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抵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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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的抵押证明担保合同的抵押证明篇一: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个): 抵押权人(甲方):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现地址: 庆阳市西峰区北京路黄官寨东队居民小区东沿街抵押人(乙方): 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现住址: 开户行: 账号:借款人(丙方):身份证号: 现住址: 联系电话:鉴于乙方自愿以抵押的方式就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为此,上述三方当事人就相关具体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须严格履行。 第一条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人民币万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即从 年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月利

2、率为 %第二条 担保方式及抵押物一、乙方以其下列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本合同的抵押担保。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是:(以下称“抵押物” ) ,抵押物原值人民币大写 万元,抵押物评估值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率为 %,抵押净值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物的相关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条抵押物清单:口附件一口附件二口附件三(打“”的为选定项)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 抵押担保责任范围一、本合同抵押担保责任范围为:上述人民币借款的本金专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相关实际费用等。二、上述借款期限届满而丙方未按借款合同履行其义务的,甲方随时有权与乙方协议以抵

3、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担保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协议不成的,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担保责任范围内款项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第四条 担保责任期间本合同乙方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的责任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述丙方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债务由丙方或者乙方清偿完结为止。第五条 合同的有效性一、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财产毁损、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

4、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二、无论甲方对丙方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六条 保险一、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险种为本合同所揩抵押物办理保险,且保险合同须明确下列事项:投保总价值不得少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抵押金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保险单必须注明甲方是保险赔偿的不可撤销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上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的限制性规定。二、若丙方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乙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保险单正本由

5、甲方保管。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担保抵押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担保责任期间乙方不得动用。六、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抵押的,也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管和处分一、乙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抵押物等保证抵押物安全、完整的义务,并应随时协助和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检查。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

6、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或抵押权之权利证书原件交甲方保管。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乙方以转让、赠与、承包、联营、参股、出租、重复抵押、迁移等方式处置抵押物的,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或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担保责任范围内债务,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第八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一、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第三人对抵押物所有权、处分权或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的,则乙方应承担切后果和责任

7、,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发生或即将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导致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保险人。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或抵押权之权利证书原件交甲方保管。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乙方以转让、赠与、承包、联营、参股、出租、重复抵押、迁移等方式处置抵押物,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或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担保范围内债权,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四、抵押物存在共有产权关系的,乙方保证已告知抵押物其他共有人,并应向甲方提供共有人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行为的书

8、面证明。五、如抵押物在设定抵押前己出租的,乙方应将该情形书面告知甲方且提交租凭合同,同时乙方应将抵押事宣告知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出具确认函。六、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应未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七、乙方已清楚地了解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丙方借款的实际用途。八、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乙方于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行为己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之规定。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

9、的履行。乙方为自然人的,乙方保证其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成年家庭成员或者上述抵押物共有人的同意,若乙方未事前征得上述人员的同意而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相关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及其上述相关人员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住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九、乙方确认,甲方、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相关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乙方同意,乙方的担倮责任不因此而减免。十、乙方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第九条 抵

10、押权的实现一、丙方未依约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随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甲方可以采取与乙方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抵债,或者采取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方式实现相关债权。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并以其所得提前实现其针对乙方的债权: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危及甲方的抵押权。2、乙方被解散、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自然人的乙方死亡,无人承接其履约义务或继承人拒绝履约。3、丙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4、丙方违反与甲方的相关约定,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5、甲方

11、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三、各方在此特别约定,当上述情形发生导致甲方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提前成就时,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对抵押物实行占有、处置或者收取孳息等行为,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范围内的债权。四、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利息。3、丙方未清偿甲方的全部款项。第十条 违约及其处理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重新提供担保或增加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出租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2、未按甲方

12、要求提供有关抵押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4、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碍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5、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抵押无效。6、违反本合的其他任何条款。第十一条 抵押登记及相关费用一、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乙方有义务持本合同及有关文件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间,有关抵押物权力凭证交由甲方代为保管。二、丙方和乙方清偿全部担保债务后,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及时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交还给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由乙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同意,上述领取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注销抵押登记事宜,可由丙方,代为办理。

13、篇二:抵押担保合同抵 押 担 保 合 合同编号: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同本合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及其他可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由以下两方于二 0 年月日于天津市订立: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为确保抵押权人与(以下简称“承租人” )签订的号 融资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履行,抵押人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为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4、双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抵押担保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依法所有的或依法有权作抵押处分的价值不低于人民币元的抵押给乙方,用以担保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物情况详见抵押物清单。 第二条 乙方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第三条 甲方应在以下范围内的履行偿付责任:(一)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保证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因银行贷款利率变化而必须增加的款项等;和 (二)合法的便于实现乙方抵押权利而形成的花费、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行使要求甲方偿还款项及处置抵押物产生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

15、费用、拍卖费用、登记费用、过户费用、保管费用、手续费及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等) ;和(三)乙方根据所有生效的协议、合同及可咨适用的法律法规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全部花费和开支。第二章 担保的完善 第四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立即(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 5 天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法定期限): (一)就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向有关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公证机关)进行任何必须的登记;(二)除(一)规定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到任何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进行登记的机关进行所有的登记的手续,以完善及保护乙方就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三)向乙方提供所有该等登记已

16、完成的证据。第五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的任何修改生效后的 5 天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法定期限内:(一)就本合同(修改)项下设定的抵押向有关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公证机关)进行任何必须的变更登记;(二)除(一)规定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到任何有权对本合同(修改)项下的抵押进行登记的机关进行所有的登记的变更手续,以完善及保护乙方就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三)向乙方提供所有该等登记的变更已完成的证据。第六条 办理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所有批准、登记及备案手续或其他为完善或保护依据本合同设置的抵押而力、理的批准、登记以及备案手续所须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鉴定费、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取消登记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当采取所有合适及必要的行动以协助甲方完成抵押的完善及修改的登记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但此等协助不应当对乙方造成任何财务上的义务。第八条 除非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另行要求,一切有关抵押物权属的证明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证明、抵押登记证以及任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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