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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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 1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XX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 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61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XX 年 12 月 26 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 5 的商品 房买卖合同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 西、燕南路北瑞丰苑 2 单元 16 层 1602 号房屋一套。该房 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价款为元。其中,被告应在 XX 年 12 月 26 日向

2、原告支付购房款元,剩余元购房款被告应在 XX 年 2 月 6 日向原告全部支付。 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另行约定: “逾期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 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 合同签订后直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元的购房款。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 所请。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 日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 1957 年 9 月 7 日,住济南 市历*1 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电话:*。

3、原告*,女,汉族,生于 1957 年 4 月 9 号。住济 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 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 小纬四路 46 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 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元及利息(以购房款元为基 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 。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

4、*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 *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XX 年 5 月 14 日,原告 *、*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 房(房屋面积共约平方米,车库约 20 平方米) ,房屋总价 款为*元,两被告应于 XX 年 5 月 14 日向被告山东*工 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元,剩余房款 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 XX 年 5 月 1 日将房屋交 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 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

5、同, 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 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 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 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告: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法院依法解除 XX 年 12 月 26 日原

6、、被告双方签 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61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XX 年 12 月 26 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 路北瑞丰苑的一套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 为:元,其中有首付款元,余款元被告应在 XX 年 2 月 6 日 以商业贷款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 XX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付款元。之后, 被告以贷款没有通过为由,在合同约定的余款交付日期到 后,却迟迟未能向原告支付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 直违反合同约定

7、,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 二款中约定:“逾期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 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因此,原告根 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 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 约金。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金水区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二 O 一六年月 日 篇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鲁宏律师) 原告:xx,男,汉族,xx 年 x 月 x 日出生,身份证号: xxx,电话:xx ,住址:xx 。 被告:xx,男,汉族,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身份证号: xxx,电

8、话:xx ,住址:xx。 第三人: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xx。 第三人:xx,电话:xx,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 xx。 诉讼请求: 1、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 登记; 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 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 xx 年 x 月 x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 合同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被告给付购房款 20 万 元整,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而被告却违反合同, 经原告多次催促,以种种理由至今未给原告办理产权变更 登记。并称,待本案第三人 xx 为其办理完毕房产证后

9、立即 协助原告办理。后原告得知,被告不为原告办理产权变更 登记的真实原因是,已将在向第三人 xx 公司购买房屋时取 得的相关手续丢失,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奈,原告 只能诉诸法律。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向贵院提起 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 xx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 年月日 篇五:【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来源:未知 作者:qiu 日期:09-12-2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 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

10、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 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 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 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 (由 XX 年 10 月 31 日至 XX 年 6 月 10 日)逾期 7 个月,(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 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 22 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 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 权延期带

11、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 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 200年 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原告购买被告 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 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 细约定。原告于 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 于 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 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 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 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 XX 年 10 月 31 日前验 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

12、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 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导致 至今 XX 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 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 约定, “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 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 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 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 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 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 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

13、段同类房屋租金标 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发布 XX 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 XX 年住宅 房屋指导租金06-05 邵公庄新区 22 元/月/建筑平方米, 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 XX 年 10 月 31 日至 XX 年 6 月 10 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篇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男 ,19*年*月*日生 ,*市*县 人,住本县*镇 *组,身份证号码:*联系 电话:*。 原告:*,女,1*年*月 30 日生 ,*人, 住本县*, 身份证号码:*。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14、,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XX0 元。(以原 告购房屋的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 XX 年 6 月 24 日算至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从 被告处实际取得该证之日止) 三、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 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 XX 年 11 月 6 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被告向原告出 售位于*凤栖居委会“*”21号 商 品房一套。总成交金额为元。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交 房时 间为 XX 年 12 月

15、31 日前。同时,双方还在商品房买 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 4 款明确约定:出卖人在买受 人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并办理商品房面积补差手续、商 品房验收交付手续后的 540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 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 金,并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 原告在 XX 年 10 月 15 日支付了房款 95213 元。合同签订之 后,原告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支付了 2XX0 元房款。XX 年 10 月 15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契税 6304 元,大修基金 6068 元,购房担保费 1980 元,查询费 50 元, 抵押登记费 90 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被告虽然于 XX 年 12 月 31 日交房,但却一再拖延,未在约 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的行为已构 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合同应当守信。被告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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