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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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日本, ,合同法合同法篇一:日本合同公司研究日本合同公司研究王晓民摘要:合同公司作为日本新公司法中新设的一种公司类型,具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内部高度自治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其更能够发挥“人的资产”的作用,更容易在产学联和等领域得到应用。关键词:合同公司 特征 不足 人的资产一 引言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作为公司的类型,只存在“有限责任的物的制度”和“无限责任的人的制度”两种。其中,属于有限责任的物的制度的公司类型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而属于无限责任的人的制度的公司类型的则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但是,日本 XX 年 6 月 29 日通过的公司法改变了这种情况。日本新公司法新设了一种既不同于

2、“有限责任的物的制度”又不同于“无限责任的人的制度”的新的制度有限责任的人的制度,即合同公司。日本为什么要新设合同公司这种“有限责任的人的制度”的公司形式?这种新型的公司形态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公司形态?它与日本新公司法中的其他公司形式相比具有哪些优点和缺点对此,本文将通过对日本合同公司制度的详细介绍来逐一作出解答。二 日本合同公司制度介绍(一)合同公司的含义1.合同公司的含义根据日本法务省公布的“公司法问答”中所作的解释,合同公司是指“全体出资人为有限责任股东,但公司内部关系适用与民法合伙相同规则(原则上,由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变更章程及其他公司事项。 )的一种新型公司类型。 ”2.合同公司的名称

3、 在日本,XX 年 6 月 29 日之前,有关公司制度的规范,主要规定在有限公司法和商法中,也即日本并没有以“公司法”命名的公司法法典,但 XX年 6 月 29 日公布的公司法改变了这一状况。(根据日本公司法附则第 1 款的规定“本法自政令规定的不超过公布之日起 1 年 6 个月之日起实施” ,但是根据日本法务省的最新公告,日本公司法已经于 XX 年5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参照日本法务省页/top/seidogaiyou/ 宋永新:“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 ,载外国法译评(法学译丛) ,XX 年第 4 期。 钟明霞、殷召良:“公司与合伙的混合体” ,载法学家 ,1998 年第 3 期

4、。 田土城:“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比较研究” ,载郑州大学报:哲社版 ,XX 年第 6 期。 宋永新:“一种新型的合伙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评价” ,载中外法学 ,XX 年第 1 期。 在我国的公司法及法人理论中,一般认为公司作为法人,应该独立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责任又是与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相辅相成的。还是做直译处理较好。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以“合同公司”来指代日本的合同会社。3.合同公司出现前的日本公司形态根据日本旧公司法的规定,日本新公司法实施之前,日本共有 4 种公司形态: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其中,有限公司是指原则上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形态,但在特定的场合,股东对公

5、司负有填补义务。股份公司是指股东以所认购得股份价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形态,在股份公司制度中,股东对于公司仅负有出资义务,对于公司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无限公司是指在以公司财产尚不足偿还公司债务时由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的公司形态。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形态。4.合同公司的创设日本公司法自 20 世纪 90 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以来前后共经过了 1999 年、XX 年及 XX 年的三次重大修改,以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振兴日本的经济。但是,日本的经济并没有因为日本公司法的上述修改而有所改观。为此,XX 年日本决定开始对公司法进行更大程度的修订,以促

6、进日本公司法的现代化,并针对日本的经济症结“下”一付良药。资料表明,在日本的旧公司类型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在数量上远远多于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但是,法律对股份公司制度及有限公司制度进行调整的目的在于约束作为人力资源的经营者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行动,使其符合公司所有人即股东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及有限公司可以在那些重视物的资产而相对轻视人的资产的事业形态中发挥重大作用,但在那些重视人的资 其实,翻译为“合伙公司” ,对于中国人来说更容易理解。因为,在汉语中,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真实意思的约定,而“合同会社”中的“合同”显然不同于汉语中“合同”的含义。所以,中国人如果将汉语的“合

7、同”翻译为日语时,多会将其翻译为“契约” ,而不会直译为“合同” 。尽管如此,在本文中,本人还是用“合同公司”来指代日本的“合同会社” 。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 17 条。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 14、15、54 条。 同上。 日本旧商法第 80 条。 松田二郎, 会社法概论 ,岩波书店,昭和 43 年版,第 21 页。产而相对轻视物的资产的事业形态中却不能发挥出相应的机能。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以物的资产为中心的产业正向以人的资产(以知识产权为中心)为中心的集约型服务产业发展,人的个性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因此,一种既能够维持股东有限责任,又能够灵活地决定公司意志及权益分配的企业制度开始得到需求。而

8、且,在西方有很多国家都创设有内部适用合伙规定(原则上章程自治、契约自由) 、外部债务上适用出资人有限责任的新型企业制度。比如美国的 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英国的 LLP(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等。出于国内实际需求及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考虑,日本法制审议会于 XX 年发表了关于公司法制现代化的纲要的试案 。在该试案中,日本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设立一种适应日本国情的类似于美国 LLC 的新型公司合同公司。其后,日本法制审议会又公布了关于公司法制现代化的纲要的试案的补充说明 (以下称补充说明 ) ,对合同公司作了更加详细地

