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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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篇一:买卖合同履行地法规归纳买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62 条第(二)项及第 141 条第(二)项,本案可基于履行义务方即供货方所在地为湖里、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湖里、标的物所在地为湖里、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为湖里等四个事实,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

2、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

3、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

4、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

5、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 61、62、141 条。其中,第 61、62 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 141 条是分则中的规定。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

6、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 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 141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

7、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

8、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篇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继续履行案例Tips:1.案例一、五有判决书原文,二、三、四没有查询到判决书。2.仅案例二法院支持“协助过户+违约金” ,案例一、三、四、五仅判协助过户,未涉及违约金事宜。3.后附有法条。一XX 与 XXX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X)津民一初字第 147 号原告 XX。 委托代理人张业先,湖南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XXX。原告 XX 与被告 XXX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X

9、X 年3 月 29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鲁礼福、人民陪审员邹杰参加的合议庭于 XX 年 7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 XX 的委托代理人张业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 XXX 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XX 诉称,XX 年 9 月 21 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约定:XXX 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 楼 102 号房屋卖给 XX;XX 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元,XXX 同时交给 XX 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成交之日起,此房产权、土地

10、使用权归 XX 所有,XX 需过户换证,XXX 有义务配合办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同年 9 月29 日,XX 给付被告 XXX 购房款元,XXX 出具收条并该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 XX。后 XX 要求 XXX 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未果,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 XXX 协助原告 XX 办理将该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到 XX 名下并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 XX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买卖协议、收条各 1 份,拟证明 XX 与 XXX 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XX 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和 XXX 已收到房款的事实;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11、各 1 份,拟证明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 楼 102 房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 XXX 所有的事实;3、金鱼岭派出所的证明 1 份,拟证明 XXX 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 XXX 未到庭应诉答辩和举证。对原告 XX 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买卖协议和收条,经审查,该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这两证系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查后为权利人颁发的公文书证,该证据来源合法亦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该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和庭审陈述,结合本院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

12、件事实:XX 年 9 月 21 日,XX 与 XXX 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XXX 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 楼 102 号房屋(房产证为津房权证城北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 XXX,国土证为津国用(XX)第 613 号,土地使用权人为 XXX,地类为住宅用地)卖给 XX;XX 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元,XXX 同时交给 XX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成交之日起,此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归 XX 所有;XX 需过户换证,XXX 有义务配合办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同年 9 月29 日,XX 支付 XXX 购房款元,XXX 出具收条并将该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 XX。后

13、 XX 要求 XXX 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未果,故酿成本诉。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房屋价款的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为出卖方,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方或买受人。本案中,XX 是买受方,XXX 是出卖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合同,虽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买受方 XX 按约支付购房款,出卖方 XXX 收到购房款后将该房屋及与本案有关的房产证、国

14、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 XX,双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因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买卖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必须出卖方协助才能完成,XX 现欲将所购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到其名下,必须由 XXX 协助才能完成,即 XXX 有协助 XX 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附随义务,且双方在买卖协议中已就此予以明确。现 XXX 不积极配合 XX 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一不作为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 XX要求 XXX 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

15、予以支持。XX 在本案中未要求 XXX 承担违约责任,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XXX 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 XXX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 XX 将现登记为XXX 所有的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 楼 102 号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津国用(X

16、X)第 613 号过户到原告 XX 名下。本案案件受理费 5620 元,由被告 XXX 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凌 审 判 员 鲁 礼 福人民陪审员 邹杰二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七 日书 记 员 张黎二卖房后违约不给过户 判协助过户且赔违约金(此案未查询到判决书) 中国法院讯 (张旭) 买二手房已成为不少人的选择,但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时常发生一些违约情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卖家后悔房款少,违约不给买家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院经审理,判决卖家协助买家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给付买家违约金。原告小刘诉称:XX 年 7 月 11 日,经某中介公司居间,原告与被告李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李女士位于顺义区的一套房屋,价款为 230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四次在约定时间向被告李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钱款付清后,李女士迟迟不给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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