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二手房买卖借款合同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8881992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30.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证二手房买卖借款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无证二手房买卖借款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无证二手房买卖借款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无证二手房买卖借款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无证二手房买卖借款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无证二手房买卖借款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证二手房买卖借款合同(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无证二手房买卖借款合同无证二手房买卖借款合同篇一:房屋买卖协议(借款)房屋买卖协议甲方(卖方):王志坤 身份证号:乙方(买方):吉林申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协商,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此房屋买卖协议1. 甲方将位于农安县开安镇王义商贸区项目 8 号楼XXX 室与 XXX 室,建筑面积为 XXXX 平方米,单价为 XXXX 元/平方米,出售给乙方。2. 上述房屋总价款为:XXXXX 元。3. 上述房屋款项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4. 甲方自此协议签订后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5. 上述房屋买卖发生的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6. 上述房屋系甲方由农安蓝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2、司以抵账形式够得,建筑面积按最终主管部门实测为准。7. 甲方按照此房屋买卖协议规定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上述房屋没有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存在,确保乙方能顺利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另,乙方有权转让上述房屋。8. 甲方保证乙方入住上述房屋时,水、电、燃气、供暖等房屋使用功能顺利实现,如不能顺利实现,则视为甲方违约。9. 甲、乙双方约定违约金,违约金额按上述房屋总价款的 35%计算。10. 甲、乙双方如在此房屋买卖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解决。11. 此房屋买卖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订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与相关管理部门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吉林申

3、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协议签订地点: 日 篇二:以买卖房屋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的约定的效力问题以房屋买卖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物的约定的效力问题 欧阳某某诉上海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裁判要旨根据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对于抵押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流质条款。当事人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而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保证。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此种方式并不适用担保法中有关抵押流质条款禁止的规定,亦不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性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此种形式系为了变相规避有

4、关禁止流质条款的适用,还需对其进一步进行制度规范。 基本案情XX 年 1 月 10 日,欧阳某某与上海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约定欧阳某某向上海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5000 万元,年息 24%,期限一年。次日,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约定欧阳某某以 5 千万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张杨路的某商铺。当时约定的借款期满时未能偿还本金利息的,则借款本金转化为购房款,双方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协议到期后,该公司未偿还本息,也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欧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件争议焦点作为保证借款协议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

5、,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于 XX 年 1 月 10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履行。协议约定若该公司未能到期足额偿还本息,则双方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见,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未按约履行借款协议的相应后果,具有保证借款协议履行的性质。现该公司未能到期偿还本息,故应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该公司以涉诉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因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已过合同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合同撤销,法律上有严格限制。本案中,尽管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保证借款协议履行的性质。但是,借款协议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了

6、明确约定。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独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篇三:二手房贷款不成导致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应对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卖方已经申请银行按揭并按照按揭公司、银行要求提供了全套按揭所需资料。但是由于限购限贷政策出台,由于国家贷款规模控制、房贷额度不足、银行当年的房贷授信额度不足等原因,最终导致买方的贷款申请未被批准,在按揭不成情况下,各方如何应对?一、贷款不成属于什么情况?不可抗力,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均由规定。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7、,从法理上讲,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它必须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二是它必须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三是它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不可抗力的事件有地震、海啸、战争等。 “限购限贷政策”不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一般情况下,法律界对此已经达成共识,即通常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在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8、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商业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或与之关联的某一方的原因导致的风险,如款式过时,价格过高,质量投诉,商业机密泄露都属于商业风险。XX 年 7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

9、、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限购限贷政策”的出台,导致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不同于以往,贷款不成是由于政策、银行等反面的原因,亦即非因“交易双方中某一方” 的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因此,贷款不成情况下,大多数时候,可以使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二、贷款不成情况下,是否首先要看合同约定?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能够对“贷款不成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双方买卖合同中如何对此进行约定十分关键,不同的约定对买卖双方产生的不同影响。判断买方是否需

