事人住房是否困难,则由办案法官根据当地的普遍住房状况、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应住房标准,权衡双方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篇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在线免费法律咨询/ask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答辩人因与原告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6、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1、XX 年 12 月 1 日,原告与_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 ,合同期限自 XX 年 12 月 1 日至 XX 年 12 月 1 日。签约双方于 XX 年 12 月 12 日办理了备案登记。_公司在租赁原告的房屋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该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见证据房地产租赁合同 、营业执照)合同期满后,_公司继续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并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 XX 年开具给_公司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也是“_公司” 。由此可以说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公司,原告与_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见证据收款收据)2、被告是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_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_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就是被告代表_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该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是_公司。理由如下:A、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与_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也没有将房屋从_公司手中收回来,并交给被告本人。B、原告是_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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