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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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篇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手机: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手机:保证人(丙方):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保证人(丁方):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公司地址:公司电话:开户行及账户:保证人(戊方):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开户行及账户:鉴于乙方因使用资金需要,欲在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不定期不定额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分次出借借款,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对乙方向甲方借款行为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在本最高额保证协议期间和额度内,一致同意

2、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为此,依据合同法 、 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 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的总余额。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借款期限和借款最高余额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自_年_ _月_ _日起至_ _年_月_ _日期间因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借款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

3、XX0000 元)。在前述合同期间内,在甲方资金量许可的范围内,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借款,丙方、丁方、戊方承诺对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前述合同期间内,每次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时,除非单次借款时特别约定,否则每次借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为一天,最长为三个月,单次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以 10 天为借款期限。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银行转账(包括上银行转帐凭证、乙方本人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乙方指定人 (身份证号码: )所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借款金额及用途甲、乙、丙、丁、戊各方

4、一致确认: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 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乙方本人(或乙方指定的人员)出具的收据或收款确认书为准;借款期限以协议书、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为准。乙方均予以确认并按收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甲乙(含乙方指定的)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未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含上银行转账)凭据为准。借款期限按第二条第条执行,乙方均予以确认并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乙方确认

5、,本合同项下甲方每次的出借款汇入以下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开户行: 。借款时,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上述指定的帐户,视为款项借出,款项汇出当日视为借款日。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向甲方的借款均合法使用。第四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以协议书或收条、收款确认书为准。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未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为日利率为 %。第五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6、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保证责任。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丁方、戊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单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七条 保证范围保证范围包括本同项下的债务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 。第八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保证人丙方、丁方、

7、戊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为签订本合同,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会一致通过同意为乙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第九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丙方、丁方、戊方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

8、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丙方、丁方、戊方。甲方与乙方在保证期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丙方、丁方、戊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宣布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未受清偿的;按本合同约定单笔借款提前到期的。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丙方、丁方、戊方均应履行本

9、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如因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等原因造成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丙方、丁方、戊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按逾期未还金额每日%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因乙方逾期还款造成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

10、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乙方特别授权 (身份证号码)代表乙方行使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下列行为,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代表乙方在借款协议书签字。代表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代表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种文书签字。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甲方的每次出借款除了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外,部分出借款(万元以内)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及其特别授权人 向甲方出具的现金收条视为已经支付该款项。本条款视为乙方对 的特别授权。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乙方提早还款需提前 5 日告知甲方,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时间计

11、算。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永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保证人(丙方):保证人(丁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保证人(戊方): 保证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合同签订地点:永安市巴溪大道 1599 号 合同签订日期:XX 年 11 月 1 日 篇二:最高额保证公司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企业)编号: 借款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贷款人(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电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12、法规及借款协议(编号_)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2、借款用途:3、借款期限: 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注: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借款利率(1)借款利率执行固定月利率。(2)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或下调,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第二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2、借款

13、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三条列示的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4、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贷款人有权向人民银行、其主管部门或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借款人认可此种公告催收方式。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第三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2、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 10 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

14、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3、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挤占、挪用借款。4、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5、借款人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6、借款人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

15、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7、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8、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9、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10、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

16、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借款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或按贷款人要求提前偿还借款。11、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拍卖、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12、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以单方面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13、借款人委托其他自然人或公司支付贷款人的利息或本金,不视为债务的转移。第四条还款双方协商同意采取下列第_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1)借款期限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 ,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有本金及利息。(2)借款期限一个月以上的,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_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如借款本金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第五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需提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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