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脏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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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脏买卖合同效力盗脏买卖合同效力篇一:考点 2 物权法答案考点 2 物权法1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解析根据物权法第 34 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请求人系物权人;第二,被请求的对象系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本题中,甲系所有权人,乙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系无权的直接占有人,甲可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 A 选项正确;甲亦可对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 B 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 245条,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请求人系占有人;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第三,须于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四,被请求人系侵夺人或者自侵夺人处继受占有的占有继受人。本题中,甲的占

2、有被乙侵夺,且乙仍为现占有人(间接占有人) ,甲可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 C 选项正确。假设丙系占有的概括继受人(通过继承或者企业合并自乙处继受占有) ,则无论丙系善意或者恶意之概括继受人,甲均可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假设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通过买卖、赠与、租赁、借用、质押等自乙处继受占有) ,则仅在丙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时,甲才可对恶意的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在丙为善意的特定继受人时,甲对善意的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占有的保护弱于对物权的保护) 。本题中,丙系善意的特定继受人,甲对丙不得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 D选项错误。2考点占有推定 解析根据占有权利推定,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

3、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 “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A 选项正确。根据占有状态推定,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故 B 选项正确;C 选项正确。根据占有权利推定,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故 D选项错误。3考点主物与从物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 188 条,甲的汽车抵押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乙的汽车质权优先于甲的汽车抵押权。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 63 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

4、于抵押物的从物”方某是在甲的汽车抵押权设立之后才取得备胎所有权的,故备胎不是甲的汽车抵押权的客体,甲对备胎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 C 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 91 条规定:“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据此,乙的汽车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备胎,乙对备胎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 D 选项错误。4考点物权请求权解析物权法第 34 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物权法第35 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这两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为物权的物权法保护

5、方法,有别于物权的债权法保护方法。法律设立物权请求权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只要物权人对物权的支配受到侵害或者妨害,物权人即可行使物权请求权,无须证明侵占人、妨害人具有过错,无须证明自己受有损失,这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A 选项正确,不选;B 选项正确,不选。根据民法理论,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适用长期诉讼时效,C 选项正确,不选;D 选项错误,当选。5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解析该狗系遗失物、盗脏,丙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丁时,善意的受让人丁不能善意取得。该狗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丁系

6、无权占有人。甲可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乙饲养的狗被盗后,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乙虽非狗的所有权人,但乙系狗的占有人,乙对狗的占有被丙侵夺,丙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因侵夺人丙不再是现时的占有人,故乙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同时,丁属于侵夺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乙对善意特定继受人丁也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 C 选项错误;D 选项错误。6考点无权占有人的责任;概括继承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 33 条的规定,高某死亡后,若小高未放弃继承,小高应当法定承受周某与高某之间的耕牛借用合同。现耕牛因小高管理不

7、善而死亡,高某有权基于借用合同请求小高承担违约责任。故 A 选项正确,不当选;B 选项错误,当选。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所有权归属于周某,小高对小牛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但是,小牛不属于借用合同的内容,因此,周某不能基于借用合同请求小高承担不能返还小牛的违约责任。同时,因为小高对小牛构成善意自主占有,所以,根据物权法第 244条的规定,周某不能请求小高对小牛死亡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 C 选项错误,当选;D 选项正确,不当选。7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解析根据物权法第 34 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

8、画被乙盗窃,甲依然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但乙将该画出卖给了丙,乙的无权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只能对丙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 A 选项错误。由于该画属于盗赃,丙虽为善意,但丙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丙属于无权占有人。丙将该画交给丁保管时,丙属于间接占有人,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 B 选项正确。丁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 C 选项正确。戊虽在客观上管领、控制该画,但属于基于雇佣关系并受雇主的指示管领、控制该画,戊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占有辅助人,画的占有人为丁。戊既然不是占有人,自

