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借款的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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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借款的合同法有关借款的合同法篇一:借款合同法条篇一:借款合同一般条款借款合同一般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

2、,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贷款。 1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5 年以下(含 5 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

3、贷款期限在 5 年(不含 5 年)以上的贷款。 等等二、借款币种 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三、借款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贷款用途的限制)四、借款数额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

4、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五、借款利率2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 (本条指商业借贷的利率,如果是民间借贷,按照两线三区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

5、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利息的预先扣除)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逾期利息。在计算上,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有所不一样)商业借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100。 对逾期或未

6、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民间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3 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

7、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六、借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 (借款展期)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 10 年,超过 10 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七、还款方式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

8、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4 八、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逾期利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九、担保条款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另外,商业贷款中,对借款人的限制(可以了解):一、不得在 1 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

9、从事房地产投机。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5 篇二:借款条范本借款条范本今 (出借人)借给 (借款人)人民币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 200 年 月 日起至 20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整,即¥ 元,全部本息于200 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

10、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小编提示:1、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 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

11、满时起算;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 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写借钱借条注意什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 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

12、一些事项。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

13、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 21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

14、用 2 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 20 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 2 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 “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 “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

15、三向李四借款 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 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 1 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 10 万元现还欠款 1 万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 ” ,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 。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最后,如果出借款项的出借人最好将出借的款项通过银行汇到借款人的银行帐户,因为随着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激增,现在大额的民间借贷法院都会要求要相应的付款凭证,另外,如果对方有配偶的,最好要让对方的配偶也一并在借条在签字。考虑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有能力的担保人并让担保人在借条上

16、签字盖手印。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高炜 时间:XX-0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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