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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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装修合同无效装修合同篇一:浅谈装饰装修合同的无效问题【干货】你真的懂装修套路吗小编最近接触一个案件,案情十分的简单,市民王先生想开一家咖啡吧,盘下铺面以后请来了附近档口的廖老板对铺面进行装修,廖老板的公司是做家装工程的,公司就开在王先生的附近,看成廖老板一脸人畜无害的样子,王先生想也没想就跟廖先生签了装饰装修合同,然而工程交付的日期却一拖再拖,工程质量也突破了王先生可以承受的底线,店铺里弥漫着酸爽的甲醛味,在与廖老板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将廖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廖老板承担违约责任。在起诉的过程中王先生发现廖老板的装修公司根本就没有营业执照,所谓的廖老板其实只是个包工头,知道真相的王先生认为廖老板

2、存在欺诈的行为,更加坚定了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决心,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给了王先生一记响亮的耳光,法院认为:“由于廖的装饰装修公司没有涉案的工程资质,因此廖工头以其公司名义签订的涉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既然合同无效,廖工头也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还需要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向廖工头继续支付价款。小编想到家里正在装修的房子立马就不淡定了,工程队是老妈在外面找的,没有资质,虽然也签了合同,然并卵,今年能不能在新房里过年完全只能看工头的心情了。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法院也正是基于该条规定判定合同无效的。那么本案中王先生与廖工头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小编认为本案的涉诉合同应当属于“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是指为使住宅室内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建设工程质

4、量管理条例第 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第 2 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 45 条规定:“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根据上述三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两个阶段,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主体是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与装修施工

5、方) ,而王先生与廖工头签署的合同明显属于后者。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45 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一致,那么根据逻辑分析,对于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即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自行委托施工方对室内进行装修装饰)合同则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通过参考各地法院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立法上已倾向于家庭住宅室内装修合同的效力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6、(京高法发【XX】245 号)第6 条规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一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一般不予支持。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苏高法审委【XX】26 号)第 1 条规定:“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3)江苏省高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XX 年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第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合同

7、纠纷的法律适用。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对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处理。 ”(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XX 会议纪要 (鲁高法【XX】243 号) “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四) ”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 XX 年 3 月 5 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除了参考各地法院的法律规定,小编还想利用

8、朴素的法理学知识对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家之所以严禁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建筑活动,是因为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在现阶段由于管理水平有限,我国只能通过施工资质这条红线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所设计的,该特殊性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对于技术资质的要求很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会给工程质量造成巨大的风险,进而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对于技术资质要求没那么高的建筑施工活动是否可以不适用解释关于合同效力无效的规定呢?就比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为了证明小编的想

9、法,小编设计了一个简单的推理公式,在对于工程施工的技术资质要求方面:“建设工程”X“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在工程施工技术资质要求方面低于“建设工程”的 X 可以不适用解释的规定,那么比 X 的技术资质门槛更低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当然也就不用受到该条规定的约束。小编首先想到符合条件的 X 就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的技术资质要求方面:“建设工程”“农村建房施工工程”“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83 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80 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

10、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目前我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多以口头协议形式存在,对房屋的建造质量、工期等约定模糊,农村建筑队处于自发状态,上述情况在我国农村的广大地区普遍存在,且是由于我国行政规范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所造成的,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认定该种无资质建筑队所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具有效力的。那么,同样是在市场上普遍存在无证经营、无资质经营的状况,既然“农村建设施工工程”不会因为施工方缺乏资质而导致无效,那么在技术资质要求方面要求更低,施工安全风险系数更小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在合同效力方面也不应当受到施工资质的约束。随着家装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

11、为了压低成本,大量的家装企业存在无照经营的情况,通常由一个包工头召集一群零散的装修工人就可以展开施工,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从事家装的企业只要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绝大多数的家装企业达不到建设部制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如果法院仅仅依据家装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而判定该企业与业主签订篇二:不具装修资质 合同当属无效不具装修资质 合同当属无效 XX 年 3 月 15 日 A06:法治庭审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作者:丁孙莹 通讯员 孙超记者 丁孙莹 通讯员 孙超 本报讯 旅馆承包人老李把客房交给装修工头老姚进行装修改建,不到一月却纠纷不断。之后老李将老姚告上

12、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普陀区法院认为由于老姚不具备装修资质,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市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老李在法庭上说, XX 年 9 月他和装修工头老姚签订旅馆装修的装修合同 ,因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旅馆无法营业,为此要求老姚支付十天的违约金共计 37 万元。老姚却称,自己和老李签订过 内部协议书 ,自己在工程中花费了超过 31 万元,却只收到 12 万元工程款。为此反诉要求老李支付装修款 19 万多元。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涉及旅馆等装饰、安装工程应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由于老姚不具备相关资质,本案中无论 装修合同还是 内部协议书 ,均是无效合同。双方因合同取

13、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最终,法官依据装修质量审计鉴定报告判决老李需向老姚支付 67935 元。考虑到工程无法按时竣工的确给老李造成了损失,且双方都存在过错,应该分担责任,酌情确定老姚也应赔偿老李损失 1 万元,给这起闹剧划上了句号。 篇三:装修装饰工程合同虽无效,仍需要支付相应工程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虽无效,仍需要支付相应工程款【案件当事人】原告:上海 xx 公司(承包方) 。被告:上海 xx 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发包方) 。【案件介绍】XX 年 8 月,原、被告口头达成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上海市天宝路号 xx 室办公室。嗣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于 XX 年

14、10 月 8 日入驻上述办公室。在施工期间及完工后,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 152,610 元。随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XX 年 3 月 26 日,原、被告补签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其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口头约定、以决算审计为准。但是因为原、被告双方无法就原告已做工程量的工程款达成一致,经过原告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了审价鉴定。沪港公司出具了审价报告,结论为:1、无争议工程造价为 151,596 元;2、有争议工程造价,防水涂料和毛地板防火漆工程:被告主张原告实际并未做,该争议工程造价为 1,125 元;阳台定制铝合金门、隔墙及家具打磨工程:被告主张费用为其自行支付(附发票和收据) ,该争

15、议工程造价为 6,296 元;3、垃圾外运工程造价为 564 元。沪港公司鉴定人员出庭时表示,补充报告是重新制作的报告、以补充报告为准。 【法院审判】法院认为,因原告不具有装修施工资质,其与被告事实上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为无效。但是,鉴于系争工程已投入使用,可视为工程已竣工,原告可请求参照原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为经过工程造价,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应为154,663 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元,因此被告需要再支付余款 2,053 元。至于原告认为虽然被告支付了元,但是其中 24380 元是被告支付原告代购家具的费用。但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解读】装修装饰工程案件是法

16、院审理所有案件中份额比例较大的一种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注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双方是否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格?工程承包的方式是什么?实际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是否存在变更?工程款支付情况以及实际是否投入使用等。在我代理的工程案件中,多次出现承包单位实际上是不符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的规定的,并没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导致了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施工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发包方是不需要支付施工方的工程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如果工程质量合格的或者发包方实际入住使用的,仍需要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作者:上海 周律师)篇四:装修纠纷: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装修律师: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张雷律师按:建筑装饰工程承包方必须具备进行工程相应的资质,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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