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借款合同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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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借款合同的论文有关借款合同的论文篇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论文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论文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飞速发展,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也随之兴盛。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和当事人防范意识的缺失,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潜在着各种风险,其中的对借条性质的界定和借款合同实践性抑或诺成性的认定是引起风险存在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需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防范风险的发生,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自然人;借款合同;借条;实践性一、问题的提出案例:原告杜某诉称,XX 年 4 月至 XX 年,被告杨某因购房等原因多次向杜某借款,共计 620 万元,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

2、期,现请求法院判决杨某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杨某答辩称,XX 年,其与杜某系热恋中的情侣,恋爱关系已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和支持,已到谈婚论嫁的程度。由于杜某是女性,恋爱中难免恃宠生娇,为讨杜某欢心,其经常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化解双方矛盾,但未实际借款。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认可向杜某出具的字条、借条的真实性,虽然其否认杜某实际支付了借款,但根据证人证言,杜某平时有使用大额现金进行交易的习惯。同时,杨某多次向杜某出具欠条及借条,并承诺还款,因此双方借贷事实成立。杨某不能证实其与杜某曾有恋爱关系,出具欠条化解双方矛盾的辩解,不予采信,因此杜某有权向杨某主张债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杜某提供的证人

3、证言与双方的陈述有诸多矛盾、有违常理之处,杜某篇二: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借款是日常生活中常发生的,对融通资金,互通有无,满足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分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贷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和财产担保合同、短期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和长期借款合同等。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依照约定提供担保、如实申报、容忍、按照约定使用借款、近期归还借款和利息等义务。贷款人的义务包括:近期足额提供贷款和保密义务。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借款合同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借款

4、合同的担保种类及基本法律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借款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注意本章内容和商业银行法 、 担保法的关系。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法第 196 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贷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合同的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之时

5、起,借款合同就正式成立、生效。2、 贷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方亨有使用借款的权利,同时又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出借方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及时收回借款,并取得利息的权利,同时又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如果其中的一方不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另一方就不能实现其应享有的权利。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关系。由此可见,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公民之间的借款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国家的

6、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利息的,借用人不仅应于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而且应当支付约定的利息。但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二、借款合同的种类借款合同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一)按借款对象划分按照贷款对象的不同,贷款合同可以划分为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两大类。银行贷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银

7、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人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非金融机构之间关于一方贷与另一方金钱的协议,也包括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按借款的货币种类划分借款合同按照借贷的货币种类不同,可以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是指借贷的货币为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外币借款合同,是指借贷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借款合同。(三)按担保方式划分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借款合同和财产担保借款合同两类。信用担保借款合同,是指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签订的借款合同。就是在借款合同中,由借、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保证借款人能够近期,全面地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

8、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这种借款合同,也称为保证借款合同。财产担保借款合同,是指采用财产担保即抵押的方式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就是在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能够按期得到履行,而向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担保,这种借款合同,也称为抵押借款合同。(四)按借款的期限划分按照借款的期限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短期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和长期借款合同。短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方为解决借款方生产、生活、经营中周转资金的需要,向借方发放借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般说来,短期借款合同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是指贷款方为解决借款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流动资金

9、不足等问题,向借款方发放借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 1 年以上,5 年以下的借款合同。长期借款合同,是指贷款方为解决企业长期发展如基本建设投资,公民的重大生产、生活等问题发放借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长期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 5 年以上的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的内容按照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的货币种类、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等。(一)借款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借款有不同的种类。由于各种借款的利率、偿还方式等有所有不同,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借

10、款的种类。(二)借款的货币种类由于借款的货币种类不同,借款的利率,偿还方式以及国家相应的调整政策不同,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必须写明是何种货币借贷,是人民币借贷,还是外币借贷,如果是外币借贷,还要写明具体的币种。(三)借款用途为便利贷款人监督款的使用,维护贷款人的利益,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四)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的数量多少,它是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限额。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借款数额,就失去了提供借款、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借款合同中的具体借款数额,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对于银行借款合同,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信贷计划。根据借款方的实际需要,可以由贷款方一次性将借款发放给借款人,也

11、可以分次发放。借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借款的数额,但一般不得增加。(五)借款利率利率是贷款在一定期限内利息的数额与本金的比率。利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一般说来,年利率以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以万分之几表示。篇三:有关民间借贷的论文前 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游离于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之外,以惊人的速度日益壮大。它犹如一把 “双刃剑” ,一方面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多层次的市场资金需求,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及金融体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又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不完善,缺乏制度支撑,而给金融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了潜在的危

12、险。 一方面,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犯罪率上升,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日趋繁荣,利率一再飙升。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尚未消停,紧接着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这又一次为民间借贷的未来命运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不管是吴英还是金利斌,或许都只是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在民间借贷极度盛行的江浙一带,千亿元民间借贷如何规范,才是一个个案例背后最瞩目的焦点。因此,尽快通过立法,规范引导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发挥其特有优势,以推动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及其特点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内涵的界定多

13、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以是否处于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规范和监管范围之内或以金融活动是否经过正规金融体系为判断标准,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将其称为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管的、游离于金融法规边缘的金融活动。Krahene 和 SChmidt 还指出:正规金融活动通过社会法律体系来执行交易,而民间借贷活动的交易执行则无需依靠社会法律体系。国内学者大多认可以下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为了生活或生产的需要,双方出于自愿,由出借人提供一定量的资金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到期返还出借人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行为。由于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呈现多样化, 相应地导致民间借贷

14、的形式多样化, 也表现为交易过程的多样化。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独立开展资金融通活动; 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依托民间借贷组织为中介而进行, 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在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进行 。其中, 民间借贷组织又包括多种形式: 地下钱庄、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民间互助会等等。民间借贷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存续着,与正规金融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 、

15、 “高息集资”现象,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民间借贷与非何广文、李莉莉.善待民间金融.J中国财富论坛.XX年第 10 期,第 29 页 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经济法论坛.XX 年第四卷这种组织形式在东南沿海地区比较典型, 是一种共同储蓄、轮流提供信贷的活动, 包括轮会、标会、摇会和抬会等具体形式 2法集资的主要区别是:民间借贷中,当事人违反借贷合同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非法集资违反国家刑事法律,需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高利贷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利率高低的界定: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4倍的,应当认定为高利贷,而不再作为正常的民间借贷予以

16、保护。这是目前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主要量化标准。但要真正从本质上区别开,还必须靠立法解决,需要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区分清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正确定位民间借贷对于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民间借贷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民间借贷行为必须是自然人向自然人借款,或自然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或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除此之外的借贷行为,包括有金融机构介入的借贷、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都不属于民间借贷。2、资金来源的性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XX30 号)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自有的合法取得的货币资金,而不能是出借人吸收或转借的他人的资金。否则,就属于间接融资。3、资金用途的性质。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只能是为了自己生活或生产的合法目的,而不能用于投资、转贷等,更不能用于其它非法目的。从民间借贷本身属于直接融资的角度出发,也必然要求借款人不能转借信用。否则,就有可能违反相关金融法规,构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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