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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合同装修后拖欠无合同装修后拖欠篇一:装修纠纷:安装合同履行完毕,遭遇拖欠工程款应如何维权?装修律师:安装合同履行完毕,遭遇拖欠工程款应如何维权?张雷律师按:双方当事人签订安装合同,工程竣工后应,理应结算工程款,如果对方拖欠工程款,应该如何维权? 案例分析: XX 年 07 月 08 日,五金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 ,约定由五金公司承包三建公司承接的向海饭店北楼门窗工程,安装进场日期为 XX 年 07 月 08 日,确保 XX 年 11 月 30 日完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93,元,同时注明以建设单位确认的平方米单价为五金公司的最终结算,最终结算按现场面积计算支付金额,五金
2、公司现场负责人为潘某,三建公司现场负责人为陆某。合同同时对产品材质、双方职责、承包范围、产品保护及质量要求等进行约定。潘某、陆某分别作为五金公司、三建公司经办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张雷律师:五金公司与三建公司就向海饭店北楼门窗工程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无悖,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XX 年 10 月 10 日,三建公司现场工地班组负责人张某在五金公司出具的金额为 217,元的向海饭店北楼门窗工程结算单左下角注明:“该项目已施工完毕,工程量、施工质量待项目部其他人员核实、验收” 。 因五金公司认为三建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现五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3、217,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延迟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五金公司表示除合同约定工程款 193,元外,增加工程量部分无法提供单项签单等相关证据,并不对此申请工程审价。(张雷律师按:在三建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竣工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虽然五金公司诉称工程量有所增加,但其未能提供工程量增加的相关证据,故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仍应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193,元。 )三建公司为证明其已支付工程款 160,658 元的观点,提供均有“江海”签名字样的领取金额分别为 58,000 元、50,000 元、22,658 元的三张支票存根及金额为 30,000 元的支款凭单(日期为 X
4、X 年 12 月 25 日)。五金公司表示因江海本人有固定业务,可以五金公司名义在外承接工程,接来的业务由其经办,江海作为经办人,有权负责协调合同关系、收取工程款等所有事项,三建公司称由江海领取的所有款项,五金公司均未收到。江海对上述款项辩称其与三建公司现场负责人陆某是同乡,双方有其他业务往来,上述钱款均与本案工程款无关,且其中 50,000 元支票被银行退票,至今未收到。 (张雷律师:江某收取相关款项行为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江某作为五金公司方的经办人在涉案合同落款处签名,在五金公司与三建公司未对收款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严格约定的情况下,发包方将款项支付给江某,也符合目前建筑市场的惯例,因此,在实
5、际付款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江某收取的款项为工程款,即三建公司已经履行了向五金公司的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三建公司支付五金公司工程款 50000 元以及工程款 5000 元的利 息(自 XX 年 10 月 8 日起算,至三建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XX 年 06 月 25 日 篇二:装修纠纷: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装修律师: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张雷律师按:建筑装饰工程承包方必须具备进行工程相应的资质,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系无效合同,一方拒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如何维权?以一起典型
6、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评析 XX 年 10 月 18 日,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装修公司为业主公司进行沐浴城改建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 ,预算价款为 500 万元,承包方式为装修公司包工、包料,工期自 XX 年 08 月 20 日至 XX 年 12 月 10 日止。合同约定,因业主公司原因造成停工、误工等造成两个工作日以上延期的,工期顺延,并由业主公司补偿经济损失。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双方约定:自施工合同签订日起,业主公司每日支付工程款中人工费万元;从 XX 年11 月 01 日起,业主公司每日支付工程款中人工费 1 万元;在施工总量达到 150 万元时,业主
7、公司另行支付工程款总额的 10(10 月 25 日前) ;在施工总量达到 300 万元时,业主公司再支付工程总额的 15(11 月 15 日前) ;在竣工验收完毕后时,业主公司必须支付 150 万元,作为工人撤散,材料供应商安定等费用(12 月 10 日前) ;剩余款项自XX 年 12 月 10 日开始,业主公司每周支付 1 万元;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XX 年 01 月底累计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80,于 XX 年 04 月 28 日之前累计支付总造价的 95,此工程竣工一年后付清余款(保修金 5返利给业主公司) ;装修公司承诺对此项目最终决算价下浮 2。关于违约责任,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约定,
8、由于责任方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等工,责任方承担对等费用,并按合同决算总价 5作为赔偿金。(张雷律师:合同双方着重约定了付款方式,该条款约定的绝对日期和相对日期对施工方较为重要,如果业主业主公司迟延付款,则装修公司可以停工并顺延工期。因此,工期是装饰装修案件中比较重要的因素,可能产生顺延,也可能产生迟延竣工等情况,是把双刃剑,同时约束着双方当事人。 )XX 年 08 月至 09 月,装修公司进入工地进行了施工。XX 年 10 月 15 日,业主公司实际负责人周先生在一份现场签证单上签名,表示对工程款按实结算。XX 年 11 月 01 日,装修公司向业主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认为业主未按合同履行付款