10、要承担由于贷款政策调整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首先需看合同条款中对按揭手续不能办理该如何处理有没有约定。在实践中,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得很清楚,即如果按揭贷款不能办理,则购房者需自筹资金支付剩余购房款,否则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有类似这样的约定,则购房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岳某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悉数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提交按揭资料的时候更是全面准确,个人征信良好,但其 200 万贷款仍然没有被银行批准,面对这一状况,岳某请中介公司做工作,希望能够和卖方解除合同、退定,被卖方拒绝,无奈之下在笔者处寻求帮助。笔者代理该案诉诸法律,

11、二审法院认为,银行房贷政策调整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控,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均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的。本案中,银行未能向岳某提供 200 万元贷款,并最终导致岳某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进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岳某对此并无过错。且涉案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即使岳某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房款义务、不得因房贷政策调整而免除其违约责任等内容。出卖人赵某主张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经一二审之后,岳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支持。三、贷款不成,构成情势变更情况下,如何处理?并非所有贷款不成都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因为贷款不成构成情

12、势变更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无约定;如前所述,买卖合同未对“贷款不成如何处理”进行约定。2、非因买方的征信问题导致;如果买方贷款被拒,是由于其自身银行信誉度较差、个人征信系统不良记录所致,则不应列入情势变更范畴之内。3、贷款不成严重影响买方履约能力;贷款不成情况下,导致了买方改变付款方式、自筹资金大幅度增加。构成情势变更情况下,显而易见,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贷款不成,属于银行房贷政策原因,而银行房贷政策调整应当归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这一情况下,根据合同法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3、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3 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人”究竟是买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还是卖方没收定金解除合同理据不足?买卖合同履行陷入僵局,买方或者卖方如何通过主张权利解套?在目前全国范围内限购限贷政策尚未解禁情况下,此类问题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将大量出现,结合不同的合同约定

14、,找准法律依据,准确分析,正确把握,才能够有的放矢地做出公平处理,才能够确保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篇四:名为房屋买卖合实为借款纠纷法院如何认定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纠纷法院如何区分乔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及一些放高利贷的个人利用房屋买卖合同担保贷款合同的情况越发常见。实践中,他们常见的做法是让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款收条、借款收条等,然后将签订过程中的全部凭证收走,借款人留存的只有借款,无其他证据。在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往往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收据等要求过户,而此时因借款人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的事实,法院在证据规则

15、下通常会支持过户的要求。 基本案情乔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甲方(乔某)将本人名下位于上海桂林路某房屋出售给乙方(张某) ,总建筑面积 230 平方米;双方协商的成交价为人民币柒佰万元;甲方保证在收到房款后 20 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交付乙方,并在收到房款后 30 日内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落款日期显示为 XX 年 1 月 11 日。XX 年 1 月 5 日乔某在上海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其子乔某某代理办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等一切事宜。乔某于 XX 年 1 月11 日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张某给付的房屋价款人民币柒佰万元,房屋地址为上海桂林路某房屋。后因乔某某拒绝

16、办理过户手续,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乔某辩称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借款提供担保,且未收到房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争议焦点乔某是买卖房屋还是用房屋未借款提供担保,乔某是否收到房款。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庭审中提供了他人代为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双方签订的签合同等证据,乔某在庭审中申请了证人王某、赵某等出庭作证。其中赵某作证称:其与乔某是朋友,因所经营的公司缺少流动资金,通过朋友向上海某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因其每月抵押担保,所以找到乔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为赵某借款提供担保。期间根据担保公司要求,乔某办理了公证手续,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等。但是,乔某并未收到房款,这笔钱经查是打入了赵某司机王某的银行账户,乔某与王某并不相识。另王某作证称:其确为赵某的司机,有一天赵某打电话,告知需要用其农业银行的银卡号做贷款转账。当晚,王某便将卡给了赵某,其并不认识乔某。针对上述证据,法院作以下评判: 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乔某出具了内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