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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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篇一: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李莹【案情简介】上诉人:宁夏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罗高芬、陈友国(二者均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XX 年 3 月 9 日,原告罗高芬、陈友国与被告申达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对二原告所有的房产二层楼(马奋勇西边隔壁)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并约定了具体的补偿数额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后原告依约搬出所拆迁房屋,并交付被告。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 32 万元,余款 43 万元被告以原告采取欺诈手段

2、骗签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提供的所拆迁房屋的土地证及房产证记载:土地使用人罗高芬,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商住)综合;房屋坐落在大武口区建设西街70 号,二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 43 万元、利息8 元。被告反诉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申达公司支付二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 43 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7095 元,合计 437 095 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被告申达公司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反诉请求。申达公司不服原审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

3、撤销原判;二、撤销罗高芬、陈友国与申达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理由是,双方在协商拆迁房屋期间,罗高芬、陈友国拒不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隐瞒被拆迁房屋真实用途为住宅房,蒙骗申达公司以一层商业、二层住宅房的补偿标准与其签订了协议,取得了明显过高的补偿款,明显显失公平。被上诉人罗高芬、陈友国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罗高芬、陈友国与申达公司协商拆迁房屋期间,房产证及土地证在四川老家,因此不能提供,这些也如实告之了申达公司,并没有欺骗申达公司。与同类同地段拆迁房相比补偿给罗高芬、陈友国的房屋拆迁款明显偏低。【裁判要点】法院认为,罗高芬、陈友国与申达公司在协商拆迁房屋时,未提供拆迁房屋的土地证及房

4、产证,申达公司并没有按关于产权不明确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办理证据保全,故其对所拆迁房屋的产权、用途应当是清楚的。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第三方对所拆迁房屋主张权利。因此,罗高芬、陈友国并不存在欺诈行为,申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罗高芬、陈友国房屋补偿款。故原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申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 956 元,由上诉人宁夏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争议焦点】罗高芬、陈友国与申达公司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过程中是否有欺诈行为【法理评析】本

5、案系因拆迁安置补偿中拆迁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而引起的被拆迁人请求支付余款、拆迁人反诉请求撤销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罗高芬、陈友国与申达公司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过程中是否有欺诈行为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着这一焦点来梳理线索:首先,对于“签订合同时申达公司对房屋的产权和用途是否明知“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房屋产权不明确的处理方法方面的内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29 条之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可知,拆迁人如果在签

6、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前,发现被拆迁人房屋产权不明确时,就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证据保全的手续,获准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拆迁。未按照此手续办理之前就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就应当视为拆迁人对该房屋的产权问题不存在疑义。在本案中,被告申达公司宣称,罗高芬和陈友国拒不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隐瞒了房屋的产权和用途。根据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可知,在房屋拆迁之前已经办理了两证,且证件上已经标明房屋产权归属于罗高芬,房屋的用途为商住综合。因而申达公司可以在房管部门和土地部门可以查询到上述信息。且申达公司也未按照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处理方法的规定办理,由此可以推定,申达公司对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和用途是明知的。其次,对

7、于“罗高芬、陈友国与申达公司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过程中是否有欺诈行为“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格式合同的内容判定方面的内容。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对于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的情形,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即属于此种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情形。在本案中,由于申达公司提供的合同上明确表述房屋的住址为“马奋勇(西边)隔壁二层商住楼“,而罗高芬和陈友国提供的协议则仅表述了“马奋勇西边隔壁二层楼“的内容,前者为格式条款,后者为

8、非格式条款,内容表述不一致,故根据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应当以罗高芬和陈友国提供的协议为准。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上均未对以何种补偿方式安置予以详细规定,故申达公司无法证明罗高芬和陈友国签订合同时有隐瞒房屋的用途,自己已经按照商住楼的标准对二人进行了补偿安置。故罗高芬和陈友国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使申达公司发生错误认识的欺诈行为,该合同合法有效,申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余下的补偿款和违约金。【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提示:在出现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内容的解释分歧时,一般法院会按照有可能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释,如果这种解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则出于保护格式合同的相对方利益的考虑,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9、款一方的解释。当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法院会采信提供非格式条款一方的合同。【法条链接】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22 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 29 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84 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

10、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 106 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 108 条 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 111 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 153 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篇二:格式合同的弊端及其法律规制格式合同的弊端及其法律规制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其

12、合同条款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 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垄断行业,其交易内容存在重复性,交易双方为了节约时间,节约精力,就会选择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因此被大量运用到商业领域中。一、格式合同的弊端 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包括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使用格式合同可以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等,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格式合同排除了合同相对方选择、协商的权利。虽然合同订立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合同拟

13、定方对相对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剥夺了其选择协议内容的权利。这明显违背了契约自由、平等公正的原则。 其次,拟定合同的一方很有可能利用其优越的经济、社会地位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从而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虽然格式合同存在着一些弊端,但其毕竟是社会经济发展下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将其完全取缔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所以,要想避免格式合同的上述不合理现象,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就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多方面的调控。目前,我国已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格式合同中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二、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

14、1、 合同法39、40、41 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仅要遵循公平原则,最重要的是针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以及说明的义务。其次,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相应的格式条款无效。最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

15、、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 3、 海商法44、126 条其第 44 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 126 条第 1 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4、 保险法第 30 条该法第 30 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格式合同将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虽然其存在出现了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16、,它也的确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市场贸易的繁荣。所以说, “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 ,我们要做的就是从国情出发,完善立法,并且加强监督,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及保护意识,使格式合同能够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篇三:论格式合同论格式合同该论文所属栏目导航:民商法论文目录摘要 2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3(一)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 4(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 4(三)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 4二、现阶段我国格式合同的主要问题 5(一)利用垄断地位,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 5(二)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 6(三)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 7三、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9(一)立法调整 9(二)行政手段调整 9(三)司法调整 9(四)社会舆论等的监督 10引用资料 11参考资料 11摘要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个个方面。因为格式合 同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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