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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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 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建设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所涉及的工程 还关系到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对建设工 程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建筑法 、 招标投标法对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实践中,违反建设法 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无效及处理角度论述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无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 律约束力。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

2、生效 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 民法通则第 58 条、 合同法第 52 条的规定,合同是 否生效一般从下列四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 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合同内容 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 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亦应遵循以上基 本原则。除了按一般原则来认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外,还应 根据施工合同的

3、特点和具体情况来认定合同的效力。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对于常见的无效建设施 工合同规定了如下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 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 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 建筑法第 13 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 质等级。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 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

4、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 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是 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 适应的资质证书。 解释第 5 条规定,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 资质等级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 持。 ”即,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根据合同效力补 正理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 26 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 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 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

5、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 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相当一部分 企业不具备取得法定资质的条件,但使用各种办法借用其 他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严重影 响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此, 解释第 1 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 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借用企业资质的 具体情形很多, 解释并没有具体概括,司法实践中将由 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中 标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等对于工程的招投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法

6、律规定必 须招标的工程,不能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泄 露标底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中标是当事人签订施工合 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 包建设工程。所谓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施工或者将全部工 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法分 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 或违反合同的约定和

7、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工程 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主体工程分包给 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 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 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 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违 法分包,不会导致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 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 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 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

8、担相应的责 任。 ”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的特点,对无效建筑工程的处 理,应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工程的进行情 况及造成无效的原因来具体处理。 (一)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 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 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 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 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 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

9、修复后可 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 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通常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价格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 应适用国家价格标准,根据承包人的实际资质适用国家工 程造价定额计算,由司法鉴定部门重新计算价款。但最高 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无效合同一定的法律效力,在 一定意义上突破了有关处理无效合同的规定。但这种处理 方式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取 得很好的社会效果,比较符合实际。 根据解释第

10、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 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 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 包建设工程和借用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解 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 工活动中时常发生

11、纠纷,当事人拿着合同找到律师信誓旦 旦说这个案子一定赢,有对方签字盖章,往往他们都没有 意识到,签字盖章并不表示合同就是有效的,就能保障其 合法权益。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因主要有如下几 类: 一、具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情行,导致合同 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其违反 上述五种情行之一,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12、其中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 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免责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 仍然有效。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情行。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 等级的。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 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

13、本企业资 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 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承包人超越资质等 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 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 企业名义的。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 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 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 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

14、筑企业已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 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等情况均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 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行,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的。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 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15、资金的项目。” 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必须招标的内容进行了如下确定,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 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 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 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 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 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 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16、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 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 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 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 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 控制权的项目。 4、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 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 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 目。 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 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 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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