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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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假劳动合同真假劳动合同篇一:常见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常见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无效的劳动合同有很多,具体有哪些种类呢,司法服务这就为您整理总结:一、口头约定的合同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 19 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 ,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二、显失公平的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

2、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三、胁迫的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 劳动法第 17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四、附带保证的合同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 保证书” ,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五、真假合同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

3、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于扣留劳动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 ,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七、无保障的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

4、,企业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篇二:怎样证明假劳务派遣怎样证明假劳务派遣怎样证明假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深圳主要是外向型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竞争激烈的电信、银行等行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大。法律咨询:您好,针对“假派遣”现象,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针对“假派遣”的现象,劳动者应学会利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让劳动者再签订合同,劳动者一定要弄清楚是否是劳务派遣合同,如果不愿意被转成派遣工,可以拒绝单位并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依

5、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愿意被转成派遣工,则一定要弄清楚今后的工资、社保、福利如何发放,劳务派遣公司有无担责能力。相关法律知识:经营单位情况 经营劳务派遣的主要是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等。法律、规章建立情况由于传统就业形式单一,劳务派遣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比较新的事物。与国外相比,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极不成熟。首先,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既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单独立法,已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其次,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其他管理制度也没有跟上。个别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有关的规章政策,但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问题。从调查的情

6、况看,主要有以下有关规章:(1)地方规章 (2)社会保险政策(3)人才租赁政策在 XX 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已经对劳动派遣做了专门规定。现在在上随便一查就有很多能帮忙代理申报职称信息,什么地方的都有,河北、陕西、山东、河南、安徽、江西、云南、江苏、湖北、湖南等等能办理很多地方的。这里面就存在问题了!大家可以问下有些如果是只能在“上查询”的,那就是有问题了。只能在上查询,多半是假证。怎么验证是真的假的呢你可以问他要查询的站,知道后用“站长工具”看下那个站的注册时间真假立刻就能现行了,不过这种证书不是完全没有作用,拿来企业资质年审应该没有问题的!但是用到别的地方的话那就不一定能用了,这种只能在上

7、查询的一般会很便宜,正印证了一句古话“一分价钱一分货” ,大家切勿贪图小便宜,给自己带来大-麻烦! 什么才是真的职称证书呢或者怎么辨别职称真假、查询职称真假呢能通过电话、公函、直接到发证机关验审这样才能确保证书的真实度,一般的人事部官方上在线查询不一定有,不过正规的职称在上都有一个评审结果的公示,大家可以在发证的人事部门官方站上找到。篇三:新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新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时间:XX-07-07 14: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5523 次冷默 7 月,新员工入职高峰来临。一批批应届毕业生走进企业,迈入职冷默7 月,新员工入职高峰来临。一批批应届毕业生走进企业

8、,迈入职场。紧张的求职后换来了一份沉甸甸的合同,签署时才发现,少则几页多则几十页的劳动合同中内容可真不少。那么,对于新员工来说,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据此,笔者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晓蓉,请她谈谈“职场菜鸟”入职须知的几件维权要事。 试用期约定有效吗? 【案例】 刚刚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某贸易公司,经过几轮面试,最终获得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告知小王,公司在与新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会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三个月,期间工资为 XX 元。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果员工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会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 3000 元;如果三个

9、月试用期满后,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再聘用小王。然而,小王刚工作至两个月,公司即发现小王的表现无法满足公司的要求,便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王解除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律师评析】 试用期的三大法律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屈晓蓉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时约定了长于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如没有此前提,则双方就试用期的约定即使有协商的合意存在,也无法生效,反而会产生试用期期限“被

10、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第二,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规定,且抛开“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用人 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谈,仅讨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之间的关系,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必须满足的法律要件,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而非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就两个数额进行自主约定。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就试用期工资的约

11、定数额未达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即可能面临被员工要求承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试用期工资设定为 XX 元,劳动合同期工资设定为 3000元的做法不当。第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时间前提? 根据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于第一条分析结果,公司并未与小王约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因此,当然不能再以

12、“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违约金、年底红包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 XX 年,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马被上海某公司录用。 8月 15 日,小马与公司签订了 3 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公司同意聘用小马并为小马申请办理上海户口;2、双方经协商,小马同意为公司服务 3 年,自 XX 年 8 月 15 日至 XX 年 8 月 14 日;3、如果小马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应支付 5 万元违约金给公司。此外,公司在对小马进行面试时,曾口头承诺,如果小马业绩好,可以在年底得到一个超级大红包。劳动合同及服务期协议签订后,公司为小马办理了留沪手续。小马工作亦非常努力,做出较好的业绩。但到了次年年底,公司

13、却始终未提年底红包的事情。于是,小马于 XX 年 3 月 5 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年底红包;公司书面答复不同意,并且以小马违约为由将其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马支付违约金。 那么,小马是否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是否应当向小马支付年底红包? 【律师评析】 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与之依法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以及依法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外) 。屈晓蓉说,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理由明确作出了限制规定,即仅限于两类,分别为“因合法出资培训而签订服务期协议”和合

14、法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情形。除此之 外,任何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都会因“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无效。因此,本案中,公司为小马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的行为并未达到可以与之约定违约金的法律要求,即使约定,也属无效。口头承诺年底红包是否有效 屈晓蓉说,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录新员工时,为了将其留住,都会在面谈时给出一些承诺,如薪酬、社保、出国深造机会等,从而使得应聘者最终将就业选择留给了自己。但往往当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或迫于情面或法律意识的缺乏或过于相信单位的口头承诺,总是未将面谈时公司对自己的承诺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确认和体现。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即使争议发生,劳动者也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

15、本案所示。 屈晓蓉分析,主要是因为“口头承诺”在仲裁和诉讼中很难发挥作用,而造成此问题的更深一步原因在于劳动者举证太难。由于“口头承诺”这样一种极为随意的表达方式,很难在事后让第三方客观地知晓当时发生在当事人双方的具体事件,即所谓“口说无凭”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将双方约定的各项内容约定明确,尤其是劳动者。如此,一旦发生相关争议,也可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从而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新人”还须知晓两大问题 除以上探讨的法律问题之外,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查明必备条款 1、了解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16、主要负责人。 2、了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对价。 4、了解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了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把握。 6、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看清劳动纪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和细化,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多多少少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的签收较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晓内容之后,莫名其妙即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常见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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