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止合同公示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8879729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X 页数:56 大小:46.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政府采购,中止合同公示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政府采购,中止合同公示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政府采购,中止合同公示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政府采购,中止合同公示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政府采购,中止合同公示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政府采购,中止合同公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采购,中止合同公示(5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政府采购政府采购, ,中止合同公示中止合同公示篇一: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摘要】为了更好地适用政府采购法第 50 条规定,本文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入手,阐述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和程序,并分析了政府采购法第 50 条的立法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采购合同;变更;解除;缺陷;完善政府采购法第 5O 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该条规定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对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该条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更好地适用政府采购法第 5O 条规定,有必要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和程序,政府采购法第 5O 条的立法缺陷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到底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前学术界争论不休,政府采购法施行后,尽管在第 43 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但实际上,由于该条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学术界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争论远没有结束.从立法论的视角

3、看,政府采购合同除了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外,还应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1)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主要是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通常集国家权力与经济权利于一身.较供应商占有优势地位,如果不从法律上对其加以制约,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强调适用合同法上的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等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强制关系,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协商的产物,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采购人要公平公正地对待供应商,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订立政府采购合

4、同;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应以善意,诚实的态度订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特别是供应商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2)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过程如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也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履行验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方面,也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也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二,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一)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政府采购法第 5O 条第 l 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从该条规定可以反推出政府采购法是允许采购人,供应商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只是不能擅自变更而已.既然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而合同 76 法规定,只要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是完全可以变更合同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另一方不承诺则不能变更合同.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无需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决定权既不取决于任何一方,也不取决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平等基础上自愿协商的结果.(二)政府采购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看,应当说

6、没有一个条文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作出规定,但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实质上是属于合同的终止原因之一,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第 5O 条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与合同可以变更一样可以解除.政府采购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协议解除,二是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三是法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意思自治原则在 民事合同中的体现,只要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除合同.因此,协议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来的合同.由于协

7、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要使解除合同有效成立,也须有要约和承诺,双方达成了合意,就发生解除的效力.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故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解除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合同法第 94条规定了五种法定解除的情形,只要有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8、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和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不同的是,当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直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即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三,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的立法完善(一)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制度的立法缺陷1 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冲突.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据此,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

9、投标合同是不得变更实质性内容的.如果某个政府采购合同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签订的,那么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可以变更呢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只要经过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同意是可以变更的,而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合同却不得变更,这种情形到底适用哪个法律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制度显然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冲突,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2.可能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益性的相悖.政府采购具有公益性,就决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必然具有公益性.采购人订立采购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求.采购人在对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向谁采购等事项进行决策时,是为了提高财政

10、资金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为公众谋取利益或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政府采购法允许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变更或解除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该如何救济政府采购法第 5O 条只是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它却没有规定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如何处理,这不能不说是该法的一个缺漏.另外,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采购人一方的过错所致,导致了供应商的损失,那么按照政府采购法第 5O 条的规定,作为有过错的采购人应当赔偿,而采购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这些采购人的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由这些采购人承担过

11、错赔偿责任,势必将财政拨款用于赔偿,这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些问题值得商榷.3.可能损害参加政府采购的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政府采购合同无论通过哪种方式签订,一般都经过严格的采购程序,其中,有众多的供应商参加了公开透明的激烈竞争,在采购人与中标,成交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通常是不允许轻易变更和解除的,特别是对一些实质篇二:政府采购合同书(最终版)汉中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项 目 名 称: 采购 人:供应 商:鉴证 方:签约时间:号 XX 年月 日甲方(采购人):地址:联 系 电 话:乙方(供应商): 地址:联 系 电 话:本项目经汉中市财政局批准由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以竞

12、争性谈判公告方式采购,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采购项目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正式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不受市场变化的影响。2.货物(服务)技术规格、型号、数量: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技术规格、型号、数量与招标(谈判)文件所指明的,或者与本合同所指明的货物(服务)技术规格、型号及数量相一致。3.知识产权:即乙方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成交货物(服务)时,不承担任何涉及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的责任。第二条 交货期限、地点、包装和运输:1.交货期限(包括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2.交货地点:

13、。3.包装:包装必须适应货物特性和交通运输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或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乙方必须承担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引起的所有损失的责任和费用。4.运输:乙方可根据交货期限、运输条件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一切运输费用。第三条 技术保障:1.乙方须随货物(服务)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包括货物合格证、操作手册、使用说明、检测报告、维护手册、服务指南等资料) 。2.乙方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并提供试运行技术保障服务。3.乙方需在项目现场就货物(服务)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第四条 质量保证乙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服务)的来源渠道正常,货物是全新

14、的、未使用过的,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等要求,并在服务期内、外对由于货物设计缺陷而产生的问题负责。第五条 售后服务承诺(详见附件二):1.乙方对合同标的进行 年的免费维护、维修服务。保修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乙方应及时维护、维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则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三包”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人为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设备及系统故障除外。3.保修期满后,如甲方仍需乙方对合同标的进行维护,则乙方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其他未涉及内容均按照该货物(服务)出厂市场标准服务一致。第六条 采购项目执行内容调整及货物设计变更:1.采购项目

15、执行内容调整:采购项目执行内容需要调整时,经甲方同意并报鉴证方确认后,可以对相应的货物(服务)进行调整,并协商确定价格差额计算方法和负担办法。2.货物(服务)设计变更:中标(成交)后,货物(服务)的设计、数量需要变更、调整时,应办理相应的变更、调整审批手续,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设计变更、数量调整后的货物(服务)价款计算方法和工期顺延等事宜。3.项目内容调整及项目设计变更甲方都应及时签署调整、变更的书面文件。4.乙方安装、调试时以本合同、响应文件、调整/变更的书面文件为依据。第七条 检验、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期限:1.检验:在交货前,制造商须对货物(服务)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出

16、具合格证并封装;乙方提供货物(服务)时同时须提供清单,并在到货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检验核实。货物(服务)送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和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检验。2.验收:通过检验的货物(服务)方可进行安装、调试,达到使用条件时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进行验收,鉴证方对验收过程进行现场监督。3.提出异议的期限:若货物(服务)数量不足、表面有瑕疵或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甲方应在检验环节及时提出,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确定处理办法及时限。若甲方对质量或技术问题有异议,则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费用和损失。4、验收合格须交接项目实施的全部资料,并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验收须以采购文件、合同、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等为依据。第八条 资金结算:合同金额本合同总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RMB: .00元。 账户名称:乙方账户:开户地址:合同总价款包含可系统设计、设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