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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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名合同例无名合同例篇一: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sales contracts )买卖合同 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 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赠与合同 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揽合同 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

2、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技术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保管合同 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仓储合同 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 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 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3、同居间合同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种类在当前,无名合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合同:(1)我国其他有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合同。这方面的法律既有综合性的法律,也有某类合同的单行法律。例如,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合同(协议) ,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等。(2)虽实际存在,但尚待法律来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并在各自

4、适用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件还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目前并没有对其立法。如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港口作业合同、悬赏合同、联营合同、培训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期货交易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都需要将来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上述合同中,有的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合同中有的没有必要制定的专门的法律,可以在有关法律中加以规定。(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 根据上述规定,无名

5、合同应当适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1 合同法有关规定即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作为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用于各类合同。因此, 合同法分则规定之外的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同时,无名合同按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例如,借用合同在适用总则的同时,由于与租赁合同最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无偿的(借用) 、一个是有偿的(租赁)等,所以,可以参照适用分则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借用金钱的,应参照适用借贷合同的规定) 。再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仅指狭义的出售或者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土地使

6、用权租赁或者出租合同可以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还如,邮电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港口作业合同、培训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理发、照相等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服务行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2 合同法之外有关可以适用于合同并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法律就无名合同而言,这些法律既包括有关合同的单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 ,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顾对某类合同进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如主要规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业法等。篇二:试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原则试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市场主体之间集中表现在对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义务的承

7、认与交换。在交换和给付过程中,被市场主体所接受并经常采用的形式就是契约即合同,现实的市场经济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其中,一定数量的合同,是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有名合同以外的无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这些合同不仅内容复杂、法律关系多元、重叠交错,而且突出表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难度较大,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易平衡 BR裁判结果难以统一。因此,研究探讨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原则等问题,并得出必要的结论,已成为正确处理无名合同案件的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同时,在立法上,对调节市场经济关系,规定市场主体的商事行为具有现实意义。一、无名合同的概念、类型及范围

8、 1、关于对无名合同概念的理解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概念未作规定,而学理上对无名合同概念的理解多出于与有名合同之比较而言。有的学者将无名合同概念归总为“其余法律未列举名称的合同为无名合同”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列举名称的合同近 40 个。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 8 条列举了 9个合同,并在第 2 章中对所列举的 9 个合同的订立要件、履行规则及违约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其他几部合同法也采用了同样的体例加以规定。由此,笔者认为,无名合同概念应表述为“法律未规定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为无名合同或称非典型合同” ,这种表述与我国现行合同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同时也体现了立法的本意不仅仅是列举合

9、同名称,重要的是对列举名称合同的调整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使这些合同成为法定的典型合同,从而使之与无名合同区别开来。这个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对其未作规定,适用法律上与有名合同不同。如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产生的出租汽车承包运营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即是经济合同法未规定名称的无名合同。这里应当说明的是:西方法学界一般将有名合同定义为“法律规定合同名称的合同” ,不涉及法律是否规定有名合同的内容。这种理解的基础,源于“契约自由” 、 “意思自治” 。在我国改革开放条件下,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活动秩序,有必要在法律上对有名合同既规定合同的名称,也规定合同的内容。据此,可以认为,从与有名合同对应的角度上

10、理解无名合同的定义,更加重了探讨无名合同,正确适用法律的意义。2、关于无名合同的类型 法律未规定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是无名合同,笔者认为此概念已经很周延。但哪些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尚须进一步探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中所涉及合同的种类,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无名合同的类型加以界定。这对于更加深入地了解无名合同的特征,正确适用法律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对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进行圈定。我国现行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合同名称的有 37 个合同,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对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的17 个典型合同。但是,经济合同法在第 8 条中列举的 9

11、个最常见、最广泛的典型合同中不包括联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 27 条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第 53 条关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及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联营合同、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其名称、调整范围及平衡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处理原则,使之更符合典型合同的法律特征。 因此,联营合同、农村承包合同应圈人有名合同之范围。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合同也应属有名合同。其

12、次,分析无名合同的类型。无名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法律将典型的常见而广泛应用的合同加以明文规定,使市场经济主体对自己的经济行为所能产生的后果及纠纷事先可以预见、预防,使合同订立得更加规范,并注意合同的成立要件,以使订立合意之初的“一定的经济目的”得以实现。无名合同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和扩充的合同。法律不可能把全部的可能发生的合同都用明文规定下来。从数量上看,诉讼到法院的有名合同类案件约占全部合同纠纷案件的 70,无名合同类案件约占30。但从个体合同种量上比较,就已发生的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的种量上大致相同。由于无名合同具有主体多元,标的物广泛又不断充新、法律关系复杂、元相应的法律规定

13、,类型不断增新之特点,所以有必要对无名合同的类型进行概括地划分,以便有针对性的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根据司法实践中对无名合同概况的了解,无名合同可以划分为 4 种类型:(1)纯无名合同 其特点是,不仅法律未列举其名称,而且其内容部分与有名合同的构成部分均不同,且法律关系单一。如团体就餐合同、承办体育比赛合同、演出合同等。其合同内容完全由合同主体协商约定,在合法的情况下,一经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2)准无名合同 其特点是,虽然法律未作规定,但国家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对其合同名称、调整范围、实体处理规则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同时具备纯无名合同的全部特点。如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

14、行政法规中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级别效力的一般原则,准无名合同应当限制在国家法律无规定,国家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合同范围之内。其中应当包括最高法院针对审判中出现的非典型合同所作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合同名称、调整范围及具体适用法律原则的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对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国务院又颁布该合同的具体条例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更加具体地将合同名称、调整范围等作了规定,此属有名合同而非准无名合同。因为根本的条件是法律对此种合同有规定。(3)混合合同 其特点是,合同的构成是由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条款或有名

15、合同条款与无名合同条款的结合所成立的合同。这类无名合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两个以上有名合同构成条款的结合,另一种是由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构成条款的结合。如在技术市场中出现的最常见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同法对技术转让合同的名称、合同条款及法律责任均规定得明确而具体。但在实践中由于合同主体双方追求的利益不同,故权利义务关系设定复杂,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为了保证受让方掌握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能够销售,同时要求转让方提供能生产产品的模具,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劝口工承揽等合同条款。虽然都是有名合同构成成分的结合,但因各有名合同法律特征不同,适用法律上亦有所不同,自属无名合同之范围。在有

16、的技术转让合同中还订有企业承包经营、利润分成的条款。其特点是以有名合同为主,同时设定了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条款。此种混合合同的难度在于确定可适用的相应法律与法律原则,以求平衡法律适用上的冲突。(4)对向联立合同 其特点,是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合同,也称“契约之联立” 。此类型无名合同的订立有 3 种情形:单纯结合 通常是因同一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使相互元实体牵连的合同在外观形式上相结合。如甲乙双方订立计算机络工程合同,出于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履行合同整体质量的原因,其中还设立了软件开发合同、硬件设备购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篇三: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屈茂辉)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屈茂辉 湖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上传时间:XX-6-7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未设特别规定的合同。从法制史和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合同的有名或无名,纯粹是成文法文化的产物;在英美法系,合同法本为判例法,自然没有合同的有名或无名之区分。如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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