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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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子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签订合同母子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签订合同篇一:母子公司间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出借方: (以下简称“甲方” ) 住所: 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 住所:乙公司系甲公司全资子公司,现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借给乙方资金用于临时周转。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用途: 1、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只能用于临时周转,具体为:2、乙方必须按照本借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三、借款期限: 年。1、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2、至 年 月 日止。2、如实际借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内,乙方应当向甲方结清借款本息。四、资金占用费:本协议借款自甲方划出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月支付。资金占用费所涉及的税负成本,由乙方承担或妥善解决。五、支付方式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一次性打入乙方以下账户。 借款人乙方用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六、特别约定本借款如需完善抵押担保手续的,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完成抵押登记的办理。七、其他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3、,均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篇二: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构成犯罪?某一项目公司,因某种原因导致项目报建未获批准,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鉴于其他公司需要资金,问能否将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挪用(借贷形式)?法律上有什么风险? 分析: 从保守角度,依法操作当然最好。然而房地产公司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如果子公司的钱放在自己账号上,完全不被母公司集中起来使用,可能就发挥不了集团优势。以上案例存在两个问题:一、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效力如何。这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违法,有无被

4、行政处罚的风险,二是合同是否有效。这两个问题向来争议很大。相关判断的直接法律依据就是贷款通则第 73 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 1 倍以上至 5 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 ,依此规章,基本可以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是违法的(虽然也有反对的观点) ,其后果就是罚款,但如果没有违章收入,按通则也就不应当有罚款。但合同是否无效?依据合同法,我认为应当是有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又曾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属于无效

5、合同。尽管这些规定都出台于合同法生效之前,但在实践中可能仍有一定效力。所以,从保守角度,要建议是:对集团内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尽量不要发生借贷,因为万一出现被罚可能,弥补措施等都很难控制。对万科完全控投的子公司,可自行平衡风险后操作,只要不被主管部门处罚, 风险是可控的。二、如果借贷的企业是被投资的公司与股东,是否为抽逃出资、涉嫌犯罪? 这个问题,工商局前后出台过三个说明,前后冲突,但最后一个明确了“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所以,这样的操作是有较大风险的,对此问题,建议是:尽量不要在出资人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直接发生借贷,防止被定性为抽逃出资罪。如果借贷,也

6、要通过其他公司间接借贷。另外,在年底审计前,应及时归还,防止审计和工商检查通不过。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 1996 年 6 月 28 发布的贷款通则第73 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 1 倍以上至 5 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关于股东向公司借款(大额长期)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问题,国家局先后出台了三个答复, 内容前后矛盾: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XX第63 号:“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XX第 180 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

7、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XX第 180 号:“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3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 (企指函字1999第 6 号)的答复中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另:在旧公司法上,没有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的规定,因此在对待股东借款上发生很多的争议,其实作为单位与个人这样的借贷关系时有发生,当然也包括明借款暗抽逃。那么新公司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旧: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

9、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

10、款篇三:母子公司贷款问题研究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诸多融资方式中,借贷融资是企业最常用、最快捷的解决企业资金需求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国家对金融秩序的严格监管及企业自身的各种条件,对于很多企业而言,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极大。因而,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融资,暗流涌动。但由于国家并未完全开放非金融主体参与融资,导致企业在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或提供资金给其他市场主体的同时,又陷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一)法律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 61 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

11、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 73 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 1 倍以上至 5 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4条第 1 款:“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

12、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第 22 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4 条:“。 。 。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13、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

14、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如有违反,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二)无效企业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1对借贷本金应予归还出借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 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也有详细的规定。合同无效

15、的应返还原物或资金,缔约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2对借款利息予以收缴并处以相应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同时,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22 条,对从事非法借贷活动的,可能处以所取得利息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或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3迟延归还本金的,借款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担保合同为借贷合同的附属合同,其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

16、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途径企业间直接借贷为法律所禁止,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不采取直接借贷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变通方式,有的情形下虽然也增加了融资成本,但可解决企业间直接借贷的合法性问题。1委托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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