9、然也不是无权占有人,不能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D 选项错误。8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异议登记的效力在于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但是, 物权法第 19 条第 2款规定:“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据此,异议登记后,申请人未在 15 日内起诉的,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不再发生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不能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故 A 选项不当选。根据物权法第 107 条,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其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须注意:因欺诈、胁迫丧失占有的,不属于盗脏(尽管可能构成赃物。盗脏赃物) ,该动产的

10、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仍可善意取得。B 选项中,甲遭乙的欺诈丧失花瓶的占有,但该花瓶不属于盗脏,甲的撤销具有溯及力,甲撤销后,乙将花瓶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因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丙善意取得该花瓶的所有权。故 B 选项不当选。在本质上,善意取得仍为一个交易行为。所以,民法通说观点认为,若该善意取得的交易行为(即该无权处分行为)被撤销,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在 C 选项中,乙将花瓶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因胁迫实施的无权处分,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但是,若乙撤销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丙仍不能善意取得。故 C 选项当选。根据民法理论,禁止流通物不发生善意取得

11、,禁止流通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故 D 选项当选。9考点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抛弃与让与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 199 条的规定,甲、乙、丙的抵押权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顺位。正常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变卖房屋得款 300 万元时,甲分得 150 万元,乙分得 150 万元,丙不能分得。根据物权法第 194条第 1 款,甲、丙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无须经乙同意,且已经办理的顺位变更登记(该顺位变更已经发生了效力)不会对乙产生不利影响,即按变更后顺位清偿,丙作为第一顺位分 100 万元,乙作为第二顺位分 150 万元,甲作为第三人顺位分 50 万元。故 A 选项正确。根据民法理论,若甲

12、对丙让与自己顺位,则甲作为第一顺位分得的 150 万元,优先满足丙的 100 万元,甲得剩余的 50 万元,乙仍作为第二顺位分得 150 万元(不受影响) 。故 B 选项正确。若甲对丙抛弃其顺位,属于甲相对放弃对丙的顺位,即甲作为第一顺位分得的 150 万元,甲、丙作为同一顺位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甲分五分之三(90 万元) ,丙分五分之二(60 万元) 。故 C 选项正确。若甲对乙和丙放弃其顺位,属于甲绝对抛弃抵押权顺位,其法律效果是,乙升进为第一顺位,丙升进为第二顺位,甲降至第三顺位,这样,乙分得 150 万元,丙分得 100 万元,甲分得 50 万元。故 D 选项正确。10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

13、;共同抵押 解析买卖合同解释第 34 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物权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乙和甲关于乙保留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同时,由于乙、甲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享有处分权,且给甲办理了过户登记,甲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 A 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 75 条第 2 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

14、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乙对甲的汽车、丙的房屋、丁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未约定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构成连带共同抵押,乙行使抵押权不受顺序的限制,即使乙未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仍可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优先清偿 200万元。故 B 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 75 条第 3 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据此,若乙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清偿 200 万元,丙可不对甲追偿,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丁追偿 100 万元。故 C 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 75 条第 1 款规

15、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据此,若乙放弃对甲的汽车抵押权(价值 100 万元) ,当乙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时,乙有权请求免责 100万元。故 D 选项正确。11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人的责任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 34 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手机被乙盗窃,甲依然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但由于乙已经将盗窃的手机赠与丙,乙对手机的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乙只是曾经的无权占有人) ,

16、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故 A 选项错误,当选。乙的行为构成对甲的所有权的侵害,甲有权对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 B 选项表述正确,不选。乙将盗窃的手机赠与丙,丙不能因此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同时,由于丙已经将手机丢弃,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亦不能成立,故 C 选项错误,当选。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 244 条的规定,丙对于手机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 D 选项错误,当选。12解析根据合同法第 134 条,动产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甲、乙约定自乙支付完全部价款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故甲将画交付给乙时,乙不能取得所有权,一直到乙支付完毕全部价款时,乙方才取得古画所有权,故 A 选项错误。甲、乙关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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