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法学院第一章 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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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主讲人王建国 郑州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 法律职业与伦理,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范畴第三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第四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第六节 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学科建设第七节 阅读与思考,导言,在国家推进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人们已经开始发现并意识到,仅仅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还远远不够。法律要获得有效的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有一大批高素质的能够正确应用法律的法律人。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和法律人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人,是法学教育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指出,法律人才应当

2、具备三种素质: 一是法律道德; 二是法律学问; 三是社会常识。,我国从2002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后,已将法律职业道德专门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到考试范围中,现在已经有不少法学院也加强了这方面的教学,这确实体现于法律教育领域的一种进步。 江平先生曾说:“学法律的、运作法律的要有一种善恶观念,要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要有拯救人们于苦难中的情怀”,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培养学生崇尚法律的正义感。法律人,说到底是个代言人,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检察官是国家的代言人,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不论是哪种代言人,都要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一句话,都要体现法律的正义。代言人是要

3、讲究诚信的,失去了诚信,就欺骗了法律,就丧失了正义。,第二,培养学生在未来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伦理识别、推理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像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民情、法律与政治、程序与实体,乃至不同的法律人之间对同一行为的不同道德要求等等相互对立、冲突、矛盾的现象。对于法律领域的这些现象,作为法律人应当如何处理,是需要一定的法律伦理识别能力和伦理推理能力的。这些现象实际上就是属于应用伦理学中的所谓伦理悖论、道德冲突的范畴。,课程目的,以现行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为基础,详细介绍了审判伦理、检察伦理、代理伦理、公证伦理和仲裁伦理的基本内容,同时就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范畴、基本规范以及与法律职业伦理有关的法

4、律职业责任、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和教育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力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现行的法律职业伦理进行总体描述和初步归纳。,第一章 法律职业与伦理,法律职业与伦理的关系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却也是极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法学领域,法学家关注的是法律制度问题,而很少涉及法律职业的伦理问题,认为这个问题法律领域无法解决或者不需要解决,法学家只要能够设计出优良的法律制度就大功告成了。在伦理学领域,伦理学家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伦理问题,而对于法律职业这个特殊职业的伦理问题,也似乎很少涉猎。因此法律职业与伦理问题,包括法律与伦理的问题,几成“被遗忘的角落”。,实际上,近年来司法领域暴露出来的很多问

5、题,比如司法官员的腐败,律师缺乏诚信等,都与法律职业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固然,制度的改革非常重要,但是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来维护,若法律职业人员的伦理道德水平不提高,仅仅依靠制度上的修修补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任何学科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都有自身的局限,法律职业伦理就试图在探索推动中国的法律进步的进程中扮演一个也许不是很重要,但又是不可缺少的角色。,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法律职业为什么要尤其重视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人的伦理对于法律的实施和社会正义的维护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重要作用?这是每一个法律人都要思考的问题,也是其职业生涯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国家“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

6、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能宣称“我们已经造就了具备高度的法律职业伦理,能够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家职业群体”吗?,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仅仅有法律还远远不够,没有大批甘愿为法律献身的法律职业人,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西方的圣经中有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中国古代哲人孟子所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表达的也是这个道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告诉未来的法律职业者或现在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是一种什么样的职业,有哪些特殊的伦理的要求; 而且要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运用职业伦理规则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能力,以及对

7、法律职业所应有的根植于灵魂深处的神圣感、敬畏感和责任感。,法律与伦理问题是法律哲学的永恒主题。法律脱胎于伦理,成为以国家强制力量作为保障的社会控制手段。但是法律这种控制不可能像机器人一样依照事先设计的指令性的操作程序机械地完成。法律所具有的功能必须通过国家的法律机构和运作法律机构的法律人来实现。这样一群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就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养成的职业意识、行为逐渐地演化为这个职业特有的伦理规范和伦理要求。可以说,在司法活动中,脱离法律谈伦理和脱离伦理谈法律一样,都是不可思议的。中国长期以来是官本位的社会,有道是“有绝对的权力就拥有绝对的一切”;“学而优则仕”

8、,“十年寒窗苦,一朝天下闻”,千百年来人们向往着“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境界。,英国的法哲学家米尔恩曾经讲过这样的一句经典传世之言: “维持一种实在法体系,有赖于那些对它的管理和执行负有责任的人如法官、警察和法律界人士的笃诚。如果他们到了腐败的地步,那么法律的作用就会遭到削弱。人们就无法指望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无法指望利用法律所提供的种种便利。”,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范畴,一、关于伦理、道德 伦理: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 什么是伦理?简单地说,伦理就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 伦者,常也;理者,道理也。 伦与理原本是两个词,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伦和理的解