9、义务,造成装修公司拖欠材料款、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工程进度缓慢。装修公司要求业主公司在 XX 年 11月 02 日前必须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55 万元,窝工损失费万元,业主公司应承担工期顺延的责任。装修公司保留向业主公司追讨 25 万元违约金的权利。(张雷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公司未按时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业主公司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装修公司要求业主公司支付其已经确认了的工程款、材料款及人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XX 年 04 月,系争工程所在地房屋的产权人客车公司与业主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将业主公司经营场所查封,系争工程未能竣工。此后法院判决客车收回包含系争工程的房屋,客车公司补偿
10、业主公司 700 万元。 (张雷律师:本案中,装修公司可否因系争工程所在房屋被客车公司收回,而要求追加客车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因业主公司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是否顺延工期,是否可以主张业主承担责任。 )XX 年 05 月 14 日,业主公司的工地代表在系争工程费用汇总表签字确认。该汇总表载明:系争工程主体结构和装饰工程金额 1,868,元、拆除工程 210,049 元、合同外现场签证工程 178,015 元、现场半成品钢件及原钢材料 50,元、现场其他材料 280,050 元、总费用合计2,612,781 元,人工费为 371,元。 XX 年 02 月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
11、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于 XX 年 10 月 18 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 ;2.业主公司给付装修公司已经发生的工程款和材料款 2,612,781 元、人工费 371,元、赔偿金 250,000元,共计 3,234,元。另法院查明装修公司没有进行系争工程相应的资质。(张雷律师:业主公司与案外人的租赁合同纠纷中,生效判决虽然确定业主公司将包含了系争工程在内的房屋归还客车公司,但客车公司对业主公司亦作出了相应的补偿,装修公司要求追加客车公司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装修公司基于与业主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与合同关系之外的民事主体无涉。虽然业主公司对总工程量的价款进行了确认,
12、但装修公司并无相应的资质,所以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具体适用。 )最后,法院认为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签订的合同,因装修公司无相关资质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应属无效。判决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于 XX 年 10 月 18 日签订的建设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业主公司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材料款 2,612,781 元、人工费 371,元;其余诉讼请求(赔偿金) ,不予支持。(张雷律师:因为合同无效,所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损害赔偿条款都是无效的,装修公司不能据此主张业主方赔偿违约金。客车公司的介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装修公司本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因为合同无效,所以解除权也就不存在了。 )XX 年 06
13、 月 25 日 篇三:装修纠纷:安装合同履行完毕,遭遇拖欠工程款应如何维权?装修纠纷:安装合同履行完毕,遭遇拖欠工程款应如何维权?张雷律师按:双方当事人签订安装合同,工程竣工后应,理应结算工程款,如果对方拖欠工程款,应该如何维权? 案例分析: XX 年 07 月 08 日,五金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 ,约定由五金公司承包三建公司承接的向海饭店北楼门窗工程,安装进场日期为 XX 年 07 月 08 日,确保 XX 年 11 月 30 日完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93,元,同时注明以建设单位确认的平方米单价为五金公司的最终结算,最终结算按现场面积计算支付金额,五金公司现场负责人为
14、潘某,三建公司现场负责人为陆某。合同同时对产品材质、双方职责、承包范围、产品保护及质量要求等进行约定。潘某、陆某分别作为五金公司、三建公司经办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张雷律师:五金公司与三建公司就向海饭店北楼门窗工程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无悖,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XX 年 10 月 10 日,三建公司现场工地班组负责人张某在五金公司出具的金额为 217,元的向海饭店北楼门窗工程结算单左下角注明:“该项目已施工完毕,工程量、施工质量待项目部其他人员核实、验收” 。 因五金公司认为三建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现五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217,元及按中
15、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延迟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五金公司表示除合同约定工程款 193,元外,增加工程量部分无法提供单项签单等相关证据,并不对此申请工程审价。(张雷律师按:在三建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竣工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虽然五金公司诉称工程量有所增加,但其未能提供工程量增加的相关证据,故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仍应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193,元。 )三建公司为证明其已支付工程款 160,658 元的观点,提供均有“江海”签名字样的领取金额分别为 58,000 元、50,000 元、22,658 元的三张支票存根及金额为 30,000 元的支款凭单(日期为 XX 年 12 月
16、 25 日)。五金公司表示因江海本人有固定业务,可以五金公司名义在外承接工程,接来的业务由其经办,江海作为经办人,有权负责协调合同关系、收取工程款等所有事项,三建公司称由江海领取的所有款项,五金公司均未收到。江海对上述款项辩称其与三建公司现场负责人陆某是同乡,双方有其他业务往来,上述钱款均与本案工程款无关,且其中 50,000 元支票被银行退票,至今未收到。 (张雷律师:江某收取相关款项行为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江某作为五金公司方的经办人在涉案合同落款处签名,在五金公司与三建公司未对收款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严格约定的情况下,发包方将款项支付给江某,也符合目前建筑市场的惯例,因此,在实际付款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江某收取的款项为工程款,即三建公司已经履行了向五金公司的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三建公司支付五金公司工程款 50000 元以及工程款 5000 元的利 息(自 XX 年 10 月 8 日起算,至三建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XX 年 0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