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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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篇一: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王朝晖一、案例(一)案情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7 年 7 月被公司解聘。1997 年 8 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 300 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官。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遂诉至

2、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有人为,王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甲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对于乙公司的损失,由王某承担责任。另有人认为,王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甲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甲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应由于某赔偿乙公司的损失。二、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

3、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 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斤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三、学理分析代理是以“

4、他人之名义为他人对于第三人自己为意思表示,或为他人由第二人自己受领意思表示,因之直接使行为效力归于该他人之行为也” 。1 根据民法通则第 63 条的规定,代理就是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行为。2 这是就有权代理而言。一般来讲,代理就是以他人的名义而对第三人为的意思表示。代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述所说的有权代理,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另一种就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就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三是代理

5、权终上以后而为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第 4 8 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介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即在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此类合同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律之所以规定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代理也八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

6、,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该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3对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法律在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在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之后,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或者相对人在代理人予以追认之前撤销合同,使合同不发

7、生效力。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为了尽早结束合同效力不确定状态,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但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并不总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说,并不是所仃的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都只能是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才对其发生效力。理论上,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4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谨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5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狭义无权代理不仅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在表面上也

8、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得第三人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正是由于这一区别,导致了两者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结果。如上所述,因无权代理所订、工的合同,一般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除非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就是相对狭义无权代理而言。也就是说,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该合同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则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4 9 条规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订立之时,如果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有效。也即,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

9、同,产生和有权代理一样的后果。无权代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这些条件中最主要的是,札对人没有过错。如上所述,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不在于代理人有无代理权,而在于代理人行为是否具有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无过错。所谓相对人无过错,是指相对人不仅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上则无对相对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这样的代理,应为狭义无权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被

10、代理人是否追认。四、作者的观点在本案中,王某已被甲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其无代理权赴显然的。因此,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48 条的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土效力。但这仅是对一般的无权代理而言。在本案中,在王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在中国目前公章起巨大作用的情况下,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善意)王某是经过甲公司的授权,代理甲公司订立合同。因此,王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以其不知情、王某无

11、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乙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明确的是,王某使用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王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根据上述合同法第 48 条的规定,该合同在订立的时候就已经生效。甲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对该合同不追认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公司应当按该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其义务。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毕竟只是民法的某一具体制度,其价值和理念应当与民法最基本的价值与理念,即公平和正义所体现的精神和价值相一致,因此,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授权凭证的行为,不应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其根本原因是行为人行为的严重违法性。代理人

12、在主观上通常具有恶意,此时由无过错的本人替主观上具有严重恶意的代理人承担责任,难谓公平。而且,代理人行为的严重非法与民法所应倡导的正义和补会的公序良俗发生严重冲突时,是让表见代理成立还是归于无效,实际上是在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牺牲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还是为保护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而牺牲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两者之间进行取舍,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无疑要让位于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6 因此,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应当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我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确定,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善意相对人没有义务也没有可能去一一了解代理人是否有代

13、理权,如果法律强求相对人必须对代理人的代理权进行了解,必将增加交易成本。那么将导致代理制度的虚设,人人不愿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法律在确认表见代理制度的同时,即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无权代理人的保护。如果代理人的行为侵犯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或付代理人进行惩罚。当然,法律在肯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时,侧篇二: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限刘志永律师: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限本期介绍: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

14、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而在房屋买卖中,与受委托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审查委托权限。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大连 刘志永律师】作客专栏组,为我们讲解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遇到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时,代理人被授予的权限问题。访谈嘉宾:刘志永律师,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十三年国家法官。业务能力特别见长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劳动法等。法律咨询:130-5271-5456 (咨询请说明来

15、自法律快车)访谈内容:1、法律快车:刘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刘志永律师: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2、法律快车:刘律师,您能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吗?刘志永律师: XX 年初,王先生想把自己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但因工作较忙经常出国,为方便起见,于是把房屋钥匙和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内弟张先生代为办理。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一位刘先生看完该套房屋后对房屋的位置、价格非常满意。他认为张先生是业主王先生的内弟,又持有房产证的原件,应当有权出售房屋,便于 XX 年 8 月 25 日和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付了定金 5

16、 万元。五天后,业主王先生回国后认为出售价格太低,拒绝履行合同。XX 年 9 月,购房者刘先生便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履行合同,交付房屋。3、法律快车:刘律师您认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具备什么内容?刘志永律师:需要有委托合同,并且有相关的委托权限,委托事项。4、法律快车: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刘志永律师: XX 年 3 月,法院最后判决认定:业主王先生拒绝履行合同是合法的,购房者刘先生诉请业主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予支持,但法院要求退还刘先生支付的定金。5、法律快车:您认为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刘志永律师:本案中,王先生并没有委托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因此,张先生无权与刘先生签订购房合同。6、法律快车:通过本案,您想对友提供什么意见?刘志永律师: 消费者在实际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果遇到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时,应该让代理人出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看清楚委托事项,问清过户时业主是否可以亲自办理,否则,就必须要提供委托公证书。7、法律快车: 再次感谢刘志永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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