9、说明。最终日本采用了这一建议,在新公司法中创设了这种既能确保股东有限责任又能在公司内部关系上适用合伙规定的,承认章程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合同公司制度。需要说明的是,日本在导入合同公司的过程中,对旧有的公司形态进行了整合:废除有限公司,将有限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份公司(即股份不可转让的股份公司)放在新公司法“股份公司”一编中进行统一规定;新设合同公司,日本新公司法中之所以不再规定“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式,是因为“(日本)原先创设有限公司的目的在于为非公开的中小企业提供一种比股份公司更为简便的、由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类型。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人们却普遍认为有限公司的信用差于股份公司,以至于人们

10、在进行创业时,即使是小规模的企业,仍然习惯选择股份公司这种公司类型。而且,股份公司(事实上与有限公司并没有实质差异的股份公司)也在不断地增加。” (新公司法 33 文 33 答 ,参见日本中小企业厅页http:/zaimu/kaisya/kaisyahou33/)而且“一直以来,作为资合公司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其区分并不如理论上那样明显。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于资合公司存在着不同与传统认识的需求。近来来,国民经济生活中出现一种公司设立时设立其为由股东大会和董事组成的最基本形式的公司,设立之后根据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相应地变更为董事会设置公司或会计参与(会计参与制度是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作为公司的机

11、关和董事等共同制作计算文件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证股份公司计算文件的正确性。会计参与,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它与公司的规模无关,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设置(日本新公司法第 326 条第 2 款) ,而且,会计参与不仅仅是负有制作计算文件的义务,还负有单独保存计算文件并向股东、债权人开示的义务。其主要机能在于:第一、防止董事、执行董事等对计算文件进行虚假记载,提高对于计算文件记载内容正确性的信赖;第二、由于专业人士参与制作公司计算文件,这减轻了董事、执行董事等制作公司计算文件及向股东进行说明的工作,使得董事、执行董事等可以更加专心经营。参考相泽哲编注:一问一答 新公司法 ,商事法务株式

12、会社,XX 年 7 月 25 日,第 1920 页。 )公司或监事设置公司或监察人设置公司等公司形式的倾向。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进行统一就是为了适应这种趋势。具体来说,就是在废除有限公司法的基础上,允许股东人数自由、董事会及监事的设置自由的股份公司存在。 (相泽哲编注:一问一答 新公司法 ,商事法务株式会社,XX 年 7 月 25 日,第 13 页。 ) ”将合同公司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一并作为持分公司并在“持分公司”一编中进行统一规定。(二)合同公司的设立任何公司的设立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合同公司的设立也不例外。但是,合同公司作为一种利于中小企业创业的组织形式,其在设立上有着不同于其他公司

13、类型设立的特点。1.合同公司的设立条件日本新公司法第 575 条第 1 款规定:“设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同公司(统称为持分公司 ) ,欲成为股东者必须制作章程并经全体署名或签名盖章。 ”(1)合同公司的股东a.股东人数及股东资格。日本旧公司法虽然承认一人股份公司及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存续,但并不承认一人无限公司及一人两合公司的设立与存续。比如,日本旧商法第 94 条就规定,无限公司股东为一人时公司解散。对此,日本新公司法第 641 条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持分公司仅在股东欠缺时才发生解散,而非在人数变为一人时就解散。合同公司作为持分公司的一种,自然也可以为一人股东。日本新公司法

14、之所以要做出与日本旧公司法不同的规定,是因为“持分公司虽然属于人合公司,但在通过股东的加入和持分的部分转让,股东仍然能够变为复数与这些能够以一人股东的意思来决定上面,其与股份公司及有限公司并没有区别。为了使持分公司更容易存续,即使持分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持分公司也不宜解散。” 。另外,根据日本新公司法第 576 条第 4 项、第 598 条的规定,法人不但可以成为有限责任股东,而且也可以成为无限责任股东。也就是说,作为合同公司的股东,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b.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的出资价额不为合同公司的登记事项,但业务执行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或者代表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

15、所为登记的事项。 根据日本新公司法第 575 条规定,合同公司、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通称为“持分公司” 。 “持分公司” ,日文原文为“持分会社” 。在日本公司法中,分别以“株式”和“持分”来表示股东在股份公司与持分公司中的出资单位。本文将前者译作“股份” ,以与我国的传统成为相一致;而将后者直译为“持分”以表示区别。 相泽哲编注:一问一答 新公司法 ,商事法务株式会社,XX 年 7 月 25 日,第 182 页。 日本新公司法第 914 条。篇二:日本版买卖合同中英文版IssuedDec. 16, 1965Amended Jul. 13, 1971 Amended Mar. 16, 1977

16、Amended Sep. 9, 1993Amended Nov. 2,1999The Documentary Committee of The Japan Shipping Exchange,Inc.日本航运交易所文件委员会MEMORANDUM OF AGREEMENT协议备忘录421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By:Title:职务/头衔IT IS THIS DAY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Sellers 1 2 3 4 5 6 7 8 By: Title:职务/头衔referred to in Box 1 (“the Sellers”) and the Buyers referred to inBox 2 (“the Buyers”) that the Sellers shall sell and the Buyers shallbuy the Vessel named in 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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