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的合同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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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合同的合同要约政府采购合同的合同要约篇一:论政府采购合同论政府采购合同【文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然而,在 实践过程中,政府采购合同的从合同签订主体、订立程序、效力、责任承担到救济等方面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因此,有必要,将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进行分析比较,以便更好的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 普通民事合同 法律适用引 言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政府采购法的诞生,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双重性质,致使政府采购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与合同法对普通民事合同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区

2、别,为使我们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人员更好的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文作者,粗浅的谈谈自己和想法。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概念、性质及法律适用。1 所谓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以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自政府采购合同诞生之日起,它就在法律性质、法律适用等等方面独具特色,令理论界和实务界困惑不解。在我国学界,学者们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主要形成了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行政私 1 王克稳著: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XX法合同说等诸多学说。所谓民事合同说,即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

3、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市场竞争机制,合同的内容以等价有偿和平等互利为基础。所谓行政合同说,即认为政府采购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某些特 2征,但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行为,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具有行政行为的许多性质,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所谓行政 3私法合同说,即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在形式上沿用了私法的法律模式,但是,又根据公法(行政法)的原理原则对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修正,所以被称之为行政私法合同,它既不同于普通的私法合同(民事合同) ,又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法合同(行政合同),而是介于公法合同与私法合同之间的、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一类特殊

4、的合同。在上述诸多学说中,笔者赞同行政私法合同说,因为民事合同说和行政合同说都只看到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性质或者行政属性,而没有看到它同时具有民事和行政双重性质。而将政府采购合同定性为一种具有行政和私法双重属性的合同也许能比较清晰地看清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合同从根本性质上说,是一种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合同。因此笔者认为,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总体适用合同法 ,但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 23 杨汉平著: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 ,西苑出版社 XX 年版 湛中乐、杨君佐著: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

5、载法制与社会发展XX 年第 3 期。二、从合同的主体、订立过程、效力、撤销等方面分析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不同。1、合同的签订主体:政府采购交易主体一方是政府机构、公营事业或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其他单位,另一方主体是不特定的供应商;交易对象是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交易行为可因交易对象之不同,而是买受、承包、租赁、委任等等。它与一般的私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不同主要体现在:第一,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共资金,主要是财政预算。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缴纳的税金和政府公共服务的收费。第二,与私人采购不同,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或维持公共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6、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是采购人与投标人,不应当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而非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若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只能作为采购人的代理人,而不应当是采购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的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要遵守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从这项规定中我们能看出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区别:普通民事合同遵循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核心是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竞争性。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在要约与承诺上不同主要体

7、现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不是普通民事合同的必经程序。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书虽然对采购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人提出。再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而不受合同法对要约撤回、撤销、失效的规定。如果投标人投标,采购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仅仅是要约邀请,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 。 投标行为的性质是一种要约,投标符

8、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它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投标人投标就是为了和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文件中包含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只要招标人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可签订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等等。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采购人同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条件,即接受该投标人

9、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3、合同的效力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无效的条件,认定主体和无效后处理结果。 政府采购法上没有特别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总体规定:1、无效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相关规定。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合同,而不包括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2、确认民事合同无效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拥有权力认定合同无效还是有效。3、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后的处理结果,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特别规定,即采购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的,撤

10、销合同,也就是尚未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为相对无效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的,确认其有效并允许其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通过民事赔偿责任去解决。这一点应与合同法的规定要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合同的撤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可撤销的原因,这些原因和条件主要是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而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是不会基于这些原因自愿地请求撤销合同。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三方也无权申请撤销合同。若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11、申请撤篇二:采购基本合同档案编号:_合同编号:_采购基本合同 甲 方:东莞市三诚嘉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注册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美景西路 157 号村 联系电话:0769- 乙方(公章): 代 表 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三诚嘉机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本合同是旨在为甲、乙双方确立并维护相互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在合作 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减少合作过程中的争议、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而订立的基本买卖合同,具体的合同标的、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交易内容双方将通过附件或采购订单的方式确定。本合同的签订

12、及生效,是乙方成为甲方合格供应商的必要条件之一。甲方保留增加、修改或取消合同的权利,合同的增加、修改或取消经双方书面签订后正式生效。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对采购合同进行更新或修订。新的采购合同经双方正式签订生效后,原采购合同的效力正式终止。甲、乙双方确认经过平等协商、相互商讨,双方共同拟订了本采购基本合同。甲、乙双方均认为本采购基本合同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现,对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同意。合同正文第一条 【采购订单】采购订单是甲方向乙方提出交货要约的正式书面文件,乙方根据采购订单所载 的产品(或称“货物” )品名、规格型号、质量要求、数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等内容履行交付义务。除了将采购

13、订单原件直接送达乙方以外,甲方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将采购订单送达乙方;甲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采购订单送达乙方指定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的,视为正式送达,与采购订单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收到甲方采购订单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接受该采购订单。如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对乙方产品需求发生变化,甲方有权终止或改变已生效的采购订单,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向乙方采购的产品仅限于已通过甲方审核且在乙方经营范围内的产品,超出前述范围的产品必须通过甲方审核后才能纳入甲方采购范围。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向乙方采购前述范围以外的产品,则该采购行为无效,乙方应

14、立即向甲方进行书面反馈。为保持双方在响应速度上的竞争优势,乙方所要求的采购提前期及最小采购量标准不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出于产能评估或备料等实际需要,甲方可向乙方提供未来一段时间的采购订单预测信息。但该采购订单预测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得视为甲方对乙方的正式采购要约,甲方也不对该预测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第二条 【价格】甲方根据生效的采购订单中经双方确认的价格向乙方结算并支付产品货款;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甲方无须支付任何采购订单价款以外的款项。合同期间,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产品的成本分析清单,以显示货物的成本构成及主要原材料产地、品牌等供甲方参考。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报价具有竞争优势,不

15、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第三方所提供的产品报价及合法竞争情况下所确定的产品市场最低价。如乙方自行降价或向第三方提供更优惠的价格,甲方应同时享有降价优惠或更优惠的价格。甲方向乙方采购的产品发生较大幅度增长时,或乙方产品成本显著下降时,甲方有权要求与乙方协商调整价格。如因客观因素 (如产品原材料价格或人力成本大幅上涨等) 导致乙方成本显著上升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调整产品价格的要求,但乙方须给予甲方三个月的价格保护时间(价格保护期间产品价格保持不变) ,以便重新协商确定产品价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上调产品报价。第三条【样品】为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供甲

16、方验三诚嘉机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证,经甲方验证合格并书面确认接受的产品样品作为乙方产品的质量标准之一。除非另有特 别约定,否则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样品,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及时送交甲方验证确认;乙方未及时送交样品将承担与产品延迟交付相同的违约责任。如样品存在不能明显识别的缺陷,乙方应提前向甲方书面明确指出,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同意接受,否则即使甲方接收该样品,此缺陷也不在乙方产品质量责任豁免范围内。甲方提供的样品或确认同意的样品,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甲方的样品及相关信息,也不得将该样品用于甲方指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样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用于甲方指定用途以外的目的。第四条【包装】乙方的产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确保产品完好、储运安全,且便于识别。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根据产品特性,应采取防静电、抽真空等包装方式;外包装上必须贴有标签,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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