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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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诉讼时效担保合同诉讼时效篇一: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与性质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行为,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 所谓法定方式行为,就一般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一) 普通的起算点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那么除非当事人此种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担保法解释第 32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情形

2、,否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便该开始日早于主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担保法解释第 32 条的情形,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担保法第 25 条第 1 款与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此外,当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即此时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可能再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 1、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

3、虽有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保证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2、主合同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的起算合同法吸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建立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该法第 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界定来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无论该不履行债务是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一)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 依据担保法 、 担保法解释

4、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权人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定的方式行为,则此时保证期间就由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取而代之。依据保证方式的不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也有所不同。首先,对于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针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的派决或者申请进行的仲裁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次,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二)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由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第 135 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

5、间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的中止、中断的事由当然会引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问题是,由于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从债务,因此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是否会引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 1、一般保证依据担保法解释中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显然,这些规定是以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皆已起算为前提的。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起算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不可能会出现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问题出在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届满前对

6、债务人提出诉讼的判决或者申请仲裁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或者申请了仲裁,此时发生的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仍然没有开始计算。进一步说,债权人已经获得了针对主债务人的生效判决与仲裁裁决,虽然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但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了。由此可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在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后不会发生重新起算的问题,自然也不会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从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不可能因此发生中止、中断。此条文实际上没有任何适用的可能性,是一纸具文。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

7、中止。因此,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既要求债务人又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那么一方面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另一方面保证期间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当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皆在进行过程中时,如果发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显然有违保证担保之目的保证担保之目的,因此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中止。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担保法的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鉴于保证合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因此引

8、起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因此不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篇二:担保法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担保法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即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事关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

9、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在保证期间中,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仍应为 2 年。 A 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时,保证期间届满的时间点为 C 点,债权人在 B 时间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10、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可以表述为:1. AC 之间的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按AC 之间的期限中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由于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因此在 AC 时间段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这是一个不变期间。AC 之间的期限长度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担保法第 25 条 第 2 款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延长,但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31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

11、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应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保证期间。3.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因为保证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在一般保证,从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表现在图示中,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 B 点,而非 C 点。一旦保证的 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则保证期间丧失意义。4.如果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则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5.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起算点不一样,在图示中,主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 A 点

1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 B 点) ,但是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具体表现为: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篇三:理解 1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理解 1: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什么是保证期间? 从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来看,可以将保证期间界定为: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行为,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所谓法定方式行为,就一般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

13、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担保债权的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而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的保护期间,是指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将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使债权变为无强制力的自然债权。如何产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

14、二款规定,如果债权人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终止并发生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转换的法律结果;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则发生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由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存在较大差异,下面就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分别说明:1、一般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对于以上规定,我们

15、可以做如下理解:其一、债权人要想让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其二、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其被告方只能是主合同的债务人,而不能是保证人;其三、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因保证期间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至此产生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间。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

16、同的诉讼时效。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应做如下理解:其一、债权人倘若想追求让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提出权利主张,主张方式方法不限,既可以是诉讼或仲裁的形式,也可以诸如催款通知单一类的其他形式;其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中必须有保证人(即既可以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共同主张) ;其三、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在主张权利之日起终结,自然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理解 2:一、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 依据担保法 、 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权人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定的方式行为,则此时保证期间就由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取而代之。依据保证方式的不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也有所不同。首先,对于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针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的判决或者申请进行的仲裁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次,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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