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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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 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 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 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 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 件;

2、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 请,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 章,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 计) ;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 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6.工程质量保 修书。 五、劳

3、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 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 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 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营业执照、组 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并加盖印章。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 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 资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 章(招标的工

4、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篇二: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 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 )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

5、及其附属设施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 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 隧道、供水、 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 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 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 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

6、)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 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 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 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 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 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 分包、劳务分包

7、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 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总站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 准、备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 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备案,负 责办理的内设机构按以下划分执行: 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类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

8、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类合 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招标 代理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委托 监理合同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办理根据合同的 类别、具体性质、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述机构负 责。 (二)各市(州)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审批、核准、备案和市(州) 、县(市、区)财政出资的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 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 布。 第八条 工程施工

9、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 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合 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实行省、市 (州) 、县(市、区)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服务协同, 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 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的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 备案的合同为准。备案合同虚假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第二章 合同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

10、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如需要,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 (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 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 (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 可增加标段号。 (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 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 (五)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合同工期应与 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 (六)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招标 发包的工程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质量标准一致。 (七)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 合同价

11、款与中标价一致。 (八)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应承担的责 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邮 政编码等应详细填写齐全。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工程开工之 前。篇三: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XX- 05-21 来源:厦门 市政务服务中心 厦建价XX24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 序,加强建设工程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 厦门市建筑条例 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 督实施办法(厦建法XX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 合我市

12、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以及由市建设 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 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建 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 和建 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 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 律法规,遵循平等协 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 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XX 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管 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13、1999-0201) 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gf-XX-0214) 。合同双方如 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 和补充。 第四条 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 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 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 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 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 安全、工程造价、

14、价款 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 日起 7 日内将施工合 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 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 包合同之日起的 7 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 包合同 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 订立书面协议,并在 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 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 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 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 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

15、工合同 1、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申请表两份;2、 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 托书原件一份) ;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 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及光盘各一份;6、 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 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 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 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 一份。 上述资 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 专业分包合同 1、 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 请表两份; 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

16、工程只需提供 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 3、 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4、 投标 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 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 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5、 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 位项目 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 盘各一份;6、 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 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 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 1、 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申请表两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第七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 且未 发现存在第八条规 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 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 合同备案证明。提交的备案资 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 但存在 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 日一次性提出 修改意见。 第八条 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 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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