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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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政府采购,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篇一:浅谈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浅谈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洛南县政府采购中心 郝志雄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件,采购合同不仅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体现,也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见证,还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更是联系标中和标后两个阶段工作的纽带,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既有利于巩固招标采购成果,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至关重要。一、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过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采购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在采购阶段,采

2、购人或其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就是合同的订立阶段。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据笔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存在着“重采购阶段、轻合同履行”的情况。中标供应商确定之后,对于如何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何依法监督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合同争议等问题不够彻底重视。此外,由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个别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监管职能等基本问题也产生一些误解,出现一些误区。即:片面地认为合同履行就是普通的民事经济行为,不一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2、签定采购合同不够及时,缓慢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第 46 条明确规定

3、,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个别地方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采购人与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影响了政府采购员项目的实施进度。据实地调查,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 3 种情况:一是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够满意.二是供应商不能履约.三是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对于如何处理这类问题, 政府采购法只原则规定了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就如何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何种法律如何处理却没有具体明文的规定。3、所签合同与文件不一致,导致政府采购不完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相关事项认真签订,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采购

4、文件确定的所有内容,特别是招标项目和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具体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采购人与供应商没有完全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最常见的情形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所签订的合同与采购文件不完全一致。4、擅自变更合同当事人,影响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规定了两种可变更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到国家利益和

5、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当事人擅自变更货物的规格型号、追加的数量超过合同金额的、采购人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合同当事人往往认为,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属于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法对于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也未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对于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也难以进行依法处理,影响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5、合同验收不够严格,容易引起合同纠纷。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

6、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但在实务中,却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上不介入合同的验收,没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验收.使验收环节非常薄弱,由此导致质量问题.甚至引进合同纠纷。6、不及时报送采购合同,削弱了监管力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但目前个别地方尚未建立合同的备案制度,主要原因是受人员和保管场所的限制。一

7、些地方在付款时将合同作为申请付款的材料报送,在合同履行前,监管部门无法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就难以对合同进行跟踪检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变更合同,监管部门难以监督和管理。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建议和对策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杜绝管理漏洞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作实际,制定出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建议从四个方面加强管理:加强合同签订环节检查。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针对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满而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管理部门应就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进行严格检查,如果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责令重新采购;如果发现评审过程存

8、在问题,责令采购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如果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就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处理。 完善合同备案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对备案的合同文本进行登记、核查和保管。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合同当事人纠正。如合同实质性改变了采购文件的内容,应责令采购人重新签订合同。加强对履约过程的管理。检查的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是否依法进行合同验收等。特别是合同的变更,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9、。加强对违约供应商的处理。对违约供应商除追究其违约责任外,采购人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将其违约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统一采购合同文本,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由于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政府采购合同文本五花八门,其弊端显而易见。所以,建议上级业务部门尽快制定出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3、层层把关合同签订 严格执行采

10、购法规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政府采购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代理机构、公证机构、监督机构要通力合作,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宜。招标文件既定的实质性条款绝不能作改动,所签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采购人必须无条件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供应商不得有投机心理,不要抱有任何幻想,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建立严密的层层审核和责任约束制度,发现情况,随时告知当事人纠正,并及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最大效能。4、建立调解机制,处理合同争议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依约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仲

11、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争议条款可以表述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5、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作为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组织辖区内政府采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并实地考查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坚持学用结合,培养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人才。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是一项复杂而专业的工作,不仅要求工作人员懂得法律知识,熟知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尤其对合同条款的追加和调整要严格把关。特别要警惕那些以低价中标、再通过追加条款弥补损失的合同,以及随意改变和调整原中标项目的

12、行为。利用所学知识和法规,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为实现地方经济突破发展目标努力奋斗。篇二: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合同编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 (试行)文本 一般货物类采购单位(甲方) 采 购 计 划 号 供 应 商(乙方) 招 标 编 号 签 订 地 点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投标人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 质量保证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

13、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第三条 权力保证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2、货物的运输方式: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1、交货时间:、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

14、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5、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

15、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 第七条 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 ,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2、货物保修起止时间: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 (见合同附件)第八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1、资金性质:2、付款方式: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付款期限为甲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后7 个工作日内付款。第九条 履约、质量保证金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

16、比例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提交履约保证金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比例提交,待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2、乙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合计金额比例向甲方提交质量保障金,质量保证期过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50 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投标人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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