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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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结算审核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合同 篇一:工程结算审计合同(样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 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结算审核 。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 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 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 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 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 施,至 20 年月日。 七、本合同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 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 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 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 有关的当事人。

3、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 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 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 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 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 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 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 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

4、、“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 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 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 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 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 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 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

5、提交 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 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 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 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 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 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

6、合同履行其职 责,或与第三人串通 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 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 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 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 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 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

7、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 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 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 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 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 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 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 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 增加

8、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 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 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 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 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 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9、 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 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 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 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 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 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 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 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

10、 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 篇二:工程结算审计合同范本 附件三: 工程结算审计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 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 甲方委托的 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 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 录。 2、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

11、,不得临时 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 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 不少于 3 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3、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 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 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 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 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 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

12、定金额的 5%,则 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 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 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 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 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 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 知起 10 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 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与合同 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资料、现场签

13、 证资料、设计变更单及其他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 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 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 合和协调。 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或建议。 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 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 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 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 在 5 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

14、来 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 齐全。 (二)乙方的义务: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 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 2、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工作。 3、自签收委托人移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内提供 该部分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单项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后天内 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时间每超一天,支付甲方 500 元违约 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顺延。 4、按照不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审计的书面审计报告要 求一式六份,且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 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按照

15、各单项工程出具的书 面审计报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两种形式 的审计报告必须提供相应书面报告同内容电子版各 1 份。 报告可以都送给审计部 结算资料 事务所来取 5、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 五、结算审计费用 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 + 乙方审减额 %, 若乙方审减额低于:甲方送审额 ,则按照审减额支付 审计费用。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 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 六、付款方式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 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若甲方发现乙

16、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 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 益等)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如给 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4、其他: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 行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 托 人:受 托 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 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账号: 税号: 篇三:工程结算审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预(结)算审核 业 务 协 议 书 编号(XX)第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 就 项目结算(预算)的审核(编制) ,经协商一致,签订 本协议书。 委托项目: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受托业务范围、内容:所有项目内的结算 审核 第一条 受托人依委托人的委托,对 项目的结算 (预算)进行审核(编制) 。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公 平、公正 。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 XX 年 7 月 17 日至 XX 年月 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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