9、释是“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也”。 中国古代有“五伦”、“五常”之说。,中国古代的伦理更多地局限在亲属之间、君臣之间的关系。 在西方,“伦理”一词源于希腊文Ethos,该词后来演变为“伦理的”、“德性的”。 现代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早已超越了亲属、君臣领域,扩展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关系。 伦理学(关于道德的起源、发展、人的行为规则和人与人之间的义务的学说),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由于其以道德为研究对象,因此又被称作道德哲学。,在中国古代,道德是作为两个词分开使用的。“道”原意是道路,如“周道如砥(di,细的磨刀石),其直如矢”,后引申为支配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规律、法度和规范等;“德”原

10、本是依正道而行、心中有德之意,宋朝朱熹在注释论语时,对德注释为“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我国最早把“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苟子(劝学):“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在西方,道德一词起源于拉丁语(Mores),意思是风俗习惯,引申为规则、规范之意。 古代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指出,罪恶即对于道德的无知。 法国的霍尔巴赫指出,做善事,为他人的幸福尽力、扶助他人,就是道德。 总之,从道德的起源和社会对于道德的一般理解来看,道德一般意为人们的行为规则或规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普遍的主流意识。,伦理与道德,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与辩证法大师黑格尔第一次明确地区分伦理和道德两个概念,指出

11、伦理是社会的道德,道德是个人的道德。 一般而言,伦理和道德并没有严格的区分。 伦理更多地倾向于社会主体、集体、团体、社会、客观等,道德更多地与上会个体、个人、主观相联系。 伦理学研究的就是道德问题。 当表示规范、理论的时候,更多地使用伦理的概念,当对具体个体或者一类现象进行描述时则更多地使用道德这个概念。,二、关于法律职业,1、职业的概念: 职业的标志是这样一种信念,即这是一个有相当公共意义的工作岗位,从事这一工作要求有非常高的专业的甚至是深奥的知识,这种知识只有通过专门的正式教育或某种精细监管的学徒制才能获得,埃尔曼在其比较法律文化一书中把法律职业分为五类:,第一类是那些对法律冲突予以裁判的

12、人,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官和治安官,另外还有仲裁人、检察官、在准司法机构以及行政法院中工作的官员等等; 第二类是代理人,即代表有关当事人出席各种审判机构审判的人员; 第三类是法律顾问,通常他们不出席法庭; 第四类是法律学者; 第五类是一种各国极不一致,然而其重要性却在不断增强的人员,即受雇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的法律职业者。,美国著名学者庞德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 “德国人提起法律职业,首先想到的不是开业律师,而是那些两度通过国家级考试,成为所谓训练有素的法学家(Volliuristen)者。尔后

13、,这些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公司雇员或辩护人。”“二百多年来,法律职业中,法官和公务员始终占有多数,而辩护人则为少数。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特别是法律教育的发展,律师的人数在逐步增加”。,中国学者观点,张文显: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所构成,是一个意义共同体、事业共同体、解释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表现为独立与互涉的特征。 王利明教授认为: “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 “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 “法律职业者是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

14、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由于他们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所以不同于虽有一定技巧但完全追逐私利的工匠。在现代社会,他们不仅实际操作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被当作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广义上的法律职业是指所有以操作、研究、实施法律为主要目的的职业,即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狭义上的法律职业则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几种依托深厚法律知识背景而居于法律实施核心层的独立存在的职业。,根据法律职业的历史发展与现实的运行规律, 可以将法律职业概括为以下几个特征:,法律职业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法律职业行为直接产生法律实施上的效果;法律职业道德

15、具备一定层面上的贯通性;法律职业具备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惩戒制度。,就学术层面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主体的范围较广泛,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法学学者。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在谈到法律职业时则更多地是指律师、法官。从研究的角度,并参照国际惯例,法律职业采取狭义的概念较为合适。,三、关于职业伦理,职业伦理,也可以称为职业道德,属于专业伦理学或者应用伦理学的范畴。 职业伦理是某种职业或专业的从业人员以伦理自然律为基础,根据本行业的专业知识,经过逻辑推演而形成的。,恩格斯指出: “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将职业道德定义为: “在职业范

16、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它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人们之间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关系各方面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约束力”。,由于职业的多样性,职业道德也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不同的职业有着不同的职业道德要求。如医生有“医德”,艺人有“艺德”,教师有“师德”,官人有“官德”等。,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 职业道德行为; 职业道德规则; 三个层次。,职业道德意识,是指人们对于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的认识,包括职业道德心理和职业道德思想,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职业道德行为,是职业道德意识在职业个体行为的外在体现。 从结果上看,它既可以是正面的道德行为,也可以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职业道德规则,是约定俗成或通过一定的规范性形式表现的职业的意识、行为的准则或标准,一般由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纪律所组成。 职业道德规则是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道德行为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职业道德的规范化形式。这是职业道德和普通的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区别。我们研究法律职业道德更多地侧重职业道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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